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有宗教自由吗?

 

在1997年,沙省居民Hugh Owens看到当地报章一则同性恋大游行的广告。他形容当时感到神呼召他对该广告作出回应,于是便按自己的意思在当地的一张报纸Saskatoon Star-Phoenix刊登了一则回应广告。广告中可见到一张汽车贴纸,上有四段圣经经文 (分别为罗马书1章、利未记18章22节和20章13节,以及哥林多前书6章9-10节),另有两个手牵手的男性火柴人像被盖上红圈,中间有一条斜线穿过。结果,Owens被带到人权法庭和低级法院受审。

尽管加拿大福音团契 (EFC) 并不赞同Owens这种表达意见的手法,认为它未能传达爱和关怀的讯息,并忽略了向同性恋人士宣扬整全福音的盼望,但EFC仍愿意介入这宗诉讼,以免圣经被指为仇恨文字而遭禁制。

该广告引来三宗向沙省人权委员会的投诉,矛头全部指向利未记20章13节的经文,甚至有极端者指Owens提倡对同性恋人士施以极刑。

然而,人权法庭及低级法院均认为该广告有仇视同性恋人士之嫌,其裁决暗示广告中的圣经经文违反了沙省人权守则及法例。

在2005年九月十五日,EFC的总法律顾问Dr. Janet Epp Buckingham于Regina市向沙省上诉法庭申辩。EFC是以加拿大宗教自由联盟 (Canadian Religious Freedom Alliance) 的成员身份介入这宗诉讼。

法庭将于稍后公布有关裁决。假如EFC上诉失败,便会奠下一个十分危险的法律先例。一个省份的裁决足以造成连锁反应,令其他省份相继傚尤,就如安省法院于2003年6月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引发全国性的骨牌效应一样。该项裁决最终导致倡议同性婚姻合法化的C-38法案获得通过。

此外,C-250法案于2004年获得通过,令加拿大的宗教自由大受威胁。该法案对刑事法例作出修订,令歧视他人的性取向成为刑事罪行,尽管歧视往往涉及主观的看法与诠释。换言之,凡表示反对同性恋的人士都有可能被控以刑事罪行。由于C-250法案未有清楚界定何谓“仇视”和“宣扬仇恨”,一些法官可能会利用这法案赋予的权力,对坚守信仰与道德良心的人士作出刑事起诉,不论他们反对同性恋是基于道德立场甚或医学理由。

毫无疑问,C-250法案不单压抑宗教与言论自由,同时令圣经某些经文有触犯法例的可能。过往已有一位法官裁定某段经文触犯法例,惟未能对涉案者作进一步的刑事起诉。C-250法案的通过令情况有所改变。若果EFC就Owens案件提出的上诉失败,那就将会初步反映C-250法案带来的严重影响。

总括而言,C-38与C-250法案令加拿大的传统婚姻与家庭价值观念大受破坏。C-38法案旨在争取公众对同性婚姻的认同,而C-250法案则为鼓吹同性婚姻者提供保障,令他们无惧反同性恋人士提出的挑战。

加拿大一向被视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理应吸引无数外地人士的艳羡目光,但事实却刚好相反。我们是否甘于坐以待毙,让宗教自由逐步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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