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關大使討論「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利弊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傅丹梅(右)、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吳庭亮博士(左)
 

【記者王麗媚報道】明光社2月16日晚舉行社關大使聚會,主題是「為香港的離婚及再婚家庭守望」,會上論及政府去年底推出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

政府就於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嶄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現行法例對離婚家庭子女撫養權的安排,於去年12月28日展開公眾諮詢。市民可於今年4月30日或之前,向勞工及福利局提交意見。

新模式與現行法例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強調父母雙方在離異後對子女的持續責任,而非他們的權利,並讓父母雙方仍可參與關乎子女的重要決定,包括安排子女改姓、長期離港、接受大手術或長期醫療、教育升學、按某宗教信仰管教子女等等。

支持引入新模式者主要是法律界人士。法律改革委員會亦表示支持,認為新模式更能促進離異父母積極教養子女,令雙方不再為爭奪管養權而角力,更加以兒童為本。

會上,約有3成參加者是教牧同工。有參與者表示,欣賞新模式注重離婚家庭子女的福祉,但恐怕不能透過諮詢文件建議的執行方式達致,特別是家暴或婚外情的個案,父或母其中一方通常抗拒跟對方見面,他們難以達到新模式的要求,共同協商去決定關於子女的事,或因法例而被迫與離婚配偶見面。中港婚姻個案亦不適用,因夫婦雙方通常分隔兩地居住。社工及婦女團體對引入新模式有保留。

諮詢文件引述,外國引入新模式後進行檢討,雖認為方向正確,但發現未能改變離異父母的思維,而法院訴訟數目增加,新模式亦被存心製造麻煩的父母濫用。會上有意見指,外國引入新模式的例子發現成效不彰,如果香港以立法手段為離婚家庭子女謀求福祉,立法要求離婚父母強制接受輔導,比起平衡雙方對子女權責的方法為佳。

會上有意見指,現行法例以「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及「分權令」三種方式決定離婚家庭子女撫養權,如改用新模式,便變成只得「共同管養」一種方式。

全港約有8.7%的未成年人士生在單親家庭,2010年錄得18,167宗離婚申請。會上論到教會如何有效回應會友的戀愛婚姻問題時,有參與者表示,教會有提供關於戀愛婚姻的教導,但甚少教人處理分手,建議就此提供適切教育及輔導,增強對離婚人士的支援,以及自我認識及兩性關係的教導。有參與者指,實施分齡牧養的教會應促進多代連結,既讓年輕人有機會與上一代交流夫婦相處之道,又可減輕牧者的牧養壓力。亦有參與者指,在戀愛及婚姻關係上遇上問題的人,通常在最後一刻才尋求幫助,可能已經太遲,出事後也傾向離開教會,因此教會需要更多智慧及愛心處理相關問題。

就於應否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討論,明光社助理總幹事傅丹梅認為,增強父母照顧子女責任的公眾教育,以及立法要求離婚父母接受輔導,更能達致立法建議的原意。

聚會結束時,參與者為到本港婚姻家庭狀況、諮詢文件工作、教會牧養等範疇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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