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可用任何醫學方式「製造」嬰兒


(美術圖片)
 

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院(ECHR)判決︰「想要孩子」是一個基本權利,應受到歐洲公約的保護,因此不育的夫婦可以無視所屬國家基於生物倫理的禁制,而採用任何醫學方式「製造」嬰兒。

由基督徒律師組成的歐洲法律和公平中心(ECLJ)譴責有關判決,認為它損壞「生物和基因連結」的傳統家庭定義,並拒絕基於道德考量而對人工受孕有任何限制,如此下去,同性伴侶也可以用別人捐出的卵子或精子,通過人工受孕方式獲得孩子,因為法庭不會接納基於性取向的「歧視」。ECLJ總監格瑞戈‧普平克(Gregor Puppinck)在聲明中說︰「這個判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無法接受的,它削弱了國家在道德問題上的主權。」

兩對奧地利夫婦欲借用別人捐出的遺傳物質受孕,但被國家法例禁止,故此向ECHR提出上訴,最後ECHR作出上述判決。雖然上訴人得值,但因應奧地利政府的要求,ECHR將此案呈遞給大法庭(Grand Chamber)聽證。

(取材自World Net Daily,2010-11-13,汪淼恩、王妍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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禱告

歐洲人權法院在1959年成立,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維護1948年聯合國人權宣言中的部分權利,成員國必須執行法院的終審判決。過去,歐洲人權法院經常裁判成員國違反《公約》,在判決涉及倫理的案件時,干預成員國的自主權,無形中損害各國本身持守的道德倫理價值觀。求主用真道潔淨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的心,為案件作出裁判時謹守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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