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新颁“宗教事务条例”

【台北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2月18日公布了新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以下简称“新法”),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条例乃取代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所颁布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5号,以下简称“旧法”)。
“宗教事务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组成。近年来中国大陆社会急遽变迁,宗教活动蓬勃发展,其中大半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活动,颁布新法正是对此现象做出回应。新法规定大陆宗教团体对外交流,不得接受附加宗教条件;要办宗教学校,须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固定宗教场所,要经地级市以上宗教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主管备案。所以宗教团体还是必须向政府申请其“执照”,其活动和场所等必须一一汇报得到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例首次提及大陆与台港澳地区进行宗教交流的管理细则,也反映出相关活动之频密已引起大陆当局的关切,必须提升至中央层级以利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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