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與法改會小組就《慈善組織》交流意見


法改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智思
 

【記者王麗媚報道】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及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8月31日合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基督教界諮詢會,收集教會及機構對諮詢文件的意見。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智思受邀出席,與基督教人士交流意見,小組委員方敏生及陳黃穗亦有出席。

小組委員會經過4年的討論後,終於今年6月中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建議在香港為慈善組織引入範圍廣泛的規管機制,並且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以規管慈善組織。

文件提及為慈善組織訂立統一登記制度,讓市民查核慈善組織的資格。當要訂立登記制度時,便先要定義何謂慈善組織。文件參考英國的做法,列出慈善組織的13項定義。陳智思指,此舉為加強稅務局按400年前《普通法》為慈善組織列出之4項定義。

陳智思澄清,諮詢文件從沒有提及慈善組織的定義要「剔除」促進人權,他只希望及早在文件上列出此項考慮予公眾討論,因為外國在討論促進人權屬政治目的還是慈善宗旨,當中有不少爭議。

陳智思引述有人表示擔憂,一旦立法規管慈善組織,慈善組織不可舉辦倡議活動如示威遊行。他表明這有待成功立法後由法庭判斷,但他估計如倡議活動合乎慈善宗旨,如促進種族和諧的示威遊行,不認為是違反慈善宗旨。他指文件的原意不是要打壓言論及集會自由。

奉獻與捐款之別

參考英國的《慈善法》,宗教團體會一併納入監管範圍內,其募捐及奉獻收入也會受監管。陳智思指,據英國經驗,凡向公眾募捐以及獲取稅務優惠的組織,都需要登記為慈善組織。而文件建議將宗教組織一併納入慈善組織的監管範圍,並進行登記,原意為簡化市民查核的程序。

陳智思指,小組委員會未有就奉獻與捐款的定義區分作深入探討。台下有意見指,奉獻是來自教會的弟兄姊妹,教會只須向他們問責,不須向公眾問責,建議分開處理公眾募捐和會友奉獻的監管。

現時稅務局對教會及機構監管的力度,陳智思與台下與會者的看法有較大落差。陳智思認為稅務局的監管不嚴,但台下有數位與會者表示,稅務局對教會、機構或轄下慈善組織的帳目監察程度絕不馬虎,不明白何以又要多加一個組織。有數位與會者都表示,稅務局是發牌及監管機構,慈善組織很難拒絕稅務局的任何監管措施,以免失去慈善組織的資格及免稅優惠。

而香港教會以不同名義註冊,如社團、公司等,教會運作模式及形態都各有不同,與會者問道是否所有教會都要納入慈善組織範圍內。陳智思表示歡迎基督教界就教會的多元化,以及教內的管理模式提出意見,讓小組委員會作出更適合的諮詢建議。

對監管機制憂慮多

綜合會上討論,有意見指不應多設一個監管機制,應仍舊交由稅務局監管,只需完善現時的監管機制;亦有人擔心設立新監管機制要聘用大量人手,會為慈善組織帶來高昂行政費用,影響慈善組織的服務。而行政費應取自慈善組織還是政府,仍有待研究。但小組委員陳黃穗指,稅務局循商業公司而非社會人權角度處事,由稅務局全面監管慈善組織可能是危險的做法。她澄清小組委員會沒有打算成立一個大型監管機構,加重慈善組織負擔。委員方敏生則指,希望透過立法改善現有監管制度,提升公信力以及市民對慈善組織的支持。

有與會者表示擔心界定慈善組織後,會影響不屬慈善組織的非牟利組織,例如辦學團體等非牟利組織若不被列為慈善組織,現時擁有的辦學權及寬免待遇會受到影響。

有教牧指,當教會被列入慈善組織監管範圍內,其工作要符合公眾利益時,難以界定公眾指服務使用者、教會會友,還是全港大眾。而教會作事的邏輯不同於社會大眾,例如舉辦布道會若只有1人信主,教會都會覺得值得,但公眾的看法卻不同。基督教會在香港有百多年歷史,出現問題占極少數,現時教會的運作已受到政府及教會內部多重規管,不建議再多加一個監管機制加重負擔。在目前全球愈來愈多教會受到逼迫的時候,擔心香港教會日後會因法例的灰色地帶,如公眾的定義、事工的意義及價值等,工作會被干預,或教會遭受逼迫。

《慈善組織》諮詢期將於9月16日結束,任何個人及團體可於限期前或之後的諮詢期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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