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别岂能自主?
性别承认制度带来乱局
性别自主 | 法律上的性别承认 | 性别承认议题公众咨询 |
是跨性别人士的诉求,认为个人有自由选择自己的性别,而社会必须配合他们的选择。 | 是指个人的性别认同在法律上获得承认,也反映在身分证文件上。 | 已在今年6月展开,由政府成立的“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性别承认议题收集社会意见。咨询期结束后,将有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
为什么有性别承认咨询?
2013年5月 | 2014年1月 | 2017年6月 | 2017年12月31日 |
终审法院就W案裁定,已接受整项性别手术人士有结婚权,因此有必要修订法例。 | 政府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小组)跟进终审法院的意见,目的是研究变性人士的法律权利所需要的法例,并作出改革建议。 | 小组展开公众咨询 | 咨询结束 |
咨询内容
应否在香港设立性别承认制度? |
|||
✔ 应该 | ✘ 不应该 | ||
|
|||
|
|||
咨询文件提出性别承认的四种参考模式: |
|||
自我声明模式 | 无须手术模式 | 规定手术模式 | 较多限制模式 |
✘不须接受变性手术
.每个人都可主观地决定自己的性别 (男人:“我是女人。”在身分证上改男为女。) |
✘不须接受变性手术
.提交医学诊断证明
|
.须接受变性手术
|
.须接受变性手术
.提交医学诊断证明 .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请 |
反对设立性别承认制度的观点
本末倒置 | 现时医学界认为,性别认同障碍及性别不安是心理病,用立法去认同心理病患者对自己的看法,并强迫整个社会加以认同,是极其荒谬的事。 |
影响性别观念教育 | 立法后,性别观念教育课程将随之有改变,家长的教育自由权利也会受损。 |
侵害良心自由 | 在法例强制下,即使良心不安或违反信仰,所有人都必须认同非生理性别的性别,等同被迫接受谎言。 |
侵犯私隐及危害安全 | 按自己决定的性别进出公共厕所、更衣室、浴室,构成侵犯私隐及危害公众安全。 |
变相容许同性婚姻 | 同性恋者只要改变法律上的性别,就可以另一个性别身分与自己生理性别的人合法结婚。 |
表达意见刻不容缓
咨询文件有16个议题,但最重要是回应第1个议题:
应否为香港设立性别承认制度?
意见书可以用下列方式送达
传真:39184799
地址: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
律政中心东座5楼
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秘书
咨询期已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