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条例修订草案 4月中进行三读 “降低更改性别门槛”后果严重

 

【KRT朱蔚欣报道】终审法院2013年7月裁定变性人W享有婚姻权,并要求政府在一年内修订《婚姻条例》,让变性人能进行婚姻登记。立法会已于3月19日进行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预计4月16日再进行辩论及三读,若然通过,便会修订婚姻条例。

目前在香港,变性人士在完成整个性别重置手术(变性手术)后,凭医学证明书便可更改身份证性别,但注册结婚时,政府只接受出生证明书上的性别,因此变性人不能与自己原来性别的人士结婚。《条例草案》建议,完成整个变性手术的人士只须出示身份证就可结婚,毋须再提交出生证明书,令变性人可以在港进行婚姻登记。支持同运的人士却批评《条例草案》漠视跨性别人士,要求连没有“完成整个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也应有权结婚,有人质疑这是变相容许同性婚姻。

《条例草案》说明,须完成“整项变性手术”后,才能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但近日“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周一岳、立法会议员陈志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及多个组织均提出降低更改性别的门槛。他们建议只须完成“部分手术”,甚或是不需经过任何手术,只按个人意愿便可更改身份证性别。换言之,任何人士没有进行变性手术,只要更改身份证性别,便可合法与自己出生性别相同的人士结婚。之前,立法会内支持同性恋运动的议员差不多全数进入了草案委员会,故会内的声音倾向单一,情况令人忧虑。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预料,有些议员会在下次开会时,会提出降低更改性别的门槛。他表示,若他们的建议被接纳,任何人只要按本身意愿,就可转变身份证性别,影响将会非常深远。他盼望市民及基督徒要关注事件,并要求法例指明必须完成整个手术,才能改变身份证性别。

他表示,外国已有很多例子,说明降低更改性别门槛会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华盛顿州有一位仍拥有男性性器官的变性人,毋须进行完整的变性手术便改变其性别身份。他在一所中学的女更衣室中裸露男性下体,令在场女学生感到不安及尴尬,但在当地的性别认同条例下,学生及家长反对无效。另外,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名六岁男孩被诊断有性别认同障碍,因此获得女性身份,为免其他学生尴尬,学校希望他使用男女共用厕所而非女厕,结果被控歧视。

另外,蔡亦指出,现时草案并没有说明教会等持不同意见者能否获得豁免,而不会被强制为变性人办理婚姻事务。他忧虑草案通过后,若有变性人申请在教会内举行婚礼,教会将难于处理。

他建议市民若向草案委员会表达意见,可以特别从“须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才能更改身份证性别”,以及“教会的豁免权”这两方面去思考。

很多技术性问题未解决

如容许变性人只按身份证性别便能结婚,立法上还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未解决,惟因应去年终审法院的判决规定,草案必须要在今年7月16日前修订。技术性问题包括︰
- 如何保障变性人结婚对象的知情权(确保不会有人在无知情况下与变性人结婚)?
- 若有人结婚后才变性,原来的婚姻要如何处理,是自动失效还是要离婚?
- 若变性人在变性后仍可保留未变性前的婚姻,又会否演变成同性婚姻?
- 变性人婚后有没有领养权?
- 变性人能否接受人工受孕?

政府已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处理以上问题,由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带领,惟工作小组仍处于初步工作阶段,预料问题至少需要两三年才能有定案。然而婚姻条例必须于今年7月前修订,因此以上问题只能交由工作小组容后处理。蔡志森表示,他鼓励市民除关注草案外,更要长远关注“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的工作,并在适时表达意见。

市民可透过电邮( [email protected] )或寄信表达对草案的意见,地址如下︰
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立法会综合大楼619室
《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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