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仰、医学和法律角度探讨变性人议题


(左起)主持傅丹梅、张达明教授、袁维昌医生、江丕盛教授
 

【特约记者陈淑怡报道】本港一宗变性人争取婚姻权的案件,一度掀起城中热论︰男女之别,在于先天抑或后天因素?单凭法律条文、手术甚或一个专家小组,就能改男换女?创世之初,人类本无分男女?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主任江丕盛教授在出席一个讨论变性人议题的通识研讨会时指出,人类在问“性”是何物时,其实正在探求“人性”为何物。他又强调,在思考是否变性之先,应先弄清楚“性”有没有“变”的可能。

是次研讨会由明光社及香港浸会大学校牧处合办,题为“变与不变”。主办单位表示,是次研讨会吸引逾260人登记参加。声称今次是首度公开论“性”的江教授开宗明义表示,人类得坦承自己对“性”(sexuality)愈来愈不了解。“2002年我曾与一位出色的神学家论性,讵料对方竟说,We must admit that we know less and less about sexuality。”

然后,江以圣经为蓝本,循“关系”来讲解上帝为何在造人时要分男女。按照犹太诠释学的传统,希伯来文亚当本无男女之分,直到上帝从他身上抽出一条肋骨创造夏娃为止。

江进一步引述经文︰“神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神配合的,人不可分”,解释上帝对男女关系的重视程度。他甚至强调︰“三位一体真神的沟通,是透过男女关系进行。”

江没有直接说明按照圣经教导,上帝是否容许人类变性,但就重申︰“就算医生和法律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性别,但早在出生时被赋予的本质是不能改变的。”

亦有应邀出席是次研讨会的袁维昌医生在详尽讲解变性手术申请程序时,坦承有些情况是连手术也无法改变。袁医生来自公立医院,自1987年起接触过六十多宗变性手术个案。他表示,手术无疑可以利用求助者自身的皮肤组织甚至骨骼,重造生殖器官,但却改变不了分辨性别的染色体。另外,男变女者更要在手术后不断靠贺尔蒙支撑其新性别的特征。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在手术后若感到后悔,本身被切除的性器官几近不能“还原”。因此求助者在接受手术前,得通过约2至3年的思考期,包括接受辅导、心理和精神状况检试、实况体验,以及获家人接纳等等。

而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张达明则循法律角度,点出法律难以处理的地方。以本港为例,接受变性手术是合法的,手术后还可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声称,然而,当要享有婚姻权利时,问题就出现了。像W女士的个案一样,由于本港的婚姻法例规定,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结合,而有关性别界定是以出生为准,因此“她”无法享有该等权利。

诚然,某些西方国家甚或华人社会,已开始着手处理有关法律,企图为变性者开绿灯,英国还容许变性求助者只需通过专家小组评审,便可将本身的性别记录彻底更改;即使该求助者连手术都没做过,生理上保留原生性别。不过,张坦承,对于已婚的变性求助者而言,法律是难于处理其诉求的。在英国,这类求助者得先与原有配偶离婚,然后再以次一等的“公民伴侣关系”继续一起生活。这变相是在强迫拆散家庭,子女抚养权亦是问题,因此这类安排获广泛接纳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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