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徒该认识的五个同性恋课题

 

文◎吴宗文 播道会港福堂主任牧师

沉默的大多数终于开始站出来了!据1月14日《AM730》报道,反对立法者约有五万人,而支持立法者只有三十人。若然政府要咨询民意,这种强烈对比是显而易见的。

同性恋问题自回归前的八十年代,因着非刑事化缘故,已在香港社会和教会引发起关注和讨论;但随着时代发展,对西方同志运动之耳濡目染,加上政府及委任的公职人员,都刻意朝西方对人权诠释之方向改革法律,于是以“歧视”名义的法例便接二连三企图在立法会闯关(有关这方面之记述,可参Carol J. Petersen之〈The Development of The Gay and Lesbian Movement in Hong Kong〉一文;又参〈性倾向歧视问题︰立法篇〉,《教会智囊》第三期)。

不少福音信仰的教会、机构和个别专业信徒,过往在当中做了不少功夫,写了很多评析的文章来回应,累积了不少的行动经验,并搜集了各地可算是相当丰富的资料。虽然今次特首在施政报告中表明不会就此问题咨询,但同志运动随世界的大气候,并香港思潮西化的政治环境,仍会持续不断地冲击社会大多数人拥抱的价值并教会的信念(参香港性文化学会《急不容缓──同志运动对教会的冲击》特刊)。因此信徒有必要对这问题作全方位之认识(参洪子云《同性恋全面睇》小册)。同性恋问题粗略分类,大概有如下五方面,是信徒须加以注意的。

同志释经及所谓基督教左派

第一是针对同志释经及所谓基督教内部之左派问题。圣经对同性恋之教导本来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创十九1-29;利十八22;罗一26-27;林前六9-10;提前一9-11等经文),而且是历代教会和现今各宗各派基督教都共同持守的信念。无论是天主教、东正教、门诺会、宣道会及播道会等基督教宗派或联合组织,均就这问题发表了立场书或教导,支持这些经文的传统看法。这类声明或信仰宣言的文献,为数相当多。

如今因着自由派神学及所谓后现代同志释经之影响(参Michael S. Rose之〈Goodbye, Good Man: How Liberals Brought Corruption into the Catholic Church〉一书),变成了教内有少数人士接受了社会的思潮和风气,曲解圣经的教导来附和同性恋行为并支持他们的看法(Jack Rogers之〈Jesus,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就是这类同志释经之典型代表。反对其谬误的可参Robert A. J. Gagnon之〈Jack Roger’s Flawed Use of Analogical Reasoning〉)。

香港这类人其实不多,只有一间新派神学院的激进师生,再加上两三个“失意”的教牧人员和所谓信徒(不单同性恋问题,几乎所有议题都持一个与教会传统相左的观点,并要与大多数教会对抗)。在1月13日所见,充其量只是报刊所说的三十人而已(从《时代论坛》2001年举办的反对立法研讨会和当时的社论所见,这份刊物的立场当时仍站在“右”边;但自2006年的电影《断背山》事件后,便全面向“左”倾轧了。)

这是信徒第一方面要注意的,我们要重新确立圣经的正确教导,并对这等人的面目清楚认识(他们不只是诠释意见或神学立场不同而已,乃是著名福音派神学家Wayne Grudem所说︰这等人的组合要视之为“假教会”,参〈Bible Doctrine: Essential Teachings of The Christian Faith〉,第371页)。

同志运动及其政治路线图

第二是对同志运动及其政治路线图之认识(参关启文〈评价同志运动的意识形态〉,《基督日报》2005年7月1日网上版)。同性恋问题已被一些社运活跃分子激化为一种潮流性政治运动。他们以他们界定的人权和自由为庇护伞,并以社会抗争方式和立法程序,冲击著社会绝大多数人对家庭、婚姻的核心价值。很多人对这运动不认识,且不明白他们在西方抗争的路线图,结果以息事宁人或以为是用“爱心包容”的态度宽待之。结果当他们以“骆驼入幕”的方式,将他们的政治议程立法后,那时拥抱传统婚姻及家庭价值的人便后悔莫及了!这是信徒第二方面要注意的。我们要认清同志政治运动在社会文化和道德信仰领域上觊觎的企图(李明德〈同志运动和同志神学反思〉,《时代论坛》第771期。)

政府立法和舆论意见之选择

第三是针对政府立法及其对舆论之取向和选择问题。现时世界各地的法律,除了少数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国家按伊斯兰教义立法外,其他国家基本上是承袭西方法律传统,或受西方影响,以西方法律为蓝本。然而早期西方的法律是奠基于基督教之道德文化基础上,所以原先西方法律的条文确有宗教信仰引申的意涵在内。但近代法学界都逃避不了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之世俗化影响,便是要将法律内的具有宗教、道德意味的元素抽离,所以导致有些政府官员、委任的平机会公职人员及某些立法会议员,都受着这种思潮的影响,主动积极地并有意图地要向西方法律世俗化之原则看齐(参梁燕城〈论性解放与同性恋运动的政治文化图谋︰慎防西方政治自由主义渗透和摧毁中国文化〉)。

涉及宪政的法律条文有时是十分重要,不能随便更改甚至诠释(但像最近一位议员在辩论该否释法时提醒别沦为法律原教旨主义);然而有些比较中性的条例,可能会因时制宜,需要增加或删减,甚至另立新法。但当处理一些涉及人类核心价值和公共道德的法例时,不能掉以轻心,随便改动。因为此举会逆乎社会大多数人拥抱的价值,而且纵使这些法例能够通过,亦会不得人心,不获支持,且会造成社会持续的纠纷。因为当社会潜存的价值与现行法律相悖时,便会衍生很多相应的社会矛盾(参徐济时〈从立法角度看同性恋〉,《播道月报》2005年第3期)。

法律之本意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并且通过赏善罚恶的手段来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权利不被侵犯。所以立法或修法时,必须考虑上述大前题,并考虑立法或修法后,是否会适得其反,将现时绝大多数人拥有的价值观念改变,并将他们应有的权利剥夺。因此教会作为社会一个单元,信徒作为社会一分子,需要以行动和声音告之政府,让他们明白到道德争议的课题是不能强行立法,而且政府必须在这些议题上保持中立,并持开放态度(参蔡志森〈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的反思〉,《烛光网络》第41期)。伦理学范畴中曾讨论到道德议题是否应该通过立法来确保这些价值在社会上得到尊重。若然在讨论中,有些意见认为在现代多元公民社会中,要将伦理区分为个人与公共两类,因此不是所有道德议题都要在立法层次讨论的话,那么,若以同样的逻辑来思考的话,政府亦不应附和某些人士之建议,为反道德而立法(参Scott Rae之《Moral Choices》第12章Legislating Morality;另参汤绍源《谈伦理与立法》一文)。

社会风气与媒体舆论

第四是针对社会意见及媒体舆论之看法。歧视及偏见本是人与人之间共处时不该有的事情,但历史告诉我们,理想和现实间往往常有差距。一般人认为异性恋者常对同性恋者具“偏见”并“歧视”他们;但据观察,与之相反的是,在今天香港的情况,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迁,同性恋已成为潮流时尚,电影、报刊及媒体均予以正面报道,名人甚至公开身份,以此为荣。试问︰何来偏见,何来歧视?相反持异见者,便会被网络及舆论标签、抹黑和恐吓,甚至引发激进群体到来踩场、冲击。其实这才是偏见和歧视(参《国度复兴报》2005年5月1日网上版社论〈是谁歧视谁〉一文;另参维护家庭联盟《性倾向歧视法的不宽容──逆向歧视的真实例子》小册)。在现代多元的公民社会中,自由、宽容和接纳已成为社会中潜而默化的价值,而且媒体、舆论每天都在宣扬,若嫌不足,仍可通过教化来加强,何需以立法方式强行监管呢?(参《基督教周报》第2099至2103期,王 福〈同性恋与宗教自由〉一文;另参麦沛泉《因为宽容,所以禁制?》一文)。

教会该以爱心接纳及接待同性恋者

第五是同性恋问题浮现和日趋白热化时,教会亦应在牧养上思考和更新其对策。首先要注意的是基督徒并不因为人可能先天形成的同性恋欲“倾向”(inclination)或同性吸引(attraction)而定他们的罪;基督徒所反对的乃是人后天自觉地选择同性恋行为的“取向”(orientation)。其次,我们相信同性恋像任何身心交感(psychosomatic)的欲望一样,是可以通过信仰力量、群体扶持及适当辅导而得到释放(参《海外校园》第43期〈我如此走出同性恋──记大卫凯尔大众特牧师〉)。基于此,这正是基督徒反对将少数人之欲望夸大而合法化之原因。

但与此同时,教会要加强对性爱、婚姻、家庭和性向身份等问题作出恰当的教导(参明光社《如何帮助有同性恋困惑的学生》单张)。对声称是同性恋者的人,我们应以爱心待之,协助他们寻找自己性别的身份认同,并成为神所喜悦的人。这是我们信徒第五方面要注意的。我们要一视同仁,像牧养异性恋情、性欲迷溺及婚外关系一样,来辅导和扶持同性恋者(萧寿华〈同性恋与教会牧养〉,《时代论坛》第8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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