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不等同「被歧視」

 

立法會捐血日當天,人民力量議員陳志全在表格上,因申報曾與同性發生性行為,而被紅十字會拒絕「接受」他捐血。事後,他稱紅十字會不應拒絕男同性戀者捐血,捐血政策應針對濫交及不安全性行為。同運人士一直針對紅十字會的捐血政策,認為有歧視同性戀的成分。然而,「被拒」是否等同「被歧視」?

同運人士指紅十字會「一刀切」將所有男同性戀者劃分為高危人士,是歧視行為,但他們同時「一刀切」將所有「被拒」看為「被歧視」。紅十字會是拒「收」男同性戀者的幫助,而非拒絕向他們提供服務,同運人士企圖用「被歧視」的污名剝奪他人有「接受幫助」的自主權。

世界各地的紅十字會各有其捐血政策,而香港紅十字會表示,他們對限制男同性戀者捐血的政策,是根據外國例子和數據得出男同性戀者是高風險族群的事實,為保障接受輸血者的安全,現時不接受男同性戀者捐血。

紅十字會應當怎樣訂出捐血政策,才能對接受輸血者帶來最好的安全保障,這方面可以有討論空間。的確,濫交的異性戀者也是高危族群。然而,同運人士指捐血政策有歧視成分,這是缺乏充分理由支持的控訴,「被拒」不等同「被歧視」,當中是否有歧視成分,要檢視「被拒」的原因與動機。捐血政策是根據現實情況而制訂,或許政策仍有可以改善的空間,但當中看不出對同性戀有仇恨、輕蔑或敵意(紅十字會沒有拒絕女同性戀者捐血),以致對男同性戀者有不公平的對待。因此,歧視的指控根本缺乏證據,卻反而曝露同運人士一面倒將「被拒」等同「被歧視」,作為他們爭取權益的手段。由此可見,香港一旦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被濫用的機會將會很大。

雖然有些國家在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時,同時給予宗教團體豁免權,但條例若被濫用,教會無可避免首當其衝捲入無止境且疲於奔命的漩渦。同運人士可透過平機會的協助提出控訴,而被控的教會需自費聘請律師,而過程更會耗盡心力。

教會對「關心同性戀者」、「認識同性戀」和「面對同運衝擊」這三方面應有不同的態度。一方面要善待同性戀者,這是愛心的服侍;另一方面須正確解經,從而認識同性戀課題,這關乎真理的堅持。但面對同運衝擊則要嚴陣以待,它基本上是帶有政治目的、衝擊宗教自由的運動。《真愛同行牧養約章》聯署運動的立約禮,是關心同性戀者的起步禮,在真理與恩典中與他們同行,但對來勢洶洶的同運必須提高警覺,絕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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