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任特首的任期

最近城中最热门的话题,是继任特首的任期是五年或两年,而争 帷么点,是基本法到底怎样说。基本法第53条是这样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写得含糊惹争荧
□ 特首离港回京述职或在外出席国际会议,根据基本法,这样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就由政务司长临时代理其职务。但现在董特首在任满前离职,曾荫权走马上任做署理特首,基本法没有说是“临时”,只说“代理”特首的职务,须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所以这个“代理”跟“临时”相差不远。这个新的行政长官做多久,基本法没有明说。由于特首的任期是一届五年,所以有人认为选出来继任特首的人,任期应是五年。但内地的官员和法律专家,认为新选出的特首,任期是前任董特首余下的两年,理由是基本法不是说产生“新一届”的行政长官,而只是“新的”行政长官。若是新一届,任期便是五年,但他们说当初立法的原意并非指新的一届,而只是新的行政长官,所以任期是指余下的任期。两种说法,孰是孰非,是要看基本法原来的真正意思是什么。那么,谁来决定基本法原来的真正意思?香港有人提出司法复核,是希望在香港厘清任期的定义,但其实另有一个更权威可以凌驾司法复核的,就是“人大”释法。

要“人大”来释法,本来可以解决争窟,但港人不愿多一次释法来损害香港的法治。众所周知,“人大”的释法不会把法解释成符合港人理解的意思,乃是解释成中央一贯的看法。北京的官员及法律专家早已释法了,在口径一致的官场,“人大”释法不在内容还有什么新意,唯一的作用是平息争荧。

如果任期剩下只有几个月
其实,继任的特首做两年或五年不是核心问题,大家关注的反而是“人大”释法到底有没有解决了问题。若任何一位特首政躬违和,不幸像前港督尤德爵士突然间离世,而剩下的任期有可能只有一年。那时,政务司长担任署理特首六个月,跟着选出新的特首,只做余下的六个月。之后又再选举新一届的特首,任职五年。假若离世的特首剩下的任期是九个月,有谁愿意参选只做六个月或三个月的继任特首?选举继任的“新特首”和“新一届特首”同样经过一样的选举手续和程序,两者之间只相距半年或三个月,岂不是重复和浪费资源吗?

一国两制的实施是史无前例的,因此当年制定基本法是没有先例借来参考,虽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说是完美的,所以基本法内写明修改的程序。上面所说的处境不是不可能发生,表示基本法有修改的空间。因此,现在问题的征结不是两年或五年,而是基本法第53条写得不够清楚和全面。就算现今的问题由“人大”释法来解决,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今次董特首剩下的任期是两年,大家还可接受,但下次某特首若剩下半年任期,又怎样处理呢?

要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
关于基本法第53条的修改,政务司长代理特首时,可以改为不是“代理”,而是真除,让他完成剩下的任期。之后再举行选举,选出新一届的特首。若这样修改,中央须信任这个不经选举而继任特首的政务司长,有了信任,这个修改的建议才有意思。说到底,真正问题的关键其实就是︰信任。

按照圣经的精神,任何问题都需要找出根本的原因,解决了根本原因,其他问题便会迎刃而解,不然,争 莒没完没了。基本法第53条写得不够清楚需要修改是具体可见的根本原因,但背后的真正根本原因是看不见的心理因素︰中央信任香港人吗?香港人信任中央吗?没有信任就会被此提防,互相角力,这是我们不愿看见的。内地跟香港就像父亲和儿女的关系,唯愿“父亲的心转向儿女,儿女的心转向父亲”(玛4:6),教会应朝这个目标为祖国和香港代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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