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争取宣讲真理的权利与自由

 

〈性倾向歧视条例〉在香港社会讨论多年,但社会大众对立法的意见有严重分歧,反对立法者尤其关注言论、教育和宗教等三方范畴的自由将受威胁,理据充足,政府也一直没有展开公众咨询。

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于6月上旬,仓促下宣布成立“消除歧视性小众咨询小组”,而所邀请的成员中,支持立法者占大多数,政府因而被质疑进行“假咨询”,有为立法铺路的嫌疑。

由于福音信仰教会持守同性恋行为是罪的圣经立场,〈性倾向歧视条例〉必定会剥夺公开表达有关圣经立场的自由,否则将会受官司缠扰,以及因败诉或庭外和解而引致的财务损失,不义的“财富大转移”将会像恶梦般出现,永无休止。从国外的案例可清楚看出条例对宗教自由的侵害,然而,现时教会和信徒对立法一事异常沉默,仿佛看不见潜在的危险,到底属灵上出现了什么问题呢?

从言论与宗教自由的角度看,〈性倾向歧视条例〉影响信徒宣讲真理的自由,却“似乎”不会影响个人的救恩,对向来非常重视“个人得救”、却忽视“先知使命”的信徒来看,立法或不立法,既然不会使自己失去救恩,那又何须对支持或不支持立法表态?何况表态会招致反对声音,甚至外来压力,及有可能出现教内分裂,以至羊群四散,评估得失与代价下,“似乎”也没理由公然反对立法。

从以上情况看,公然反对立法只有一个理由,就是争取作为先知宣讲神的真理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有此认知,却不敢表态,就是藐视宣讲真理的先知责任。如果信徒随心所欲、有选择地向世界宣告某些真理,而对另一些真理闭口不言,就是不忠于所托付的。

严格来说,对〈性倾向歧视条例〉应否立法的表态,是关乎作为真理执事的责任。争战还没到流血的地步,在现时的阶段,对立法的回应并不构成很大的代价,但反映对宣讲真理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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