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满二十一岁男同性恋性行为违反基本法

 

香港明报今日报导,香港高等法院今天裁定,禁止16到21岁的男同性恋者进行肛交的“刑事条例”118条,违反“香港基本法”以及“人权法”。

这起香港法界少见的“司法复核案”,是一名在“无国界医生组织”担任全职义工的二十岁男同性恋者,由于不满现行香港“刑事条例”,禁止16到21岁的男同性恋者肛交,形同阻碍男同性恋者发展亲密关系,因此以这项条例违反“香港基本法”与“人权法”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香港现行“刑事条例”第118条原本规定,16到21岁男同性恋的肛交性行为属于违法;不过这名申请人认为,这条法例并没有规定十六岁以上“男女”及“女女”的性行为是违法的,可是却规定“男男”的性行为是违法的,显然有剥夺十六岁以上男同性恋生活方式的自由与权利,因此申请司法复核,而香港高等法院判定,申请人胜诉。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向本报表示,“对于法院判决感到遣憾,他认为香港巳充满著“机械式”的人权、自由、平等的观念,今次事件单从法律技术层面判决,此风必如赌波、赌马合法化一样,让更多少年人会去尝试同性恋行为或被迷惑去进行肛交,社会人士如莫视这种行为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蔡志森估计,从外国同性恋团体的策略部署来看,香港同性恋组织会进一步透过司法程序,把同性结婚、同性领养等层面“开发”,此种骨牌效应势必籍今次事件所产生。

蔡志森话,“明光社目前一方面密切留意此事态的发展及详细了解判词后再作策略安排行动。另一方面则多做好性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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