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神學信仰問答

何善斌(性文化學會執委、崇真會救恩堂牧師)

1. 聖經有提及同性戀的經文嗎?若提及得不多,是否表示聖經並不關注這問題?
直接提及同性戀的經文有利18:22和20:13;羅1:26-27;林前6:9-10和提前1:9-10(間接的有創19:1-11;士19:22-25。每次直接提到同性戀時,聖經都是負面地形容之,稱為神可憎惡的(利未記),神任憑人墮落的行為(羅馬書),不能承受天國的多宗罪(哥林多前書)和不義不法的事情(提摩太前書)。

提得多與少,其實是見仁見智,聖經作者提及人與獸交合比同性戀還少,但不表示聖經並不關注這惡行。聖經並不是逐一處理每樣的性行為,但卻一致地關注我們怎樣在情愛關係和性行為上成為聖潔,包括情愛的專一(婚姻的神聖)和對像之恰當(利未記將同性性行為與亂倫等性行為放在一類,不是因其行為太濫,而是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不當)。前者通稱為姦淫的罪,後者通常稱為淫亂的罪。然而當神的子民處身於同性戀風氣很流行的文化時,聖經作者便以抗衡文化的勇氣,在眾多淫亂罪中特別指出同性戀的錯謬(利未記時的迦南文化和羅馬書時期的希羅文化)。

2. 為甚麼有些個別的基督徒認為神接納和肯定同性戀?
因為他們受著同性戀神學的影響。一般而言,同性戀神學是嘗試整合近代同性戀運動的主張與基督教信仰,相信神並不視兩情相悅的成人同性情愛關係為罪;他們認為傳統教會的一大錯誤,是對同性戀者的壓迫和誤解。他們大多認為現代人對同性戀的理解(如同性戀是天生等)都是聖經作者沒有想過的,也沒有這方面的概念;故此,教會應與時並進,正面地看待和肯定同性性行為。

3. 同性戀神學通常怎樣處理上述提及同性戀是罪的經文?
主要有兩個進路︰a)誤解論,嘗試解釋經文所針對的其實並不是兩情相悅的同性戀關係,而是其他性罪行,例如性暴力、孌童、偶像崇拜等;b)時代論︰聖經的確有禁止同性性行為的標準,但因種種原因,那些標準只適合聖經時代,不大適用於現在兩性平等、著重人權的社會。

4. 利未記提及不少過時的禁令,如潔淨之禮和飲食條例,同性性行為會否也是一樣?
同性戀神學常將18:22和20:13與11:20等飲食條例相題並論,只是潔淨與否的問題而已。筆者曾撰文指出 (參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_v1/jsp/a0000406.jsp),你不必以信心去回應同志神學,只要用有質素、顧及原文上文下理的釋經、理性和合乎事實的歷史背景,就可以拆解他們的釋經謬誤。

十八章記載了不少大部份現代人都感到發指的行為,例如與親母或繼母發生性行為(6-18)、人獸交等(23),在這一列令人髮指的不道德行為中,包括了同性性交的罪(22);二十章亦然。若同性性交不合時宜,是否基督徒也要視其他的違反人倫的罪行也同樣不合時宜?

將同性性行為與飲食條例等混為一談,是被譯本字面誤導。當中18:22和20:13的「可憎惡」跟十一章「可憎惡」,原文其實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詞彙,18:22的「可憎惡」一詞在利未記只出現了六次(18:22、26-27、29-30,20:13),全都是形容各樣不合神心意的性行為。迦南人,即使他們不認識神的律法,也因著他們的文化中鼓吹這些惡行而受罰(18:26-30)。若說這些準則到今天已不適用,筆者不禁要問︰為何迦南文化就要受罰,我們今天做同樣的性行為,神就會改變態度去接納和肯定?故此這些準則不單是僅僅適用於已得律法啟示的以色列人,而是普遍的道德底線,是作為創造主的神審判任何文化的底線;整篇十八章,包括18:19對已婚婦女的保護,限制丈夫在經期中的性要求,都是反映一道適用於各時代的性道德底線。

5. 利20:13說到與男人苟合的人要被治死,為何我們今天不照做?這豈不是表明這些禁令已經過時的具體證據?

今天,作同性性行為的人不用處死,正如拜偶像、咒罵父母、通姦亂倫等罪也不用處死一樣(20:4,9,10-12),皆因耶穌基督的代死,基督成就了的救贖恩典替代了我們犯罪的後果。難道我們就可因此推論︰拜偶像、咒罵父母、通姦亂倫等行為不再是罪和不義的行為嗎?無論後果怎樣,利未記告訴我們,同性性行為就如咒罵父母、通姦亂倫等行為一樣,無論在哪一文化,哪一時代,都是神不喜悅的惡行,換言之,同性性行為是罪。

6. 主耶穌著重對世人的愛,特別對被欺壓的邊緣群體的接納,斥責同性戀是罪,豈不是有違耶穌基督所宣講的愛與公義的福音精神嗎?
主耶穌對性道德的要求比舊約還高。舊約律法容陬S太人寫休書離婚,但耶穌卻對離婚有更高的限制(太5:31-32,19:4-9);十誡說不可姦淫,只是主耶穌說凡看見婦女便動淫念,即使沒有任何具體行動,也是在心裡犯了姦淫罪了!(太5:27-28)。耶穌沒有提及同性戀,正如耶穌也沒有提及亂倫一樣,並不表示那些不再是罪。崆實細緻的歷史耶穌研究告訴我們,在性道德的要求上,耶穌不單沒有推翻舊約的準則,反而耶穌比舊約和當時的猶太拉比的要求還高。因此按利18:22、20:13律法對同性性行為的定罪,推論耶穌同樣視同性性行為是罪是非常合理的。

耶穌愛撒該,也愛妓女, 沒有要求他們先改好才接觸他們,但當他們接觸和認識耶穌後,他們不再停留於過往犯罪的生活中,而是經歷到從罪惡裡被救贖出來的自由(太1:21「耶穌」此名字的意思)。他們不是立即改變不公義的生活(撒該),便是經歷主對她過往性罪的赦免(約八章犯姦淫的婦人)。「我也不定奶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應是耶穌今天對陷溺於同性性行為的人的恰當回應。這種不以有罪為無罪,倚靠救恩的大能幫助同性戀者從同性戀關係中釋放出來,才符合耶穌有血有肉的愛與公義的福音。(參井夫,《別叫歷史耶穌太前衛》,駁斥一些同性戀神學倡導者塑造耶穌很前衛,對同性戀很開放接納的假象。a href=”b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Channel/ShowPage.jsp?Cid=151&Pid=7&Version=0&charset=gb2312_hkscs&page=0,作者欄鍵入「井夫」作搜尋,便可找到)。” target=”_blank”>b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Channel/ShowPage.jsp?Cid=151&Pid=7&Version=0&charset=gb2312_hkscs&page=0,作者欄鍵入「井夫」作搜尋,便可找到)。

7. 新約對同性戀的理解是否與我們現代的理解不同?新約中針對同性性關係的經文是否只是關於孌童、性濫交或拜偶像時與廟妓雜交等問題,並不是指兩情相悅的同性戀關係?
今天人們對同性戀的理解(其實是信念)一點也不嶄新。第一世紀的希羅世界,已有著作主張同性戀是天生;不少文人的傳記內有他們給同性情人的情書;同性戀關係也可以是長久、穩定的情愛關係。專研究新約歷史背景的N.T. Wright,細看羅馬帝國的同性性行為記錄後,也同意新約時代的希羅文化對同性戀的理解根本就跟我們現在的一樣(參N.T. Wright的訪問a href=”Ghttp://www.nationalcatholicreporter.org/word/wright.htm)。” target=”_blank”>Ghttp://www.nationalcatholicreporter.org/word/wright.htm)。

若羅馬書只責備男同性性行為,「孌童論」還可以勉強接納,但1:26首先提到的是女性與女性的同性性交,難道這又是指一位成年女士與少女發生性行為?這種女孌童現象,或偶像崇拜祭祀中女性與女廟妓行淫,不單現在很少發生,在第一世紀的羅馬世界更是聞所未聞!可見羅1:26-27並不是指孌童或偶像崇拜。

在1:27形容從事性交關係的雙方是「慾火攻心、彼此貪戀」,表明同性雙方被對方吸引而與對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正是指兩情相悅的成人同性戀關係,而不是一位誘使或強逼另一位而作的性行為。而按保羅在1:18-32三次的「變為」和「任憑」,雖沒有「罪」這字在此段出現,但處處顯明兩情相悅的同性性行為,像之前的為主造像、拜偶像和之後28-31數節裡的罪行表一樣,是全人類得罪神的罪證。若說「同性戀是罪」只是保羅個人受文化限制的觀點,那麼28-31數節中的侮慢人、背約、捏造惡事等傷害人的行為是罪也應同樣只是保羅個人的觀點,之後3:20-26視耶穌基督的死為贖罪祭(多麼受舊約文化限制的表達!)和因信稱義等也都是保羅受文化限制而有的個人觀點而已!

8.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會否像女性按牧,只是作者受當時文化價值的限制而作的個人觀點,並不適合應用於今天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
同性戀與女性按牧至少有兩個根本的分別︰a.聖經內有看來禁止女性講道的經文,但另一方面也提及女性可以在教會公開講道(林前11:5)和領導的例子(如百基拉和非比)。但聖經提及同性性行為卻每次都是作出負面的評語。由舊約到新約,一致地認定同性戀是罪。有些同性戀神學宣稱約拿單和大衛、拿俄米與路得等是同性戀者的例子,但這些憶測,連另一些同性戀神學家也認為牽強,站不住腳!b.文化限制論(cultural-conditioned)的前提,是聖經作者的訓諭與當時週遭社會流行的價值觀一致。但無論是利未記時的迦南文化,抑或是羅馬書時期的希羅文化,聖經對同性性愛關係的定罪都是與週遭文化的主流價值觀背道而馳。相反,現時的同性戀神學反而符合文化限制論的前提!

9. 若聖經一致認為同性戀是罪,為甚麼有些教會會按立同性戀者為主教,認為同性戀並沒有問題,甚至為他們祝福?
雖然這思潮在學術界中有熱烈討論,同性戀神學也發展了二十多年,然而仍未受到認信聖經權威的教會,包括不少對神學討論開放的主流教會,如聖公宗等所採納。

因著美國新罕布夏州教區按立同性戀者作主教一事,引來普世聖公宗嚴重的分裂危機,在之後的溫莎報告和2005年二月廿一日至廿五日在北愛爾蘭召開的普世聖公宗主教長會議中,各位曾受高質素神學訓練的主教長,經過聆聽同性戀神學的理據和一同查考聖經後,再次確定同性性行為與聖經相違,建議美國及加拿大聖公會暫時退出聖公宗諮詢議會,期望各主教長盡力勸阻祝福同性婚姻祝聖同性戀主教,但同時仍繼續毫無保留地牧養支持和關懷同性戀者,肯定他們是神所愛的兒女。(參網址http://www1.hkskh.org/index_ch.php?subaction=showfull&id=2140)。這次普世聖公宗撥亂反正的行動,反映普世尊重聖經權威的信徒和領袖正要面對的抉擇︰有關性關係的基督教標準,是否應予放鬆,以迎合社會對性關係日益開放的流行看法,還是堅定不移,成為這世代看待性關係的指南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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