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建議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立場書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就政府建議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立場書

事件概述及背景
1)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 在一九八六年制定,主要是讓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 以免受另一方的騷擾。這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
2)政府在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庭暴力 (修訂》》條例草案》,作出修訂以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如容許未滿18 歲的未成年人由其「 起訴監護人〞 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延長強制令的有效期上限,由六個月增至兩年。
3)諮詢過程中有人建議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範圍內,但政府曾於2007年7月及11月發出給各委員的兩份文件(CB(2)2739/06-07(01)號及CB(2)330/07-08(02)號文件)中,清楚表示政府不會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內,以及清楚表示有關做法並沒有牴觸基本法及人權法案。
4)然而後期在同性戀社運和某些立法會議員的壓力下,政府突然在法案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之前作出承諾,於新立法年度就《家庭暴力條例》提出進一步修訂,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之內(CB(2)1948/07-08(01)號文件第5項)。於是福利事務委員會於2008年12月8日的會議, 就著這修訂向委員會的立法會議員咨詢。出乎政府意料之外,不少議員反對,並提交超過七千市民的反對意見。會上議員有極大爭論。
5)政府於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 上午9時至12時進行公眾咨詢,在進行咨詢後,如堅決進行立法,政府需向立法會提交條例法案(Bill) 進行首讀及二讀。 上述建議由於具爭議性,議員多數會押後二讀並成立法案委員會(Bills Committee) 對法案進行審議。 在審議過程中,議員多數會再邀請公眾人仕表達意見。 在審議完成後,法案將在立法會恢復二讀。 議員需在恢復二讀辯論後表決是否支持支法案及進行修訂(如有的話)。 如二讀通過,法案便會經三讀正式成為法例。

基本立場
1)我們反對任何暴力行為,包括同性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行為。縱使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但若有同性同居者受到暴力對待,我們認為政府及執法部門必須正視。
2)然而我們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因為這會間接為同性婚姻開路。若要改變婚姻制度,應先展開公開及廣泛的社會討論,而不應用這種暗渡陳倉的方式。
3)建議政府另立措施保障有關人士。

一夫一妻的婚姻及家庭制度的重要性
1)維護家庭是人權訴求
維護家庭與重視人權往往被對立起來,但這是錯誤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毫不含糊地宣告︰「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這不單肯定家庭的首要地位,更清楚指出政府有責任去保護家庭。不單《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款採納了以上條款的原文,《美洲人權公約》第17條第1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歐洲社會憲章》第16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18條第1款都強調家庭的重要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十九條亦有相同內容,所以維護家庭也是香港政府的責任。根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婚姻權利定義的解釋,婚姻的權利為「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 「Covenant, has been consistently and uniformly understood as indicating that the treaty obligation of States parties stemming from article 23, paragraph 2, of the Covenant is to recognize as marriage only the union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wishing to marry each other.」(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為記念國際家庭年十週年,各國政府及公民組織成員於2004年11月29至30日齊集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國際家庭研討會,之後發表了《多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它棄用「各種形式的家庭(複數)」的提法,重申《世界人權宣言》16條,「家庭(單數)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再者,家庭不單是社會的最基本社群單元,更是社會、經濟、文化持續發展的最基本載體,且肯定「家庭具有基本孕育及保護兒童由嬰孩至青少年階段成長的責任。為了讓兒童性格得到全面及和諧的發展,兒童應在一個滿有快樂氣氛、愛、和體諒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多哈宣言》同時確認由[一位]丈夫與[一位]妻子所組成的家庭 ,雖然《多哈宣言》未獲國際法地位,但在聯合國191個成員國中得到149個國家接納,其中包括美國、南美洲、亞洲、非洲及中東等國家,這78%支持率可說是一個相當清晰的大多數,所以說《多哈宣言》是聯合國成員國當中的主流意見,絕沒有誇大。(不接納的有歐盟及加拿大等支持同性戀的國家,是少數派,但卻擁有不成比例的影響力。)可見由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到2004年的《多哈宣言》,國際社群一個主流共識就是,維護家庭不單不與捍衛人權對立,前者更是後者的重要內容。

2)家庭對民主社會的功能
民主社會需要公民社會的支持,而家庭卻是公民社會的基石,因此,家庭與整體民主社群的建設息息相關。單單有普選制度並不保證一個健全、和諧與穩定的社群,我們也應關注如何建立民主社群,而家庭是關鍵的一環。家庭的一些功能是很基礎性的,對很多不同形式的社會(包括民主社會)都重要,例如促進個人成長、實現男女愛情、為孩子提供社會化的最佳地方、確保社會和文化的承傳等。

此外,家庭是阻擋全能政府的一個重要屏障,而限制政府的權力是自由民主社會的先決條件。正正因為家庭能在政府之外塑造市民的人格和價值觀,並能成為他們忠誠的對象,獨立的家庭往往是極權者要淫除的頭號敵人。柏拉圖所構想的理想國就要把孩子在誕生後從母親身邊挪走,交給國家機關撫養,為的就是不讓對家庭的忠誠阻礙對國家的獻身。家庭也是多元社會的基礎,穩固的家庭制度確保價值的傳承,但每個家庭都有獨特性,所傳遞的價值是多元的,可以是親中愛國主義,也可以是自由民主人權。事實上,民主社會的一些核心價值,也要透過家庭去培育(想想那些被父母帶到民主大遊行的孩子),家庭教育失效,人權自由等價值也難以薪火相傳。

然而多元族群如何能構成和諧協調的社會呢?社會學家Peter Berger認為它們之間也需要有某些共同的基本價值︰如勤勞、誠實、尊重別人、負責任,而這些基本價值正正是透過家庭培育的。所以家庭價值一方面有獨特性,另一方面也有共通性,就這樣保持多元社會的微妙平衡。(Berger & Berger, pp. 198-99) 民主社會的確需要普遍主義精神,但這種精神不會憑空鑽出來︰亞里士多德說︰「假若孩子不愛他們的父母家人,他們也不會愛甚麼人,只會愛自己。」中國人說百行考為先,但齊家也只是治國、平天下的準備。家庭就是我們學習愛的第一個場所,單把愛停留在家內的確對公益沒有裨益,但沒有家庭,公益精神的培養則更不知從何說起。「家庭容讓個體去發展愛、安全感… [和] 信任他人的能力。這種信任是任何更大的社會紐帶的先決條件。只有在家庭裡,個體的社會傾向被激發和發展,伴隨的是為他人負責任的能力的培育。」(Berger & Berger, p. 188) 總結而言,民主社會需要居間團體(mediating structures) ,而家庭是最重要之一。

3)一夫一妻制是現時香港婚姻法的基礎
「在香港,根據《婚姻條例》(第181 章)締結的婚姻,在法律上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本港的法例反映政府的政策立場, 即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夥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認同同性關係是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課題。這項政策立場的任何改變, 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除非社會上已就此事達致共識或獲得大多數意見支持, 否則不應改變此政策立場。」這段話引自政府的文件。

4)一夫一妻制是香港核心價值,有強大的社會共識。
一夫一妻制只是社會認可和鼓勵的制度,沒有強制性。另類結合的方法實質上是可以存在的,所欠的只是社會的認可。例如兩個男子(或一女兩男)可以終生廝守,沒有人禁止。組成家庭後有一些社會認可的益處(但其實不是太多),但不結婚不會被懲罰。一夫一妻制在香港已實施多年,雖然有少數提倡多元家庭的聲音,但基本上有甚強的民意基礎,Time (March 19, 2001) 刊登了一個亞洲青少年性觀念調查的結果(pp. 33-47) ,香港青少年認為一夫一妻制是重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假若現存一持之有效並有共識的社會制度,那任何改變都會有社會代價,證明的責任在革命分子一方,他應證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顯比舊的好。

5)現時香港的家庭已相當脆弱,不宜進一步衝擊。
其實香港社會已面對家庭危機。香港的結婚率一直下降︰由1990年的47,168宗減少到1999年的31,287宗。過去20年離婚數字上升超過5倍,2001年的離婚個案達13,488宗(1990年時只有5,551宗),離婚率達42.2%。未婚懷孕的數目持續上升(2001年母親的抉擇處理1,412宗,家計會2,563宗)。單親家庭數目亦相應增加。 家庭暴力上升,過去五年內上升一倍(1997年1200宗,2001年2370宗)。家庭主婦自殺個案數字亦上升(由1998年98宗上升至2000年157宗),而過去三年最少已有九宗牽涉父母及年幼子女的倫常慘劇,造成24人死亡。整體而言,家庭團結指數不斷滑落,由2002年的-75跌至2004年的-152。在這樣的情況下,實不宜進一步混淆和削弱市民的家庭理念。

6)與中國社會和中國文化的聯繫
香港現時已是中國一部分,雖然制度上是一國兩制,但我們也不能忽略香港與中國整體的和諧互利關係,無論是在文化上或制度上。中國社會亦是接受一夫一妻制,雖然過往香港和中國都在一夫一妻之上加上妾和婢的可能性,但這主要是達官貴人的專利,而不是在平民百性中常見的。隨著中國和香港走向現代化,都已分別廢除了妾和婢的制度,所以一夫一妻制已是中國和香港的共識。香港在這方面若有草率的改動,也難免為中國帶來衝擊,這不就是說這絕不可行,而是說我們要加倍謹慎。

結論︰我們同意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多次提到的家庭核心價值,也同意政府應推廣家庭友善政策。維護家庭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亦是多項人權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所肯定的憲制義務。一方面政府應盡快落實一些有利家庭的政策,另一方面則應避免一些影響家庭價值的政策,如混淆家庭觀念的法例。

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1)將《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擴闊至同性同居者的確會為同性婚姻大開綠燈,並大大有助同性戀運動人士推動同性婚姻,社會人士實需留意。
a)因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的關係,若也覆蓋同性同居人士,那就等於承認同性同居者是「猶如婚姻關係」,這亦是間接承認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這只是邏輯的必然。
b)無論政府的意願如何,一旦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給市民大眾的訊息就是特區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家庭和婚姻關係,這當然是在文化上為同性婚姻或其他同性伴侶關係鋪路。
c)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第181章),屆時,由於《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與《婚姻條例》(第181章)對婚姻家庭的定義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性,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
d)小結︰現時香港政府仍強調他們並不承認同性婚姻,也不打算推行同性婚姻,但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其後果是與這些宣稱矛盾的。

2)那究竟有沒有甚麼根據去作現時的修訂呢?事實上政府初期提出以下三點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好理據(立法會CB(2)2739/06-07(01)及CB(2)330/07-08(02)︰
a)在香港,根據《婚姻條例》(第181 章)締結的婚姻, 在法律上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本港的法例反映政府的政策立場, 即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伴侶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認同同性關係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課題。此政策的改變,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除非社會上已達成共識或得大多數意見支持,否則不應改變此政策立場;
b)目前, 根據相關法例, 不論施虐者和受害人有何關係, 任何暴力行為均會受到刑事制裁。在現行的刑事法律框架下,同性關係人士與異性關係人士均獲得相同程度的保護; 以及
c)《條例》旨在為指明類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額外的民事補救方法。在《條例》涵蓋範圍以外的人士可繼續根據民事侵權法或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尋求保護。受伴侶施虐的同性關係人士仍有途徑尋求法律補救。
3)然而,在數月內,政府突然提出《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範圍應擴大至涵蓋「同性同居者」,政府的唯一解釋是︰因為家庭暴力可能於短時間內演變成人身傷害,由於性命攸關,所以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但這樣的理由實有點牽強,因為任何暴力行為皆有機會演變成人身傷害,包括業主與租客,同一間屋內的分租人士等等。但當局卻否決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任何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難道居於同一屋簷下人士的性命不需要/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嗎?

4)對政府的做法我們甚為不滿︰一方面沒有公開諮詢市民,又沒有提出多少好的理據,所提出的唯一理據難以解釋為何《條例》的保護範圍應僅僅擴大至「同性同居者」,卻排斥其他同住人士。我們對此感到十分遺憾︰
a)家庭作為社會天然及基本的群體單位,更改家庭及婚姻定義,無疑在進行一場龐大的社會工程,政府不應在社會沒有共識的情況下,暗暗地將其修改。
b)政府在過程中偏聽同性戀社運的聲音,卻輕視支持家庭價值的市民和團體。例如我們認為政府提出不作這樣修訂的原因是成立的,如「受伴侶施虐的同性關係人士可尋求其他法律保護途徑」。
c)政府出爾反爾,早期說不會接納同運建議的修訂,使關注這問題的市民和團體鬆懈,但後期卻在沒實質理據的情況下輕率承諾會作這修訂,卻從沒打算諮詢廣大市民的意見。這樣的程序不恰當,也有違民主精神,並對所有關注此議題的市民不公平。

5)現在政府倒過來說這修訂不會影響家庭及婚姻的定義,上面已指出這只是空洞的承諾,就算政府的說法真的有誠意,但仍於事無補,因為個別甚或整體政府官員並不能取消因法例修訂而出現的客觀效果(文化和法律上都有)。何況政府早期也說不會接納同運建議的修訂,但在壓力下又讓步,那當同運團體和支持他們的議員不斷施壓,那難保政府不會進一步讓步!

6)結論︰所謂名正才能言順,如果香港市民普遍不贊成同性婚姻,政府實在不應在現在的處境下倉猝將《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擴闊至同性同居者。

其他可能方案
我們認為任何暴力行為皆是文明社會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受虐人士,不論他的身份。但我們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間接為同性婚姻開路。為保障同性同居者及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免受暴力對待,本社有以下建議︰

1.我們明白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要保護同性戀同居人士免受暴力傷害,亦同意政府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市民。因此,我們並不反對政府另立一條新的條例,暫稱為《家居暴力條例》 或《居所暴力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現時《家庭暴力條例》的英文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但」domestic」 這個字本來就比「家庭」(family) 的涵義較寬,例如家傭就稱為domestic servant,但他們與僱主大多沒親屬關係。所以亦有人建議把《條例》改為《家居暴力條例》,及釐清這條例的范園不單限於狹義理解的家庭。

2.或者,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使條例不會單單針對同性戀人士,我們經常於報章看見很多居於同一單位的租客,因為爭廁所,廚房及其他共用地方而產生爭執及暴力事件,他們的安全同樣受到威脅,他們的性命同樣需要保護。將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相信會獲得市民大眾的支持。我們不容忍任何暴力行為,同性同居者中間的暴力行為亦需要正視,但有關的重點不是在於是否「家庭」暴力,而是「同住」下的暴力。「相見好、同住難」,無論同住者之間是否親屬、有沒有性關係,同住本身就較易產生磨擦,同住者亦時有出現暴力對待的情況。故此,一個可能建議是訂立一條《居所暴力條例》,保護範圍應覆蓋所有同住者,如宿友、家傭、同住長者、業主租客、朋友、同學及任何同居人士等等,以保障所有在本地法律下非婚姻、非親屬關係的「同住暴力」問題。

3.以上做法已有先例,如美國麻省。另外,按政府提供的資料,英國和新西蘭的類似法例都分別包括「在同一住戶中居住或曾經同住的人士」和「通常共住於同一戶的人士」。

4.政府亦可考慮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以清晰表達條例的保護範疇包括兩類人士,一類是以《婚姻條例》組織家庭的人士及所衍生出來的親屬,包括前/現時夫妻及其子女,第二類便是同居人士,包括前/現時同居男女,男男及女女這樣,條例便顯得名正言順。

總結,雖然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但我們亦反對同性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行為,因此,希望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能考慮我們的以上的建議,既能保障同性同居人士免受暴力對待。亦不會令人以為政府及立法會議員透過《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而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是婚姻關係,引致日後可能會出現的司法覆核問題。同性婚姻在社會上仍然極具爭議及影響深遠,應否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須經過市民大眾廣泛討論及諮詢後方可決定,不應由個別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而改變社會大眾對婚姻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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