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关大使讨论“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利弊


明光社助理总干事傅丹梅(右)、生命及伦理研究中心吴庭亮博士(左)
 

【记者王丽媚报道】明光社2月16日晚举行社关大使聚会,主题是“为香港的离婚及再婚家庭守望”,会上论及政府去年底推出的“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咨询文件。

政府就于应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崭新的“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取代现行法例对离婚家庭子女抚养权的安排,于去年12月28日展开公众咨询。市民可于今年4月30日或之前,向劳工及福利局提交意见。

新模式与现行法例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强调父母双方在离异后对子女的持续责任,而非他们的权利,并让父母双方仍可参与关乎子女的重要决定,包括安排子女改姓、长期离港、接受大手术或长期医疗、教育升学、按某宗教信仰管教子女等等。

支持引入新模式者主要是法律界人士。法律改革委员会亦表示支持,认为新模式更能促进离异父母积极教养子女,令双方不再为争夺管养权而角力,更加以儿童为本。

会上,约有3成参加者是教牧同工。有参与者表示,欣赏新模式注重离婚家庭子女的福祉,但恐怕不能透过咨询文件建议的执行方式达致,特别是家暴或婚外情的个案,父或母其中一方通常抗拒跟对方见面,他们难以达到新模式的要求,共同协商去决定关于子女的事,或因法例而被迫与离婚配偶见面。中港婚姻个案亦不适用,因夫妇双方通常分隔两地居住。社工及妇女团体对引入新模式有保留。

咨询文件引述,外国引入新模式后进行检讨,虽认为方向正确,但发现未能改变离异父母的思维,而法院诉讼数目增加,新模式亦被存心制造麻烦的父母滥用。会上有意见指,外国引入新模式的例子发现成效不彰,如果香港以立法手段为离婚家庭子女谋求福祉,立法要求离婚父母强制接受辅导,比起平衡双方对子女权责的方法为佳。

会上有意见指,现行法例以“独有管养令”、“共同管养令”及“分权令”三种方式决定离婚家庭子女抚养权,如改用新模式,便变成只得“共同管养”一种方式。

全港约有8.7%的未成年人士生在单亲家庭,2010年录得18,167宗离婚申请。会上论到教会如何有效回应会友的恋爱婚姻问题时,有参与者表示,教会有提供关于恋爱婚姻的教导,但甚少教人处理分手,建议就此提供适切教育及辅导,增强对离婚人士的支援,以及自我认识及两性关系的教导。有参与者指,实施分龄牧养的教会应促进多代连结,既让年轻人有机会与上一代交流夫妇相处之道,又可减轻牧者的牧养压力。亦有参与者指,在恋爱及婚姻关系上遇上问题的人,通常在最后一刻才寻求帮助,可能已经太迟,出事后也倾向离开教会,因此教会需要更多智慧及爱心处理相关问题。

就于应否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讨论,明光社助理总干事傅丹梅认为,增强父母照顾子女责任的公众教育,以及立法要求离婚父母接受辅导,更能达致立法建议的原意。

聚会结束时,参与者为到本港婚姻家庭状况、咨询文件工作、教会牧养等范畴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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