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爭取宣講真理的權利與自由

 

〈性傾向歧視條例〉在香港社會討論多年,但社會大眾對立法的意見有嚴重分歧,反對立法者尤其關注言論、教育和宗教等三方範疇的自由將受威脅,理據充足,政府也一直沒有展開公眾諮詢。

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6月上旬,倉促下宣佈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而所邀請的成員中,支持立法者佔大多數,政府因而被質疑進行「假諮詢」,有為立法鋪路的嫌疑。

由於福音信仰教會持守同性戀行為是罪的聖經立場,〈性傾向歧視條例〉必定會剝奪公開表達有關聖經立場的自由,否則將會受官司纏擾,以及因敗訴或庭外和解而引致的財務損失,不義的「財富大轉移」將會像惡夢般出現,永無休止。從國外的案例可清楚看出條例對宗教自由的侵害,然而,現時教會和信徒對立法一事異常沉默,彷彿看不見潛在的危險,到底屬靈上出現了什麼問題呢?

從言論與宗教自由的角度看,〈性傾向歧視條例〉影響信徒宣講真理的自由,卻「似乎」不會影響個人的救恩,對向來非常重視「個人得救」、卻忽視「先知使命」的信徒來看,立法或不立法,既然不會使自己失去救恩,那又何須對支持或不支持立法表態?何況表態會招致反對聲音,甚至外來壓力,及有可能出現教內分裂,以至羊群四散,評估得失與代價下,「似乎」也沒理由公然反對立法。

從以上情況看,公然反對立法只有一個理由,就是爭取作為先知宣講神的真理的權利和自由。如果有此認知,卻不敢表態,就是藐視宣講真理的先知責任。如果信徒隨心所欲、有選擇地向世界宣告某些真理,而對另一些真理閉口不言,就是不忠於所托付的。

嚴格來說,對〈性傾向歧視條例〉應否立法的表態,是關乎作為真理執事的責任。爭戰還沒到流血的地步,在現時的階段,對立法的回應並不構成很大的代價,但反映對宣講真理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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