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判决 可用任何医学方式“制造”婴儿


(美术图片)
 

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的欧洲人权法院(ECHR)判决︰“想要孩子”是一个基本权利,应受到欧洲公约的保护,因此不育的夫妇可以无视所属国家基于生物伦理的禁制,而采用任何医学方式“制造”婴儿。

由基督徒律师组成的欧洲法律和公平中心(ECLJ)谴责有关判决,认为它损坏“生物和基因连结”的传统家庭定义,并拒绝基于道德考量而对人工受孕有任何限制,如此下去,同性伴侣也可以用别人捐出的卵子或精子,通过人工受孕方式获得孩子,因为法庭不会接纳基于性取向的“歧视”。ECLJ总监格瑞戈‧普平克(Gregor Puppinck)在声明中说︰“这个判决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无法接受的,它削弱了国家在道德问题上的主权。”

两对奥地利夫妇欲借用别人捐出的遗传物质受孕,但被国家法例禁止,故此向ECHR提出上诉,最后ECHR作出上述判决。虽然上诉人得值,但因应奥地利政府的要求,ECHR将此案呈递给大法庭(Grand Chamber)听证。

(取材自World Net Daily,2010-11-13,汪淼恩、王妍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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祷告

欧洲人权法院在1959年成立,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维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的部分权利,成员国必须执行法院的终审判决。过去,欧洲人权法院经常裁判成员国违反《公约》,在判决涉及伦理的案件时,干预成员国的自主权,无形中损害各国本身持守的道德伦理价值观。求主用真道洁净欧洲人权法院法官的心,为案件作出裁判时谨守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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