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神学信仰问答

何善斌(性文化学会执委、崇真会救恩堂牧师)

1. 圣经有提及同性恋的经文吗?若提及得不多,是否表示圣经并不关注这问题?
直接提及同性恋的经文有利18:22和20:13;罗1:26-27;林前6:9-10和提前1:9-10(间接的有创19:1-11;士19:22-25。每次直接提到同性恋时,圣经都是负面地形容之,称为神可憎恶的(利未记),神任凭人堕落的行为(罗马书),不能承受天国的多宗罪(哥林多前书)和不义不法的事情(提摩太前书)。

提得多与少,其实是见仁见智,圣经作者提及人与兽交合比同性恋还少,但不表示圣经并不关注这恶行。圣经并不是逐一处理每样的性行为,但却一致地关注我们怎样在情爱关系和性行为上成为圣洁,包括情爱的专一(婚姻的神圣)和对像之恰当(利未记将同性性行为与乱伦等性行为放在一类,不是因其行为太滥,而是发生性行为的对象不当)。前者通称为奸淫的罪,后者通常称为淫乱的罪。然而当神的子民处身于同性恋风气很流行的文化时,圣经作者便以抗衡文化的勇气,在众多淫乱罪中特别指出同性恋的错谬(利未记时的迦南文化和罗马书时期的希罗文化)。

2. 为什么有些个别的基督徒认为神接纳和肯定同性恋?
因为他们受着同性恋神学的影响。一般而言,同性恋神学是尝试整合近代同性恋运动的主张与基督教信仰,相信神并不视两情相悦的成人同性情爱关系为罪;他们认为传统教会的一大错误,是对同性恋者的压迫和误解。他们大多认为现代人对同性恋的理解(如同性恋是天生等)都是圣经作者没有想过的,也没有这方面的概念;故此,教会应与时并进,正面地看待和肯定同性性行为。

3. 同性恋神学通常怎样处理上述提及同性恋是罪的经文?
主要有两个进路︰a)误解论,尝试解释经文所针对的其实并不是两情相悦的同性恋关系,而是其他性罪行,例如性暴力、娈童、偶像崇拜等;b)时代论︰圣经的确有禁止同性性行为的标准,但因种种原因,那些标准只适合圣经时代,不大适用于现在两性平等、着重人权的社会。

4. 利未记提及不少过时的禁令,如洁净之礼和饮食条例,同性性行为会否也是一样?
同性恋神学常将18:22和20:13与11:20等饮食条例相题并论,只是洁净与否的问题而已。笔者曾撰文指出 (参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_v1/jsp/a0000406.jsp),你不必以信心去回应同志神学,只要用有质素、顾及原文上文下理的释经、理性和合乎事实的历史背景,就可以拆解他们的释经谬误。

十八章记载了不少大部份现代人都感到发指的行为,例如与亲母或继母发生性行为(6-18)、人兽交等(23),在这一列令人发指的不道德行为中,包括了同性性交的罪(22);二十章亦然。若同性性交不合时宜,是否基督徒也要视其他的违反人伦的罪行也同样不合时宜?

将同性性行为与饮食条例等混为一谈,是被译本字面误导。当中18:22和20:13的“可憎恶”跟十一章“可憎恶”,原文其实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词汇,18:22的“可憎恶”一词在利未记只出现了六次(18:22、26-27、29-30,20:13),全都是形容各样不合神心意的性行为。迦南人,即使他们不认识神的律法,也因着他们的文化中鼓吹这些恶行而受罚(18:26-30)。若说这些准则到今天已不适用,笔者不禁要问︰为何迦南文化就要受罚,我们今天做同样的性行为,神就会改变态度去接纳和肯定?故此这些准则不单是仅仅适用于已得律法启示的以色列人,而是普遍的道德底线,是作为创造主的神审判任何文化的底线;整篇十八章,包括18:19对已婚妇女的保护,限制丈夫在经期中的性要求,都是反映一道适用于各时代的性道德底线。

5. 利20:13说到与男人苟合的人要被治死,为何我们今天不照做?这岂不是表明这些禁令已经过时的具体证据?

今天,作同性性行为的人不用处死,正如拜偶像、咒骂父母、通奸乱伦等罪也不用处死一样(20:4,9,10-12),皆因耶稣基督的代死,基督成就了的救赎恩典替代了我们犯罪的后果。难道我们就可因此推论︰拜偶像、咒骂父母、通奸乱伦等行为不再是罪和不义的行为吗?无论后果怎样,利未记告诉我们,同性性行为就如咒骂父母、通奸乱伦等行为一样,无论在哪一文化,哪一时代,都是神不喜悦的恶行,换言之,同性性行为是罪。

6. 主耶稣着重对世人的爱,特别对被欺压的边缘群体的接纳,斥责同性恋是罪,岂不是有违耶稣基督所宣讲的爱与公义的福音精神吗?
主耶稣对性道德的要求比旧约还高。旧约律法容陬S太人写休书离婚,但耶稣却对离婚有更高的限制(太5:31-32,19:4-9);十诫说不可奸淫,只是主耶稣说凡看见妇女便动淫念,即使没有任何具体行动,也是在心里犯了奸淫罪了!(太5:27-28)。耶稣没有提及同性恋,正如耶稣也没有提及乱伦一样,并不表示那些不再是罪。崆实细致的历史耶稣研究告诉我们,在性道德的要求上,耶稣不单没有推翻旧约的准则,反而耶稣比旧约和当时的犹太拉比的要求还高。因此按利18:22、20:13律法对同性性行为的定罪,推论耶稣同样视同性性行为是罪是非常合理的。

耶稣爱撒该,也爱妓女, 没有要求他们先改好才接触他们,但当他们接触和认识耶稣后,他们不再停留于过往犯罪的生活中,而是经历到从罪恶里被救赎出来的自由(太1:21“耶稣”此名字的意思)。他们不是立即改变不公义的生活(撒该),便是经历主对她过往性罪的赦免(约八章犯奸淫的妇人)。“我也不定奶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应是耶稣今天对陷溺于同性性行为的人的恰当回应。这种不以有罪为无罪,倚靠救恩的大能帮助同性恋者从同性恋关系中释放出来,才符合耶稣有血有肉的爱与公义的福音。(参井夫,《别叫历史耶稣太前卫》,驳斥一些同性恋神学倡导者塑造耶稣很前卫,对同性恋很开放接纳的假象。a href=”b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Channel/ShowPage.jsp?Cid=151&Pid=7&Version=0&charset=gb2312_hkscs&page=0,作者栏键入“井夫”作搜寻,便可找到)。” target=”_blank”>b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Channel/ShowPage.jsp?Cid=151&Pid=7&Version=0&charset=gb2312_hkscs&page=0,作者栏键入“井夫”作搜寻,便可找到)。

7. 新约对同性恋的理解是否与我们现代的理解不同?新约中针对同性性关系的经文是否只是关于娈童、性滥交或拜偶像时与庙妓杂交等问题,并不是指两情相悦的同性恋关系?
今天人们对同性恋的理解(其实是信念)一点也不崭新。第一世纪的希罗世界,已有著作主张同性恋是天生;不少文人的传记内有他们给同性情人的情书;同性恋关系也可以是长久、稳定的情爱关系。专研究新约历史背景的N.T. Wright,细看罗马帝国的同性性行为记录后,也同意新约时代的希罗文化对同性恋的理解根本就跟我们现在的一样(参N.T. Wright的访问a href=”Ghttp://www.nationalcatholicreporter.org/word/wright.htm)。” target=”_blank”>Ghttp://www.nationalcatholicreporter.org/word/wright.htm)。

若罗马书只责备男同性性行为,“娈童论”还可以勉强接纳,但1:26首先提到的是女性与女性的同性性交,难道这又是指一位成年女士与少女发生性行为?这种女娈童现象,或偶像崇拜祭祀中女性与女庙妓行淫,不单现在很少发生,在第一世纪的罗马世界更是闻所未闻!可见罗1:26-27并不是指娈童或偶像崇拜。

在1:27形容从事性交关系的双方是“欲火攻心、彼此贪恋”,表明同性双方被对方吸引而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正是指两情相悦的成人同性恋关系,而不是一位诱使或强逼另一位而作的性行为。而按保罗在1:18-32三次的“变为”和“任凭”,虽没有“罪”这字在此段出现,但处处显明两情相悦的同性性行为,像之前的为主造像、拜偶像和之后28-31数节里的罪行表一样,是全人类得罪神的罪证。若说“同性恋是罪”只是保罗个人受文化限制的观点,那么28-31数节中的侮慢人、背约、捏造恶事等伤害人的行为是罪也应同样只是保罗个人的观点,之后3:20-26视耶稣基督的死为赎罪祭(多么受旧约文化限制的表达!)和因信称义等也都是保罗受文化限制而有的个人观点而已!

8. 圣经对同性恋的看法会否像女性按牧,只是作者受当时文化价值的限制而作的个人观点,并不适合应用于今天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
同性恋与女性按牧至少有两个根本的分别︰a.圣经内有看来禁止女性讲道的经文,但另一方面也提及女性可以在教会公开讲道(林前11:5)和领导的例子(如百基拉和非比)。但圣经提及同性性行为却每次都是作出负面的评语。由旧约到新约,一致地认定同性恋是罪。有些同性恋神学宣称约拿单和大卫、拿俄米与路得等是同性恋者的例子,但这些忆测,连另一些同性恋神学家也认为牵强,站不住脚!b.文化限制论(cultural-conditioned)的前提,是圣经作者的训谕与当时周遭社会流行的价值观一致。但无论是利未记时的迦南文化,抑或是罗马书时期的希罗文化,圣经对同性性爱关系的定罪都是与周遭文化的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相反,现时的同性恋神学反而符合文化限制论的前提!

9. 若圣经一致认为同性恋是罪,为什么有些教会会按立同性恋者为主教,认为同性恋并没有问题,甚至为他们祝福?
虽然这思潮在学术界中有热烈讨论,同性恋神学也发展了二十多年,然而仍未受到认信圣经权威的教会,包括不少对神学讨论开放的主流教会,如圣公宗等所采纳。

因着美国新罕布夏州教区按立同性恋者作主教一事,引来普世圣公宗严重的分裂危机,在之后的温莎报告和2005年二月廿一日至廿五日在北爱尔兰召开的普世圣公宗主教长会议中,各位曾受高质素神学训练的主教长,经过聆听同性恋神学的理据和一同查考圣经后,再次确定同性性行为与圣经相违,建议美国及加拿大圣公会暂时退出圣公宗咨询议会,期望各主教长尽力劝阻祝福同性婚姻祝圣同性恋主教,但同时仍继续毫无保留地牧养支持和关怀同性恋者,肯定他们是神所爱的儿女。(参网址http://www1.hkskh.org/index_ch.php?subaction=showfull&id=2140)。这次普世圣公宗拨乱反正的行动,反映普世尊重圣经权威的信徒和领袖正要面对的抉择︰有关性关系的基督教标准,是否应予放松,以迎合社会对性关系日益开放的流行看法,还是坚定不移,成为这世代看待性关系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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