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任特首的任期

最近城中最熱門的話題,是繼任特首的任期是五年或兩年,而爭 帷麼點,是基本法到底怎樣說。基本法第53條是這樣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寫得含糊惹爭熒
□ 特首離港回京述職或在外出席國際會議,根據基本法,這樣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就由政務司長臨時代理其職務。但現在董特首在任滿前離職,曾蔭權走馬上任做署理特首,基本法沒有說是「臨時」,只說「代理」特首的職務,須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所以這個「代理」跟「臨時」相差不遠。這個新的行政長官做多久,基本法沒有明說。由於特首的任期是一屆五年,所以有人認為選出來繼任特首的人,任期應是五年。但內地的官員和法律專家,認為新選出的特首,任期是前任董特首餘下的兩年,理由是基本法不是說產生「新一屆」的行政長官,而只是「新的」行政長官。若是新一屆,任期便是五年,但他們說當初立法的原意並非指新的一屆,而只是新的行政長官,所以任期是指餘下的任期。兩種說法,孰是孰非,是要看基本法原來的真正意思是甚麼。那麼,誰來決定基本法原來的真正意思?香港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是希望在香港釐清任期的定義,但其實另有一個更權威可以凌駕司法覆核的,就是「人大」釋法。

要「人大」來釋法,本來可以解決爭窟,但港人不願多一次釋法來損害香港的法治。眾所周知,「人大」的釋法不會把法解釋成符合港人理解的意思,乃是解釋成中央一貫的看法。北京的官員及法律專家早已釋法了,在口徑一致的官場,「人大」釋法不在內容還有甚麼新意,唯一的作用是平息爭熒。

如果任期剩下只有幾個月
其實,繼任的特首做兩年或五年不是核心問題,大家關注的反而是「人大」釋法到底有沒有解決了問題。若任何一位特首政躬違和,不幸像前港督尤德爵士突然間離世,而剩下的任期有可能只有一年。那時,政務司長擔任署理特首六個月,跟著選出新的特首,只做餘下的六個月。之後又再選舉新一屆的特首,任職五年。假若離世的特首剩下的任期是九個月,有誰願意參選只做六個月或三個月的繼任特首?選舉繼任的「新特首」和「新一屆特首」同樣經過一樣的選舉手續和程序,兩者之間只相距半年或三個月,豈不是重複和浪費資源嗎?

一國兩制的實施是史無前例的,因此當年制定基本法是沒有先例借來參考,雖然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盡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說是完美的,所以基本法內寫明修改的程序。上面所說的處境不是不可能發生,表示基本法有修改的空間。因此,現在問題的徵結不是兩年或五年,而是基本法第53條寫得不夠清楚和全面。就算現今的問題由「人大」釋法來解決,也只是治標不治本。今次董特首剩下的任期是兩年,大家還可接受,但下次某特首若剩下半年任期,又怎樣處理呢?

要找出問題的根本原因
關於基本法第53條的修改,政務司長代理特首時,可以改為不是「代理」,而是真除,讓他完成剩下的任期。之後再舉行選舉,選出新一屆的特首。若這樣修改,中央須信任這個不經選舉而繼任特首的政務司長,有了信任,這個修改的建議才有意思。說到底,真正問題的關鍵其實就是︰信任。

按照聖經的精神,任何問題都需要找出根本的原因,解決了根本原因,其他問題便會迎刃而解,不然,爭 莒沒完沒了。基本法第53條寫得不夠清楚需要修改是具體可見的根本原因,但背後的真正根本原因是看不見的心理因素︰中央信任香港人嗎?香港人信任中央嗎?沒有信任就會被此提防,互相角力,這是我們不願看見的。內地跟香港就像父親和兒女的關係,唯願「父親的心轉向兒女,兒女的心轉向父親」(瑪4:6),教會應朝這個目標為祖國和香港代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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