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之影响

 

何志彬

近几个月“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问题引起很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大多数与“权益”和“言论自由”有关,却少从教育的角度作评估。究竟“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对香港之青少年教育有何影响?

青少年犯罪学专家车炜坚博士在其有关香港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著作中指出,因着独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因素,香港一直处于“道德真空”的境况,以致过去有不少青少年转往宗教信仰,寻求道德理想。他亦指出社会风气与道德伦理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以青少年加入黑社会及滥用药物问题最为显著。虽然香港过去教育方向偏重知识的传授,大众传媒亦没有正面传扬崇高的价值观念,然而以天主教及基督教学校约占四成的津贴学校中,大部份因着与教会团体有密切连系,就透过正规及非正规课程,以圣经教导来建立学生的道德伦理观,这样就填补了部份“道德真空”,建立他们的品格。

可是多元社会观之下的教育方向,主张训练青少年独立思考及判断能力,使仅余填补“道德真空”的宗教信仰,只成为“货品式”的选择,原因在于多元社会下的教育工作者,往往倾向过份高估青少年的道德判断能力。根据《时代周刊》2004年5月中刊登的专题特稿指出,有研究指青少年脑部发展并非完全成熟,导致他们作出非理性及冒险的行为。以上理论可从本港“家庭计划指导会︰2001年青少年与性研究报告”有关青少年对性方面的态度及行为得以证实。报告指香港青少年婚前性行为、使用避孕方法近年持续大幅上升,证明了“家计会”成功地教育青少年如何作“有预备”的婚前性行为;可是,未婚怀孕及堕胎数字近年亦同步大幅上升,说明了青少年一般均缺乏长远家庭计划,往往只因生理上的冲动而作出非理性的行为。换句话说,单靠训练青少年独立思考及教导他们作负责任行为实属不足,同时肯定了有约束性道德伦理规范的必须性和价值。

不过,“性倾向歧视条例”若被立法会通过,即是宣称公众必须承认同性性行为这生活方式是属道德中性,同时等同宣布有规范性的道德伦理观,在多元社会里已不受重视或已过时,因为传统道德伦理观认为同性恋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可是摒弃传统价值观后,又有什么更好的“道德伦理系统”去填补香港“道德真空”的状况?为何只因维护多元主义,冒着严重损害香港青少年道德伦理教育的根基,仍急于考虑为“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

admin

发布留言

发布留言必须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必填字段标示为 *

Next Post

我是好牧人 - 玫君

30/07/2005 – 23 搭模斯月 5765
  我是好牧人,好牧人为羊舍命(约翰福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