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与法改会小组就《慈善组织》交流意见


法改会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主席陈智思
 

【记者王丽媚报道】香港基督教协进会及香港华人基督教联会8月31日合办《慈善组织》咨询文件基督教界咨询会,收集教会及机构对咨询文件的意见。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主席陈智思受邀出席,与基督教人士交流意见,小组委员方敏生及陈黄穗亦有出席。

小组委员会经过4年的讨论后,终于今年6月中发表《慈善组织》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建议在香港为慈善组织引入范围广泛的规管机制,并且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以规管慈善组织。

文件提及为慈善组织订立统一登记制度,让市民查核慈善组织的资格。当要订立登记制度时,便先要定义何谓慈善组织。文件参考英国的做法,列出慈善组织的13项定义。陈智思指,此举为加强税务局按400年前《普通法》为慈善组织列出之4项定义。

陈智思澄清,咨询文件从没有提及慈善组织的定义要“剔除”促进人权,他只希望及早在文件上列出此项考虑予公众讨论,因为外国在讨论促进人权属政治目的还是慈善宗旨,当中有不少争议。

陈智思引述有人表示担忧,一旦立法规管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不可举办倡议活动如示威游行。他表明这有待成功立法后由法庭判断,但他估计如倡议活动合乎慈善宗旨,如促进种族和谐的示威游行,不认为是违反慈善宗旨。他指文件的原意不是要打压言论及集会自由。

奉献与捐款之别

参考英国的《慈善法》,宗教团体会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内,其募捐及奉献收入也会受监管。陈智思指,据英国经验,凡向公众募捐以及获取税务优惠的组织,都需要登记为慈善组织。而文件建议将宗教组织一并纳入慈善组织的监管范围,并进行登记,原意为简化市民查核的程序。

陈智思指,小组委员会未有就奉献与捐款的定义区分作深入探讨。台下有意见指,奉献是来自教会的弟兄姊妹,教会只须向他们问责,不须向公众问责,建议分开处理公众募捐和会友奉献的监管。

现时税务局对教会及机构监管的力度,陈智思与台下与会者的看法有较大落差。陈智思认为税务局的监管不严,但台下有数位与会者表示,税务局对教会、机构或辖下慈善组织的帐目监察程度绝不马虎,不明白何以又要多加一个组织。有数位与会者都表示,税务局是发牌及监管机构,慈善组织很难拒绝税务局的任何监管措施,以免失去慈善组织的资格及免税优惠。

而香港教会以不同名义注册,如社团、公司等,教会运作模式及形态都各有不同,与会者问道是否所有教会都要纳入慈善组织范围内。陈智思表示欢迎基督教界就教会的多元化,以及教内的管理模式提出意见,让小组委员会作出更适合的咨询建议。

对监管机制忧虑多

综合会上讨论,有意见指不应多设一个监管机制,应仍旧交由税务局监管,只需完善现时的监管机制;亦有人担心设立新监管机制要聘用大量人手,会为慈善组织带来高昂行政费用,影响慈善组织的服务。而行政费应取自慈善组织还是政府,仍有待研究。但小组委员陈黄穗指,税务局循商业公司而非社会人权角度处事,由税务局全面监管慈善组织可能是危险的做法。她澄清小组委员会没有打算成立一个大型监管机构,加重慈善组织负担。委员方敏生则指,希望透过立法改善现有监管制度,提升公信力以及市民对慈善组织的支持。

有与会者表示担心界定慈善组织后,会影响不属慈善组织的非牟利组织,例如办学团体等非牟利组织若不被列为慈善组织,现时拥有的办学权及宽免待遇会受到影响。

有教牧指,当教会被列入慈善组织监管范围内,其工作要符合公众利益时,难以界定公众指服务使用者、教会会友,还是全港大众。而教会作事的逻辑不同于社会大众,例如举办布道会若只有1人信主,教会都会觉得值得,但公众的看法却不同。基督教会在香港有百多年历史,出现问题占极少数,现时教会的运作已受到政府及教会内部多重规管,不建议再多加一个监管机制加重负担。在目前全球愈来愈多教会受到逼迫的时候,担心香港教会日后会因法例的灰色地带,如公众的定义、事工的意义及价值等,工作会被干预,或教会遭受逼迫。

《慈善组织》咨询期将于9月16日结束,任何个人及团体可于限期前或之后的咨询期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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