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不等同“被歧视”

 

立法会捐血日当天,人民力量议员陈志全在表格上,因申报曾与同性发生性行为,而被红十字会拒绝“接受”他捐血。事后,他称红十字会不应拒绝男同性恋者捐血,捐血政策应针对滥交及不安全性行为。同运人士一直针对红十字会的捐血政策,认为有歧视同性恋的成分。然而,“被拒”是否等同“被歧视”?

同运人士指红十字会“一刀切”将所有男同性恋者划分为高危人士,是歧视行为,但他们同时“一刀切”将所有“被拒”看为“被歧视”。红十字会是拒“收”男同性恋者的帮助,而非拒绝向他们提供服务,同运人士企图用“被歧视”的污名剥夺他人有“接受帮助”的自主权。

世界各地的红十字会各有其捐血政策,而香港红十字会表示,他们对限制男同性恋者捐血的政策,是根据外国例子和数据得出男同性恋者是高风险族群的事实,为保障接受输血者的安全,现时不接受男同性恋者捐血。

红十字会应当怎样订出捐血政策,才能对接受输血者带来最好的安全保障,这方面可以有讨论空间。的确,滥交的异性恋者也是高危族群。然而,同运人士指捐血政策有歧视成分,这是缺乏充分理由支持的控诉,“被拒”不等同“被歧视”,当中是否有歧视成分,要检视“被拒”的原因与动机。捐血政策是根据现实情况而制订,或许政策仍有可以改善的空间,但当中看不出对同性恋有仇恨、轻蔑或敌意(红十字会没有拒绝女同性恋者捐血),以致对男同性恋者有不公平的对待。因此,歧视的指控根本缺乏证据,却反而曝露同运人士一面倒将“被拒”等同“被歧视”,作为他们争取权益的手段。由此可见,香港一旦通过性倾向歧视条例,被滥用的机会将会很大。

虽然有些国家在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时,同时给予宗教团体豁免权,但条例若被滥用,教会无可避免首当其冲卷入无止境且疲于奔命的漩涡。同运人士可透过平机会的协助提出控诉,而被控的教会需自费聘请律师,而过程更会耗尽心力。

教会对“关心同性恋者”、“认识同性恋”和“面对同运冲击”这三方面应有不同的态度。一方面要善待同性恋者,这是爱心的服侍;另一方面须正确解经,从而认识同性恋课题,这关乎真理的坚持。但面对同运冲击则要严阵以待,它基本上是带有政治目的、冲击宗教自由的运动。《真爱同行牧养约章》联署运动的立约礼,是关心同性恋者的起步礼,在真理与恩典中与他们同行,但对来势汹汹的同运必须提高警觉,绝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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