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精密的「特洛伊木馬」

評大陸政府新頒布之一宗教事務條例

中國福音會-基督教與中國研究中心

中國大陸政府將於明年三月一日實施「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以下簡稱「新法」),此舉旨在擴充1994年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5號,以下簡稱「舊法」)之管理範圍,舊法所管理的「宗教場所」僅是新法的其中一章;此外,新法中加增之管理對象,早已出現於原有各省市宗教事務條例中,此番「提升層級」,顯示出中共中央意圖強化「宗教無小事」的管控。

..新..瓶..裝..舊..酒..
新法的主要內容就是在更多宗教事務的面向,實行更為嚴謹的管理,以期更有效地將宗教納入「國家發展」的方針之中,亦即在中共的統合主義管理模式之下,宗教也能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貢獻,成為可規範的利益團體,並且擔任傳達政策的媒介,因此新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此一「聽取」的概念之前是沒有的。而對於財務、宣教、宗教教育和宗教交流等等的實際需求,新法也做出了回應,做出「核准開放」模式。

在這樣的官方邏輯之下,政府首先必須定出主要成員,也就是第二章所規定何謂「宗教團體」,成為宗教團體之後,才能夠出版刊物、使用宗教場所、從事宗教活動、教職人員培養和與其他地方宗教團體交流。若欲成為宗教團體則必須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眾所周知的是,一旦完成登記之後,政府就有管理的空間,同時也能進行監督和迫害(這只是一念之間),「登記」只是政府「合法」插足教會的「特洛伊木馬」。

然而更加嚴苛的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便沒有必要成立類似的團體。因此對於既存的宗教團體是相當有利的,也同時對新的宗教團體拉高了加入的門檻,難以「依法辦理」享有財務、宣教、宗教教育和宗教交流等「法律保障」之下的好處,意在不露痕跡地間接抑制宗教發展。舊法限制宗教發展的精神繼續存留,頒布新法只不過是「新瓶裝舊酒」。

.新.法.進.步.何.在.?.陷..阱.何.在.?.
新法較之於舊法的進步必須放在國家發展的總體戰略脈絡觀之︰除了上述關於「宗教團體的利益團體化」(同時也是加速「世俗化」)、「對於社會宗教需求的有限度開放之外」,更重要的是新法乃「面向國際」的產物︰第一、對於其他國家的宗教和文化交流單位製造出對口單位和交流辦法;其次,對於西方各國動輒以「宗教迫害」、「信仰自由」來質疑中國大陸內部的人權狀況,政府日後將有相應的法規制度加以反駁;最後,在中共逮捕宗教界人士時,變成「有法可依」,新法包括了「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和「沒收」等等罰則。

乍看之下新法對宗教管理採取了開放態度,但實際執行宗教管理的中央機構及地方機構,除了緊抓執法權力外,更掌握了「釋法權」。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所謂「正常的」要如何定義?第五條規定宗教事務部門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範圍如何界定?「行政管理」之內容為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宗教團體可編印內部資料性出版品以及經申請野i後設立宗教院校,看似較過去更為開明,卻在法條中明載多條「但書」︰不得「宣揚宗教極端主義」,「有合格的專職教師」……等。這些但書的內容皆無明確定義,何謂「極端」?何謂「合格專職教師」?看來對大陸的基督教會而言,「最保險」的還是官方所認可的「三自神學」,令人遺憾。

宗教界人士和政府還是站在不平等的基準線上,而這樣的不公平在「新法糖衣」的包裝下,國際人士所能著力處也就更小了,同時也更難以脫離政府的監控,因為新法賦予政府宗教管理部門更大的權力。此條例明確規定「沒有在國家機構進行正式註冊的個人或團體將不能開展宗教活動」,因此將使家庭教會過去生存的灰色空間縮減。不過在重重限制中,尚有可期待之處︰第廿二條提及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相關規定,雖在諸多審批標準及程序中,公開的「布道會」恐怕仍將是遙遙無期,但是如「音樂會」、「聖誕話劇」、「生活講座」等……比較「軟性」的福音聚會將可「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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