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滿二十一歲男同性戀性行為違反基本法

 

香港明報今日報導,香港高等法院今天裁定,禁止16到21歲的男同性戀者進行肛交的「刑事條例」118條,違反「香港基本法」以及「人權法」。

這起香港法界少見的「司法覆核案」,是一名在「無國界醫生組織」擔任全職義工的二十歲男同性戀者,由於不滿現行香港「刑事條例」,禁止16到21歲的男同性戀者肛交,形同阻礙男同性戀者發展親密關係,因此以這項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與「人權法」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香港現行「刑事條例」第118條原本規定,16到21歲男同性戀的肛交性行為屬於違法;不過這名申請人認為,這條法例並沒有規定十六歲以上「男女」及「女女」的性行為是違法的,可是卻規定「男男」的性行為是違法的,顯然有剝奪十六歲以上男同性戀生活方式的自由與權利,因此申請司法覆核,而香港高等法院判定,申請人勝訴。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向本報表示,「對於法院判決感到遣憾,他認為香港巳充滿著「機械式」的人權、自由、平等的觀念,今次事件單從法律技術層面判決,此風必如賭波、賭馬合法化一樣,讓更多少年人會去嘗試同性戀行為或被迷惑去進行肛交,社會人士如莫視這種行為風險,後果不堪設想。」

蔡志森估計,從外國同性戀團體的策略部署來看,香港同性戀組織會進一步透過司法程序,把同性結婚、同性領養等層面「開發」,此種骨牌效應勢必籍今次事件所產生。

蔡志森話,「明光社目前一方面密切留意此事態的發展及詳細瞭解判詞後再作策略安排行動。另一方面則多做好性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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