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条例修订草案” 4月23日举行公听会 明光社发起联署︰必须完成变性手术


(网站截图)
 

【KRT朱蔚欣报道】政府依照终审法院就变性人W的司法复核案的裁决,修订婚姻条例,《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已进入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法案委员会现邀请公众人士和团体,4月23日于立法会上就《条例草案》表达意见。

近日有立法会议员及平机会主席周一岳医生建议,变性人毋须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即完全切除原有性别的性器官,并重置新的性别的性器官),只须完成部分手术,或单凭心理评估,便能更改身份证性别,继而以新性别结婚。明光社发表声明强烈反对,并发起网上联署行动,向立法会议员表明“必须完成整项重置手术方可改变性别”的立场。

明光社在呼吁信中表示,虽然不同意终审法院的裁决,但基于法治原则,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亦理解政府须对婚姻条例作出最低限度的修改,但坚决反对立法会议员及平机会主席对终审法院的裁决偷换概念及无限上纲,以“跨性别”取代“变性人”。明光社是次发起联署,是希望政府和立法会议员明白要尊重法治和民意,严格按照终审法院今次的裁决,适度修订婚姻条例,避免出现法律上的性别混乱。

终审法院在2013年7月裁定变性人W享有婚姻权,并要求政府在一年内修订婚姻条例,让变性人能进行婚姻登记。

现时的修订包括︰
(一),如某人已接受整项变性手术,则就婚姻条例而言,该人在手术后的性别,须视为该人的性别。
(二),界定完成整项变性手术的定义︰男性变女性就是切除该人的阴茎及睾丸,并在该人身上建造阴道;女性变男性则是切除该人的子宫及卵巢,并在该人身上建造阴茎或某种形式的阴茎。
(三),婚姻登记时,只需出示身份证而毋须出示出生证明书。

若修订在今年7月前不通过,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命令,2014年7月16日后,变性人仍有权结婚,但因婚姻条例没有界定何谓整项变性手术,届时可能会引起混乱,例如︰只完成部分变性手术的人士,也能与出生性别相同的人结婚。

立法会议员陈志全及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周一岳认为,须完成整个变性手术才可更改性别,是不人道及不合理的,因此要求任何人即使没完成整个变性手术,或没做过变性手术,皆可按个人意愿更改性别及结婚。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性文化学会等组织,对陈及周的建议深表忧虑,担心社会受到深远影响。

明光社网上联署(截止日期为4月22日)︰
https://docs.google.com/a/truth-light.org.hk/spreadsheet/viewform?usp=drive_web&formkey=dG9VSk1SdkNCVmNjYWRtR3JOb05LRUE6MA#g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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