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條例修訂草案」 4月23日舉行公聽會 明光社發起聯署︰必須完成變性手術


(網站截圖)
 

【KRT朱蔚欣報道】政府依照終審法院就變性人W的司法覆核案的裁決,修訂婚姻條例,《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已進入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法案委員會現邀請公眾人士和團體,4月23日於立法會上就《條例草案》表達意見。

近日有立法會議員及平機會主席週一岳醫生建議,變性人毋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即完全切除原有性別的性器官,並重置新的性別的性器官),只須完成部分手術,或單憑心理評估,便能更改身份證性別,繼而以新性別結婚。明光社發表聲明強烈反對,並發起網上聯署行動,向立法會議員表明「必須完成整項重置手術方可改變性別」的立場。

明光社在呼籲信中表示,雖然不同意終審法院的裁決,但基於法治原則,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亦理解政府須對婚姻條例作出最低限度的修改,但堅決反對立法會議員及平機會主席對終審法院的裁決偷換概念及無限上綱,以「跨性別」取代「變性人」。明光社是次發起聯署,是希望政府和立法會議員明白要尊重法治和民意,嚴格按照終審法院今次的裁決,適度修訂婚姻條例,避免出現法律上的性別混亂。

終審法院在2013年7月裁定變性人W享有婚姻權,並要求政府在一年內修訂婚姻條例,讓變性人能進行婚姻登記。

現時的修訂包括︰
(一),如某人已接受整項變性手術,則就婚姻條例而言,該人在手術後的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
(二),界定完成整項變性手術的定義︰男性變女性就是切除該人的陰莖及睪丸,並在該人身上建造陰道;女性變男性則是切除該人的子宮及卵巢,並在該人身上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
(三),婚姻登記時,只需出示身份證而毋須出示出生證明書。

若修訂在今年7月前不通過,根據香港終審法院的命令,2014年7月16日後,變性人仍有權結婚,但因婚姻條例沒有界定何謂整項變性手術,屆時可能會引起混亂,例如︰只完成部分變性手術的人士,也能與出生性別相同的人結婚。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及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週一岳認為,須完成整個變性手術才可更改性別,是不人道及不合理的,因此要求任何人即使沒完成整個變性手術,或沒做過變性手術,皆可按個人意願更改性別及結婚。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性文化學會等組織,對陳及周的建議深表憂慮,擔心社會受到深遠影響。

明光社網上聯署(截止日期為4月22日)︰
https://docs.google.com/a/truth-light.org.hk/spreadsheet/viewform?usp=drive_web&formkey=dG9VSk1SdkNCVmNjYWRtR3JOb05LRUE6MA#g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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