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建议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立场书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学会
就政府建议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立场书

事件概述及背景
1)现时的《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 在一九八六年制定,主要是让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 以免受另一方的骚扰。这一直只适用于有婚姻关系的人士,及有犹如婚姻关系的同居男女及他们的子女。
2)政府在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向立法会提交《2007年家庭暴力 (修订》》条例草案》,作出修订以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如容许未满18 岁的未成年人由其“ 起诉监护人〞 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延长强制令的有效期上限,由六个月增至两年。
3)咨询过程中有人建议把同性同居者纳入条例范围内,但政府曾于2007年7月及11月发出给各委员的两份文件(CB(2)2739/06-07(01)号及CB(2)330/07-08(02)号文件)中,清楚表示政府不会将同性同居者纳入条例的涵盖范围内,以及清楚表示有关做法并没有牴触基本法及人权法案。
4)然而后期在同性恋社运和某些立法会议员的压力下,政府突然在法案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之前作出承诺,于新立法年度就《家庭暴力条例》提出进一步修订,把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的涵盖范围之内(CB(2)1948/07-08(01)号文件第5项)。于是福利事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的会议, 就著这修订向委员会的立法会议员咨询。出乎政府意料之外,不少议员反对,并提交超过七千市民的反对意见。会上议员有极大争论。
5)政府于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 上午9时至12时进行公众咨询,在进行咨询后,如坚决进行立法,政府需向立法会提交条例法案(Bill) 进行首读及二读。 上述建议由于具争议性,议员多数会押后二读并成立法案委员会(Bills Committee) 对法案进行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议员多数会再邀请公众人仕表达意见。 在审议完成后,法案将在立法会恢复二读。 议员需在恢复二读辩论后表决是否支持支法案及进行修订(如有的话)。 如二读通过,法案便会经三读正式成为法例。

基本立场
1)我们反对任何暴力行为,包括同性同居人士之间的暴力行为。纵使我们不赞成同性婚姻,但若有同性同居者受到暴力对待,我们认为政府及执法部门必须正视。
2)然而我们反对将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因为这会间接为同性婚姻开路。若要改变婚姻制度,应先展开公开及广泛的社会讨论,而不应用这种暗渡陈仓的方式。
3)建议政府另立措施保障有关人士。

一夫一妻的婚姻及家庭制度的重要性
1)维护家庭是人权诉求
维护家庭与重视人权往往被对立起来,但这是错误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毫不含糊地宣告︰“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这不单肯定家庭的首要地位,更清楚指出政府有责任去保护家庭。不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第1款采纳了以上条款的原文,《美洲人权公约》第17条第1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1款,《欧洲社会宪章》第16条,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第18条第1款都强调家庭的重要性。《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十九条亦有相同内容,所以维护家庭也是香港政府的责任。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2年对《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婚姻权利定义的解释,婚姻的权利为“单纯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 “Covenant, has been consistently and uniformly understood as indicating that the treaty obligation of States parties stemming from article 23, paragraph 2, of the Covenant is to recognize as marriage only the union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wishing to marry each other.”(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为记念国际家庭年十周年,各国政府及公民组织成员于2004年11月29至30日齐集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国际家庭研讨会,之后发表了《多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它弃用“各种形式的家庭(复数)”的提法,重申《世界人权宣言》16条,“家庭(单数)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再者,家庭不单是社会的最基本社群单元,更是社会、经济、文化持续发展的最基本载体,且肯定“家庭具有基本孕育及保护儿童由婴孩至青少年阶段成长的责任。为了让儿童性格得到全面及和谐的发展,儿童应在一个满有快乐气氛、爱、和体谅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多哈宣言》同时确认由[一位]丈夫与[一位]妻子所组成的家庭 ,虽然《多哈宣言》未获国际法地位,但在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得到149个国家接纳,其中包括美国、南美洲、亚洲、非洲及中东等国家,这78%支持率可说是一个相当清晰的大多数,所以说《多哈宣言》是联合国成员国当中的主流意见,绝没有夸大。(不接纳的有欧盟及加拿大等支持同性恋的国家,是少数派,但却拥有不成比例的影响力。)可见由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到2004年的《多哈宣言》,国际社群一个主流共识就是,维护家庭不单不与捍卫人权对立,前者更是后者的重要内容。

2)家庭对民主社会的功能
民主社会需要公民社会的支持,而家庭却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因此,家庭与整体民主社群的建设息息相关。单单有普选制度并不保证一个健全、和谐与稳定的社群,我们也应关注如何建立民主社群,而家庭是关键的一环。家庭的一些功能是很基础性的,对很多不同形式的社会(包括民主社会)都重要,例如促进个人成长、实现男女爱情、为孩子提供社会化的最佳地方、确保社会和文化的承传等。

此外,家庭是阻挡全能政府的一个重要屏障,而限制政府的权力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先决条件。正正因为家庭能在政府之外塑造市民的人格和价值观,并能成为他们忠诚的对象,独立的家庭往往是极权者要淫除的头号敌人。柏拉图所构想的理想国就要把孩子在诞生后从母亲身边挪走,交给国家机关抚养,为的就是不让对家庭的忠诚阻碍对国家的献身。家庭也是多元社会的基础,稳固的家庭制度确保价值的传承,但每个家庭都有独特性,所传递的价值是多元的,可以是亲中爱国主义,也可以是自由民主人权。事实上,民主社会的一些核心价值,也要透过家庭去培育(想想那些被父母带到民主大游行的孩子),家庭教育失效,人权自由等价值也难以薪火相传。

然而多元族群如何能构成和谐协调的社会呢?社会学家Peter Berger认为它们之间也需要有某些共同的基本价值︰如勤劳、诚实、尊重别人、负责任,而这些基本价值正正是透过家庭培育的。所以家庭价值一方面有独特性,另一方面也有共通性,就这样保持多元社会的微妙平衡。(Berger & Berger, pp. 198-99) 民主社会的确需要普遍主义精神,但这种精神不会凭空钻出来︰亚里士多德说︰“假若孩子不爱他们的父母家人,他们也不会爱什么人,只会爱自己。”中国人说百行考为先,但齐家也只是治国、平天下的准备。家庭就是我们学习爱的第一个场所,单把爱停留在家内的确对公益没有裨益,但没有家庭,公益精神的培养则更不知从何说起。“家庭容让个体去发展爱、安全感… [和] 信任他人的能力。这种信任是任何更大的社会纽带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家庭里,个体的社会倾向被激发和发展,伴随的是为他人负责任的能力的培育。”(Berger & Berger, p. 188) 总结而言,民主社会需要居间团体(mediating structures) ,而家庭是最重要之一。

3)一夫一妻制是现时香港婚姻法的基础
“在香港,根据《婚姻条例》(第181 章)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本港的法例反映政府的政策立场, 即不承认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认同同性关系是涉及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课题。这项政策立场的任何改变, 将会对社会带来重大影响。除非社会上已就此事达致共识或获得大多数意见支持, 否则不应改变此政策立场。”这段话引自政府的文件。

4)一夫一妻制是香港核心价值,有强大的社会共识。
一夫一妻制只是社会认可和鼓励的制度,没有强制性。另类结合的方法实质上是可以存在的,所欠的只是社会的认可。例如两个男子(或一女两男)可以终生厮守,没有人禁止。组成家庭后有一些社会认可的益处(但其实不是太多),但不结婚不会被惩罚。一夫一妻制在香港已实施多年,虽然有少数提倡多元家庭的声音,但基本上有甚强的民意基础,Time (March 19, 2001) 刊登了一个亚洲青少年性观念调查的结果(pp. 33-47) ,香港青少年认为一夫一妻制是重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假若现存一持之有效并有共识的社会制度,那任何改变都会有社会代价,证明的责任在革命分子一方,他应证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显比旧的好。

5)现时香港的家庭已相当脆弱,不宜进一步冲击。
其实香港社会已面对家庭危机。香港的结婚率一直下降︰由1990年的47,168宗减少到1999年的31,287宗。过去20年离婚数字上升超过5倍,2001年的离婚个案达13,488宗(1990年时只有5,551宗),离婚率达42.2%。未婚怀孕的数目持续上升(2001年母亲的抉择处理1,412宗,家计会2,563宗)。单亲家庭数目亦相应增加。 家庭暴力上升,过去五年内上升一倍(1997年1200宗,2001年2370宗)。家庭主妇自杀个案数字亦上升(由1998年98宗上升至2000年157宗),而过去三年最少已有九宗牵涉父母及年幼子女的伦常惨剧,造成24人死亡。整体而言,家庭团结指数不断滑落,由2002年的-75跌至2004年的-152。在这样的情况下,实不宜进一步混淆和削弱市民的家庭理念。

6)与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的联系
香港现时已是中国一部分,虽然制度上是一国两制,但我们也不能忽略香港与中国整体的和谐互利关系,无论是在文化上或制度上。中国社会亦是接受一夫一妻制,虽然过往香港和中国都在一夫一妻之上加上妾和婢的可能性,但这主要是达官贵人的专利,而不是在平民百性中常见的。随着中国和香港走向现代化,都已分别废除了妾和婢的制度,所以一夫一妻制已是中国和香港的共识。香港在这方面若有草率的改动,也难免为中国带来冲击,这不就是说这绝不可行,而是说我们要加倍谨慎。

结论︰我们同意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多次提到的家庭核心价值,也同意政府应推广家庭友善政策。维护家庭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亦是多项人权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所肯定的宪制义务。一方面政府应尽快落实一些有利家庭的政策,另一方面则应避免一些影响家庭价值的政策,如混淆家庭观念的法例。

反对将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
1)将《家庭暴力条例》的涵盖范围扩阔至同性同居者的确会为同性婚姻大开绿灯,并大大有助同性恋运动人士推动同性婚姻,社会人士实需留意。
a)因现时的《家庭暴力条例》一直只适用于有婚姻关系的人士,及有犹如婚姻的关系,若也覆蓋同性同居人士,那就等于承认同性同居者是“犹如婚姻关系”,这亦是间接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这只是逻辑的必然。
b)无论政府的意愿如何,一旦把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给市民大众的讯息就是特区政府已承认同性同居者犹如家庭和婚姻关系,这当然是在文化上为同性婚姻或其他同性伴侣关系铺路。
c)此举可能会引起日后同性恋者的司法复核,挑战现时的《婚姻条例》(第181章),届时,由于《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与《婚姻条例》(第181章)对婚姻家庭的定义出现明显的不一致性,法庭极有可能会要求修改现时一男一女自愿结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
d)小结︰现时香港政府仍强调他们并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打算推行同性婚姻,但若果将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其后果是与这些宣称矛盾的。

2)那究竟有没有什么根据去作现时的修订呢?事实上政府初期提出以下三点不将同性同居者纳入条例的好理据(立法会CB(2)2739/06-07(01)及CB(2)330/07-08(02)︰
a)在香港,根据《婚姻条例》(第181 章)缔结的婚姻, 在法律上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本港的法例反映政府的政策立场, 即不承认同性婚姻、公民伴侣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认同同性关系涉及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课题。此政策的改变,会对社会带来重大影响。除非社会上已达成共识或得大多数意见支持,否则不应改变此政策立场;
b)目前, 根据相关法例, 不论施虐者和受害人有何关系, 任何暴力行为均会受到刑事制裁。在现行的刑事法律框架下,同性关系人士与异性关系人士均获得相同程度的保护; 以及
c)《条例》旨在为指明类别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方法。在《条例》涵盖范围以外的人士可继续根据民事侵权法或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辖权寻求保护。受伴侣施虐的同性关系人士仍有途径寻求法律补救。
3)然而,在数月内,政府突然提出《家庭暴力条例》的保护范围应扩大至涵盖“同性同居者”,政府的唯一解释是︰因为家庭暴力可能于短时间内演变成人身伤害,由于性命攸关,所以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但这样的理由实有点牵强,因为任何暴力行为皆有机会演变成人身伤害,包括业主与租客,同一间屋内的分租人士等等。但当局却否决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任何居于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难道居于同一屋簷下人士的性命不需要/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吗?

4)对政府的做法我们甚为不满︰一方面没有公开咨询市民,又没有提出多少好的理据,所提出的唯一理据难以解释为何《条例》的保护范围应仅仅扩大至“同性同居者”,却排斥其他同住人士。我们对此感到十分遗憾︰
a)家庭作为社会天然及基本的群体单位,更改家庭及婚姻定义,无疑在进行一场庞大的社会工程,政府不应在社会没有共识的情况下,暗暗地将其修改。
b)政府在过程中偏听同性恋社运的声音,却轻视支持家庭价值的市民和团体。例如我们认为政府提出不作这样修订的原因是成立的,如“受伴侣施虐的同性关系人士可寻求其他法律保护途径”。
c)政府出尔反尔,早期说不会接纳同运建议的修订,使关注这问题的市民和团体松懈,但后期却在没实质理据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会作这修订,却从没打算咨询广大市民的意见。这样的程序不恰当,也有违民主精神,并对所有关注此议题的市民不公平。

5)现在政府倒过来说这修订不会影响家庭及婚姻的定义,上面已指出这只是空洞的承诺,就算政府的说法真的有诚意,但仍于事无补,因为个别甚或整体政府官员并不能取消因法例修订而出现的客观效果(文化和法律上都有)。何况政府早期也说不会接纳同运建议的修订,但在压力下又让步,那当同运团体和支持他们的议员不断施压,那难保政府不会进一步让步!

6)结论︰所谓名正才能言顺,如果香港市民普遍不赞成同性婚姻,政府实在不应在现在的处境下仓猝将《家庭暴力条例》的涵盖范围扩阔至同性同居者。

其他可能方案
我们认为任何暴力行为皆是文明社会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责任保护每一位受虐人士,不论他的身份。但我们反对将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间接为同性婚姻开路。为保障同性同居者及其他居于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免受暴力对待,本社有以下建议︰

1.我们明白政府及立法会议员要保护同性恋同居人士免受暴力伤害,亦同意政府有责任保护每一位市民。因此,我们并不反对政府另立一条新的条例,暂称为《家居暴力条例》 或《居所暴力条例》,保护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这做法既可保护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现时《家庭暴力条例》的英文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但”domestic” 这个字本来就比“家庭”(family) 的涵义较宽,例如家佣就称为domestic servant,但他们与雇主大多没亲属关系。所以亦有人建议把《条例》改为《家居暴力条例》,及厘清这条例的范园不单限于狭义理解的家庭。

2.或者,扩大家暴条例的保障范围至其他居于同一屋簷下的人士,使条例不会单单针对同性恋人士,我们经常于报章看见很多居于同一单位的租客,因为争厕所,厨房及其他共用地方而产生争执及暴力事件,他们的安全同样受到威胁,他们的性命同样需要保护。将条例的保障范围扩大,相信会获得市民大众的支持。我们不容忍任何暴力行为,同性同居者中间的暴力行为亦需要正视,但有关的重点不是在于是否“家庭”暴力,而是“同住”下的暴力。“相见好、同住难”,无论同住者之间是否亲属、有没有性关系,同住本身就较易产生磨擦,同住者亦时有出现暴力对待的情况。故此,一个可能建议是订立一条《居所暴力条例》,保护范围应覆蓋所有同住者,如宿友、家佣、同住长者、业主租客、朋友、同学及任何同居人士等等,以保障所有在本地法律下非婚姻、非亲属关系的“同住暴力”问题。

3.以上做法已有先例,如美国麻省。另外,按政府提供的资料,英国和新西兰的类似法例都分别包括“在同一住户中居住或曾经同住的人士”和“通常共住于同一户的人士”。

4.政府亦可考虑将《家庭暴力条例》的名称改为家庭及同居暴力条例,以清晰表达条例的保护范畴包括两类人士,一类是以《婚姻条例》组织家庭的人士及所衍生出来的亲属,包括前/现时夫妻及其子女,第二类便是同居人士,包括前/现时同居男女,男男及女女这样,条例便显得名正言顺。

总结,虽然我们不赞成同性婚姻,但我们亦反对同性同居人士之间的暴力行为,因此,希望政府及立法会议员能考虑我们的以上的建议,既能保障同性同居人士免受暴力对待。亦不会令人以为政府及立法会议员透过《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而间接承认同性同居人士的关系是婚姻关系,引致日后可能会出现的司法复核问题。同性婚姻在社会上仍然极具争议及影响深远,应否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须经过市民大众广泛讨论及咨询后方可决定,不应由个别同性恋者透过司法复核而改变社会大众对婚姻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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