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修訂最嚴重的影響 導致同性婚姻合法

 

文◎黃偉明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

2014婚姻(修訂)條例草案,雖然是涉及變性人的結婚權,但很多人未有想到,這其實可以導致同性婚姻全面合法的!

以下是有一個情境,是極有可能導致「同性婚姻」,甚至是「同性領養」全面合法化的。我們也相信,這只是其中一個我們現在可想到的情況,不排除有其他情況,都會有同樣的危機!

一種使同性婚姻全面合法的司法覆核情況

我們先假設婚姻法按照現時的草案修訂了。

一對本來已結婚的異性,領養了兒女,後來,其中一方接受了變性手術,而另一方則接受與對方繼續「結合」和一起生活。

那麼,先前有效的婚姻,在變性之後是否依然有效?根據現時的草案,是沒有提及如何處理這種情況的,而保安局局長則曾表示,現在的婚姻應該仍然有效。

若那先前的異性婚姻,不會失效,則該個可繼續的「婚姻」便會形成是「同性婚姻」,而其領養的兒女就構成「同性領養」。這定會引來其他人可以作進一步的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決︰既然「同性婚姻」及「同性領養」在香港已可於某些情況下「實質有效」,因此應給予「同性婚姻」及「同性領養」全面的確立和正式的立法。

相信若有已修訂的婚姻法及W案的先例作為基礎,法庭應會照這要求裁決,全面確立「同性婚姻」及「同性領養」的合法性的!

若現有的婚姻自動失效呢?

有人提出,若在變性時現有的婚姻自動失效(即於草案中加入如此條款),不就是可以解決問題嗎?

若那先前的婚姻會自動失效(也即其夫婦免稅額、公務員/僱員夫婦醫療及房屋津貼、保險、遺產、或公屋……等方面都會受到影響),那麼,定會引來另一司法覆核,去要求法院裁決政府應當給予「民事結合立法」,而這個司法覆核,在該個處境之下,不能勝訴的機會將會甚低。

然而,「民事結合」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又是否我們願見的後果?

若不修法,也一樣可以司法覆核?

有人說,即使現在的草案不通過,這種司法覆核的可能,也是有的。

是不是呢?讓我們比較修法與不修法,在這個案上的分別。

我們相信,若草案通過,全面確立同性婚姻合法的機會會高很多,因為在婚姻法中,已確立了承認已變性的人士的更新性別,為其可用作結婚的性別,即使任何保守的法官,也是沒有空間迴旋的!

若不通過這草案,在這這個司法覆核個案中,導致同性婚姻全面合法的機會會低很多,因為︰
(一)以婚姻法來計,這司法覆核的婚姻個案不算是同性婚姻,因為婚姻法未修,仍是以原生性別為準的。若法庭仍參照婚姻法為準,不會導至同性婚姻全面合法。
(二)若法庭不理法例,而純粹看W的個案作為參考,又如何呢? 首先,法庭沒可能完全不參照現時的法例的;另外,即使參照W案,我們也認為法庭判這個案為合法的同性婚姻的機會也不高。因為在W案中,W是未婚的,而這司法覆核個案中當事人是已婚的,而上次判詞只是說「像W的情況的變性人士可以用新性別結婚」,這個司法覆核案例,明顯並不與W案完全一樣!因為這個案是關於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當然是重要要考慮的狀況之一!
(三)即使按照(二),法庭判了這個個案是合法的同性婚姻,我相信,法庭要求政府全面檢討同性婚姻合法的可能也不會很高,因為W案的判詞也說明,W案的判決與同性婚姻無關, 即是說無意在這個案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一點,法官在理據上,是應該考慮這點的,無理由基於W案,而推出同性婚姻全面合法的裁決,因為這與判詞本身已有違背。
(四)若果我們現在在公共空間,表達了對W案判詞的意見,指出其中的重要遺漏與缺失(包括對婚姻意義的誤解及對違憲的錯誤解讀),我相信終審庭的法官是會知道的,也會在這次司法覆核時參考的。
(五)將來終審庭也可能有人事的更替。
(六)在未來的司法覆核中,政府婚姻註冊處這方,若能更正確陳述以上所說之法理,我方(支持家庭價值者)在將來的司法覆核不一定處於下風。

由此,十分明顯的,因這種現實上的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而導致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的可能性,若草案不通過,是會大大降低的!

(若你反對這草案,可在這裡聯署︰ www.tinyurl.com/sod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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