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有宗教自由嗎?

 

在1997年,沙省居民Hugh Owens看到當地報章一則同性戀大遊行的廣告。他形容當時感到神呼召他對該廣告作出回應,於是便按自己的意思在當地的一張報紙Saskatoon Star-Phoenix刊登了一則回應廣告。廣告中可見到一張汽車貼紙,上有四段聖經經文 (分別為羅馬書1章、利未記18章22節和20章13節,以及哥林多前書6章9-10節),另有兩個手牽手的男性火柴人像被蓋上紅圈,中間有一條斜線穿過。結果,Owens被帶到人權法庭和低級法院受審。

儘管加拿大福音團契 (EFC) 並不贊同Owens這種表達意見的手法,認為它未能傳達愛和關懷的訊息,並忽略了向同性戀人士宣揚整全福音的盼望,但EFC仍願意介入這宗訴訟,以免聖經被指為仇恨文字而遭禁制。

該廣告引來三宗向沙省人權委員會的投訴,矛頭全部指向利未記20章13節的經文,甚至有極端者指Owens提倡對同性戀人士施以極刑。

然而,人權法庭及低級法院均認為該廣告有仇視同性戀人士之嫌,其裁決暗示廣告中的聖經經文違反了沙省人權守則及法例。

在2005年九月十五日,EFC的總法律顧問Dr. Janet Epp Buckingham於Regina市向沙省上訴法庭申辯。EFC是以加拿大宗教自由聯盟 (Canadian Religious Freedom Alliance) 的成員身份介入這宗訴訟。

法庭將於稍後公佈有關裁決。假如EFC上訴失敗,便會奠下一個十分危險的法律先例。一個省份的裁決足以造成連鎖反應,令其他省份相繼傚尤,就如安省法院於2003年6月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引發全國性的骨牌效應一樣。該項裁決最終導致倡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C-38法案獲得通過。

此外,C-250法案於2004年獲得通過,令加拿大的宗教自由大受威脅。該法案對刑事法例作出修訂,令歧視他人的性取向成為刑事罪行,儘管歧視往往涉及主觀的看法與詮釋。換言之,凡表示反對同性戀的人士都有可能被控以刑事罪行。由於C-250法案未有清楚界定何謂「仇視」和「宣揚仇恨」,一些法官可能會利用這法案賦予的權力,對堅守信仰與道德良心的人士作出刑事起訴,不論他們反對同性戀是基於道德立場甚或醫學理由。

毫無疑問,C-250法案不單壓抑宗教與言論自由,同時令聖經某些經文有觸犯法例的可能。過往已有一位法官裁定某段經文觸犯法例,惟未能對涉案者作進一步的刑事起訴。C-250法案的通過令情況有所改變。若果EFC就Owens案件提出的上訴失敗,那就將會初步反映C-250法案帶來的嚴重影響。

總括而言,C-38與C-250法案令加拿大的傳統婚姻與家庭價值觀念大受破壞。C-38法案旨在爭取公眾對同性婚姻的認同,而C-250法案則為鼓吹同性婚姻者提供保障,令他們無懼反同性戀人士提出的挑戰。

加拿大一向被視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理應吸引無數外地人士的艷羨目光,但事實卻剛好相反。我們是否甘於坐以待斃,讓宗教自由逐步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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