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精密的“特洛伊木马”

评大陆政府新颁布之一宗教事务条例

中国福音会-基督教与中国研究中心

中国大陆政府将于明年三月一日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以下简称“新法”),此举旨在扩充1994年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5号,以下简称“旧法”)之管理范围,旧法所管理的“宗教场所”仅是新法的其中一章;此外,新法中加增之管理对象,早已出现于原有各省市宗教事务条例中,此番“提升层级”,显示出中共中央意图强化“宗教无小事”的管控。

..新..瓶..装..旧..酒..
新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在更多宗教事务的面向,实行更为严谨的管理,以期更有效地将宗教纳入“国家发展”的方针之中,亦即在中共的统合主义管理模式之下,宗教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成为可规范的利益团体,并且担任传达政策的媒介,因此新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此一“听取”的概念之前是没有的。而对于财务、宣教、宗教教育和宗教交流等等的实际需求,新法也做出了回应,做出“核准开放”模式。

在这样的官方逻辑之下,政府首先必须定出主要成员,也就是第二章所规定何谓“宗教团体”,成为宗教团体之后,才能够出版刊物、使用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教职人员培养和与其他地方宗教团体交流。若欲成为宗教团体则必须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众所周知的是,一旦完成登记之后,政府就有管理的空间,同时也能进行监督和迫害(这只是一念之间),“登记”只是政府“合法”插足教会的“特洛伊木马”。

然而更加严苛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便没有必要成立类似的团体。因此对于既存的宗教团体是相当有利的,也同时对新的宗教团体拉高了加入的门槛,难以“依法办理”享有财务、宣教、宗教教育和宗教交流等“法律保障”之下的好处,意在不露痕迹地间接抑制宗教发展。旧法限制宗教发展的精神继续存留,颁布新法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

.新.法.进.步.何.在.?.陷..阱.何.在.?.
新法较之于旧法的进步必须放在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脉络观之︰除了上述关于“宗教团体的利益团体化”(同时也是加速“世俗化”)、“对于社会宗教需求的有限度开放之外”,更重要的是新法乃“面向国际”的产物︰第一、对于其他国家的宗教和文化交流单位制造出对口单位和交流办法;其次,对于西方各国动辄以“宗教迫害”、“信仰自由”来质疑中国大陆内部的人权状况,政府日后将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加以反驳;最后,在中共逮捕宗教界人士时,变成“有法可依”,新法包括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没收”等等罚则。

乍看之下新法对宗教管理采取了开放态度,但实际执行宗教管理的中央机构及地方机构,除了紧抓执法权力外,更掌握了“释法权”。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所谓“正常的”要如何定义?第五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如何界定?“行政管理”之内容为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可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品以及经申请野i后设立宗教院校,看似较过去更为开明,却在法条中明载多条“但书”︰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有合格的专职教师”……等。这些但书的内容皆无明确定义,何谓“极端”?何谓“合格专职教师”?看来对大陆的基督教会而言,“最保险”的还是官方所认可的“三自神学”,令人遗憾。

宗教界人士和政府还是站在不平等的基准线上,而这样的不公平在“新法糖衣”的包装下,国际人士所能着力处也就更小了,同时也更难以脱离政府的监控,因为新法赋予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此条例明确规定“没有在国家机构进行正式注册的个人或团体将不能开展宗教活动”,因此将使家庭教会过去生存的灰色空间缩减。不过在重重限制中,尚有可期待之处︰第廿二条提及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相关规定,虽在诸多审批标准及程序中,公开的“布道会”恐怕仍将是遥遥无期,但是如“音乐会”、“圣诞话剧”、“生活讲座”等……比较“软性”的福音聚会将可“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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