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性倾向歧视的第三条路

 
 

文◎蔡志森,明光社总干事

若果支持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是第一条路,反对是第二条路,那么,最可行的第三条路就是修订现有法例,正视一些同性恋者合情合理的要求。

求小同、存大异

近期有关《性倾向歧视条例》的争议再次引起社会及教会人士的关注,有评论指在支持立法及反对立法之间的争议多年来皆没有进步,呼吁大家应改变思维,考虑第三条路,不过,第三条路具体是什么却只闻楼梯响,是口号多于实际。笔者关注有关议题十多年,深知因为同志团体与关注家庭价值团体之间缺乏真诚沟通的机会和信任,而当中亦涉及一些同性恋者的切身利益,要突破这个困局殊不容易。不过,正如鲁迅在他的小说《故乡》所说︰“我想︰希望本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愿意大家都能抱着求小同、存大异,积少成多的心态,各人多走一步,排除万难,以真诚和努力,逐步逐步行出第三条路来。

随着市民对人权和自由的期望愈来愈高,社会上以及教会内较为关心政治及年轻的一辈,支持性倾向歧视立法的呼声亦愈来愈高。不少人说这是世界的大势所趋,若从近期英国和法国国会、以及美国总统奥巴马先后表态支持同性婚姻;英女皇支持新宪章等,这说法不无道理。更有教牧和学者苦口婆心地指出,若教会仍坚持反对,只会被社会边缘化,因此不应再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的立法,而应争取在法例中的宗教豁免或小心商讨其细节,避免出现逆向歧视的情况。对于他们的见识和苦心,笔者认为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个人一直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不是罪,是真理层次的问题,作为基督徒要问的是圣经怎样说,而不是社会人士怎样看,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但对于应否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则是各人对社会形势的判断和分析,弟兄姊妹之间有不同的判断毫不希奇,而且随着时间和社会形势的转变亦有可能会改变。在非真理层次的问题,弟兄姊妹之间应有更多的尊重和体谅,不应该抱非友即敌的心态。

可变与不变的立场

其实,在应否支持立法的问题上,笔者本身在想法上亦曾有过转变,约十年前当笔者与一众关心家庭价值的教牧和友好筹组维护家庭联盟的时候,大家亦曾讨论过这问题,当时大家都一致反对同性婚姻,对《性倾向歧视条例》亦不表认同,笔者当时是极少数认为毋须一刀切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的核心成员,因我担心会令外界觉得我们的立场过于强硬,故此认为可以先看看政府或同志团体提出的方案再作决定,不过,由于主流意见担心会造成法例上的缺口,出现骨牌效应,作为联盟一份子,在非真理层次的问题,笔者尊重大多数人的决定。

十年过后,随着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愈来愈深,所涉猎的外国和本地个案愈来愈多,更清晰了解通过《性倾向歧视条例》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其实会比通过同性婚姻法更严重,因此,我的想法亦有了转变。因为纵使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由于不会有惩罚性,大家仍可继续高调反对同性婚姻,反对教导青少年同性恋和异性恋是一样美好的,强调肛交乃高危及不应鼓励的行为,并不会构成中伤及骚扰。但一旦通过《性倾向歧视条例》,由于确立了社会不容许对同性恋和异性恋有任何差别对待,加上同性恋者被认为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弱势社群。因此,一如其他平等机会条例一样,会加入防止中伤及骚扰的条文,对不赞成同性恋的人士造成言论和良心自由的威胁,亦对教育产生强制性的影响,一些本来对同性恋持保留态度的个人、团体和学校为免惹上麻烦、甚或官司而不敢再公开表达对同性恋的不同意见,造成寒蝉效应。将一些伦理道德上具争议性的问题,以立法方式强制不同意见的人士屈服,有违多元自由社会的精神。

事实与印象之间的鸿沟

今时今日的香港,由于传媒和社会风气的扭曲,在很多政治和社会议题上,印象比事实更重要,而在讨论同性恋这课题,由于涉及不少切身利益和缺乏信任基础,很多问题皆被有意无意、不同程度地扭曲,很难达成和平、理性的讨论,近期有关应否就立法展开咨询的问题亦无可避免。例如在2012年11月当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提出有关就性倾向歧视立法咨询的动议时,明光社因为担心一众新任议员根本未了解立法将会带来的逆向歧视,特别是对教育、言论、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负面影响,便已在动议辩论时表态支持立法,因此,发起了网上联署,表示关注动议,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并约见部份议员表达关注。而一些传媒和支持立法的团体便趁机指我们十分霸道,竟然连别人提出咨询也反对,虽然我们的联署并没有表示反对咨询,不过,我们亦明白动议若被否决,客观的后果就是毋须即时就立法展开咨询,但同志团体亦应老实告诉公众,若立法会一面倒支持同志团体的诉求,原动议大有可能改为通过陈志全议员提出的修订,即“在本届立法会任期内启动《性倾向歧视条例》的立法工作”,而不是咨询那么简单了。

不过,为了释除一些人的疑虑,在动议辩论前当有记者问我是否反对咨询时,我已清楚表明没有反对咨询,只是反对立法。若果政府真的要咨询,应作全面的咨询,例如社会人士对不同性倾向人士歧视的严重程度如何?同性恋者在日常生活是否面对很多不公平的对待?若有,可透过什么方法去处理?例如教育及修订其他相关的法例,最后才应考虑立歧视法,而不是一开始便假设立法是处理性倾向“歧视”的唯一方法,以及假设某个弱势群体若没有为他们度身订造的平等机会条例,便表示该群体在社会上不会有平等机会。当然,最后一些传媒和同志团体继续我行我素,不断指责教会群体一刀切反对咨询,间接造成同志团体连表达意见的机会也受压制的错觉。其实,过去十多年,有关同性恋运动的问题,以及应否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的问题,每隔一段时间皆会在社会上引起讨论,同志团体亦不断制造话题,而不少倾向支持同性恋运动的传媒亦十分乐意报道。相反,不赞成同性恋行为或同性恋运动的声音在畅销传媒要发表文章困难重重,纵然偶有报道亦以扭曲和负面的居多。因此,平情而论,以现时的社会气氛,反对同性恋运动的声音被压制的情况其实更严重。

至于有同志团体和传媒指责1月13日在添马公园举办有数万名基督徒参与的爱家共融音乐祈祷会是歧视和打压同性恋者,笔者不敢苟同。虽然明光社并非协办团体,亦没有参与筹备工作,本人是收到电邮才知悉有关聚会,在聚会当日我由于有其他事务,只是中途参与了约两小时。而就场刊和我听到的分享而言,都是以关心同性恋者,但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为主,基调十分温和,没有煽动大家敌视同性恋者,而我在会场后方,起初听得并不清楚,但身边的与会者都十分和平忍耐,质素甚高。当然,作为一个有多年传媒经验的人,笔者认为由于有关聚会举办的时间和地点较为敏感(在施政报告发表前三日及在政府总部隔邻的添马公园),因此,会令人产生聚会目的是要向政府施压的观感,企图阻止政府表态支持就《性倾向歧视条例》咨询;甚或配合政府,让公众见到有数万人公开反对有关条例,因而成为不作咨询的下台阶。有关联想虽然并非全无道理,但并无实质证据。其实在公民社会,不同团体皆可以透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去游说和影响政府、政党、传媒及公众。若果说要向政府施压,其实最持之以恒的是支持同运的团体,大家又可曾指责他们与政府高官或行政会议成员勾结,里应外合呢?

如何真正闯出第三条路

要正确处理问题,首先要正确了解有关问题,近年不少有关同性恋者是否受歧视的争论(面对十分不公平的对待)皆是各执一词。笔者看过不少同志团体提出的理据,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因为一些社会人士不接纳同性恋(主要指同性性行为或情欲关系),令同性恋者感到被拒绝和有压力,因此不敢“出柜”(向其他人表白身份)。其实,由于同性恋行为本身在伦理上具有争议,正如婚前性行为或婚外情,大家总不能以法律强逼他人接受及认同这些有争议的伦理行为,禁制反对的声音。而一些人之所以不愿或不敢出柜,很可能是因为他们本身亦自觉有关行为有问题,而不是惧怕会受到其他人的辱骂和攻击。香港毕竟是一个相对和平及开放的城市,市民对同性恋的接纳愈来愈高,同性恋者在接受教育、医疗、住屋和社会福利等;以及人身安全;言论和集会结社的自由;选举及被选等基本公民权利,并没有受到剥夺。一些同性恋者面对的暴力其实是来自他们的伴侣而不是其他人。此外,令他们觉得最受“伤害”的其实是来自父母、亲人和好友对他们的性倾向的不接纳。这些都不是《性倾向歧视条例》所能处理的,因为大家总不会因为父母不接受同性恋便打算控告他们吧!

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以及让彼此明白对方的感受,和尊重对方的看法,子女固然有权选择过同性恋的生活,但父母为何没有权继续反对同性恋行为呢?若子女未成年,父母的教养和引导责任不应被剥夺,问题只是以什么形式表达才不致损害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对已成年的子女,最重要的是彼此尊重,在关系上不离不弃。更重要的是社会上不应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就是必须无条件接纳子女是同性恋者的才是好的、开明的父母。曾经多次被人问及,若我的子女是同性恋者我会怎么办?我的答案是作为一个基督徒,我会清楚教导他们,同性恋是逆性的行为,是违背神创造性别、两性关系和婚姻的心意,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性关系皆是罪,因此,必须在神面前好好的反思、祈祷、寻求神的带领和宽恕。但我对子女的承诺是,神既然将他们交托给我,我愿意对他们不离不弃,无论他们是否听我的说话,跟随我的教导,他们一生一世都是我的子女。

第二,不少同志团体强调校园内有关性倾向的歧视十分严重,其实,不同形式的校园欺凌问题一直存在,当中涉及的范围甚广,包括对同学的身材、样貌、智力、口音、性倾向及家庭背景(如老夫少妻、单亲、贫穷)等等,而欺凌的方式除了粗言秽语、嘲弄和排斥外,亦有网络欺凌。不少是由于心智未成熟,不清楚有关行为对对方带来的伤害;亦有不少是基于贪玩和一时冲动。对于这些青少年来说,教育比惩罚来得更适切。我们反对一切的校园欺凌行为,当然包括对性倾向的歧视,不过,若果有欺凌便要立法,相关的平等机会条例只会不断膨胀,而平机会本身亦只会不断膨胀。

此外,真的反歧视教育,不是强逼学生接受同性恋是天生、正常、不可以改变和道德正当的。因为同性恋是否天生,并没有任何权威的研究可证明,但性倾向会受后天的环境影响,则有不少的临床经验支持,不少的自愿求助者的个案皆显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一些经历影响了他们对本身的性倾向、性属身份和对异性的看法。而要判断一些伦理行为是否正常,其实涉及社会的风俗和文化,而一些行为大家虽然接纳,但不一定认同或觉得需要鼓励。例如社会人士对婚外情的包容愈来愈高,却不表示大众认为这是值得鼓励和肯定的行为。至于性倾向能够改变其实已有不少临床经验证实,当然,有关改变的大前提是当事人自愿自主的,亦不是一些同志团体指控的带有强逼性和危害当事人身心健康的所谓“拗直治疗”。我们应该教育学生的是,纵使大家在性倾向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和价值取向,仍然应该互相尊重,不应以暴力、滋扰和人身攻击等方法去强逼他人同意自己的看法。不歧视别人不是勉强对方同意自己,或改变自己迎合对方,而是尊重彼此的不同。

第三,很多同性恋者表示他们受到歧视,其实主要是因为他们不能够好像其他异性恋者一样名正言顺地结婚,或享有其他由合法婚姻所附予配偶的权利,包括申请社会福利、免税额和在危疾时的探视权利等等。不过,正如何秀兰议员坦言,由于他们明白同性婚姻本身仍极具争议,所以现阶段不打算提出。言下之意,同性婚姻是他们下一步必然争取的目标。另一方面,若单就《性倾向歧视条例》而言,根本解决不了他们在这方面认为受到的歧视。不过,婚姻本来就是制度而不是权利问题,因为任何16岁以上的男女,原则上皆可以按照法律,在不违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规定下,自由与另一名异性结合。因此,若要与另一名同性结合,要处理的是修改婚姻法,引入同性婚姻,而不是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因为大部分的所谓歧视问题,其实就是社会对婚姻制度的规限,认为怎样的婚姻模式对社会的稳定、夫妇之间的和谐、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最有利,而不是要制造歧视。

我们详细审视同性恋者提出的诉求后,认为政府只须就现有条例作出修订,便能解决他们某些主要的诉求,而毋须另立一条具争议的法例,我们尝试将他们的诉求表列如下(见图表),作为大家开拓第三条路的一个参考,并凝聚更多力量,一起为打破目前的僵局而努力。

第三条路从来不易,搞不好更会腹背受敌,但我们若真的愿意彼此都能多行一步,也许真的会行出一条路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蒙明光社允许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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