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新頒「宗教事務條例」

【台北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2月18日公佈了新的「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以下簡稱「新法」),並將於2005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條例乃取代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所頒布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5號,以下簡稱「舊法」)。
「宗教事務條例」共7章48條,包括總則、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產、法律責任和附則七個部分組成。近年來中國大陸社會急遽變遷,宗教活動蓬勃發展,其中大半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活動,頒布新法正是對此現象做出回應。新法規定大陸宗教團體對外交流,不得接受附加宗教條件;要辦宗教學校,須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批准。設立固定宗教場所,要經地級市以上宗教主管部門批准,報省級主管備案。所以宗教團體還是必須向政府申請其「執照」,其活動和場所等必須一一匯報得到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條例首次提及大陸與台港澳地區進行宗教交流的管理細則,也反映出相關活動之頻密已引起大陸當局的關切,必須提升至中央層級以利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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