婚姻修订最严重的影响 导致同性婚姻合法

 

文◎黄伟明 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召集人

2014婚姻(修订)条例草案,虽然是涉及变性人的结婚权,但很多人未有想到,这其实可以导致同性婚姻全面合法的!

以下是有一个情境,是极有可能导致“同性婚姻”,甚至是“同性领养”全面合法化的。我们也相信,这只是其中一个我们现在可想到的情况,不排除有其他情况,都会有同样的危机!

一种使同性婚姻全面合法的司法复核情况

我们先假设婚姻法按照现时的草案修订了。

一对本来已结婚的异性,领养了儿女,后来,其中一方接受了变性手术,而另一方则接受与对方继续“结合”和一起生活。

那么,先前有效的婚姻,在变性之后是否依然有效?根据现时的草案,是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而保安局局长则曾表示,现在的婚姻应该仍然有效。

若那先前的异性婚姻,不会失效,则该个可继续的“婚姻”便会形成是“同性婚姻”,而其领养的儿女就构成“同性领养”。这定会引来其他人可以作进一步的司法复核,要求法庭裁决︰既然“同性婚姻”及“同性领养”在香港已可于某些情况下“实质有效”,因此应给予“同性婚姻”及“同性领养”全面的确立和正式的立法。

相信若有已修订的婚姻法及W案的先例作为基础,法庭应会照这要求裁决,全面确立“同性婚姻”及“同性领养”的合法性的!

若现有的婚姻自动失效呢?

有人提出,若在变性时现有的婚姻自动失效(即于草案中加入如此条款),不就是可以解决问题吗?

若那先前的婚姻会自动失效(也即其夫妇免税额、公务员/雇员夫妇医疗及房屋津贴、保险、遗产、或公屋……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那么,定会引来另一司法复核,去要求法院裁决政府应当给予“民事结合立法”,而这个司法复核,在该个处境之下,不能胜诉的机会将会甚低。

然而,“民事结合”又是否一种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又是否我们愿见的后果?

若不修法,也一样可以司法复核?

有人说,即使现在的草案不通过,这种司法复核的可能,也是有的。

是不是呢?让我们比较修法与不修法,在这个案上的分别。

我们相信,若草案通过,全面确立同性婚姻合法的机会会高很多,因为在婚姻法中,已确立了承认已变性的人士的更新性别,为其可用作结婚的性别,即使任何保守的法官,也是没有空间回旋的!

若不通过这草案,在这这个司法复核个案中,导致同性婚姻全面合法的机会会低很多,因为︰
(一)以婚姻法来计,这司法复核的婚姻个案不算是同性婚姻,因为婚姻法未修,仍是以原生性别为准的。若法庭仍参照婚姻法为准,不会导至同性婚姻全面合法。
(二)若法庭不理法例,而纯粹看W的个案作为参考,又如何呢? 首先,法庭没可能完全不参照现时的法例的;另外,即使参照W案,我们也认为法庭判这个案为合法的同性婚姻的机会也不高。因为在W案中,W是未婚的,而这司法复核个案中当事人是已婚的,而上次判词只是说“像W的情况的变性人士可以用新性别结婚”,这个司法复核案例,明显并不与W案完全一样!因为这个案是关于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当然是重要要考虑的状况之一!
(三)即使按照(二),法庭判了这个个案是合法的同性婚姻,我相信,法庭要求政府全面检讨同性婚姻合法的可能也不会很高,因为W案的判词也说明,W案的判决与同性婚姻无关, 即是说无意在这个案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这一点,法官在理据上,是应该考虑这点的,无理由基于W案,而推出同性婚姻全面合法的裁决,因为这与判词本身已有违背。
(四)若果我们现在在公共空间,表达了对W案判词的意见,指出其中的重要遗漏与缺失(包括对婚姻意义的误解及对违宪的错误解读),我相信终审庭的法官是会知道的,也会在这次司法复核时参考的。
(五)将来终审庭也可能有人事的更替。
(六)在未来的司法复核中,政府婚姻注册处这方,若能更正确陈述以上所说之法理,我方(支持家庭价值者)在将来的司法复核不一定处于下风。

由此,十分明显的,因这种现实上的同性婚姻的司法复核,而导致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的可能性,若草案不通过,是会大大降低的!

(若你反对这草案,可在这里联署︰ www.tinyurl.com/sod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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