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文化学会就《家庭暴力条例》加入同性同居人士意见书


性文化学会的关启文博士
 

香港性文化学会就政府在2008年12月8日向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提出修订《家庭暴力条例》加入同性同居人士的建议,有以下的诉求及意见︰

基本诉求︰
1.要求订立《居所暴力条例》,保障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内的所有同室居住者,如同住长者、同住朋友、金兰姊妹等等。
2.强烈反对单单将同性同居人士纳入《家庭暴力条例》保障范围,令有部份同住人士没有得到同等的法律保障,歧视其他同住人士;
本会提出上述诉求,是基于以下的基本原则及理据︰

保护家庭是政府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19条都明确认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因此,保护家庭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

对所有暴力行为应采取零容忍态度
本会认为,由于暴力问题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应对所有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政府的政策及法律应反映此态度。打击暴力问题,每个人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而不应有所差异。否则,会令社会大众误会,某些的暴力行为是可以较为容忍,另一些的暴力行为是不能容忍。

正如本会在上一次提交给立法会的文件中(CB(2)2103/07-08(06))已提出,若以《家庭暴力条例》纳入同性同居者的方式,明显冲击家庭价值,令社会大众以为政府改变一贯以来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的婚姻制度,为同性婚姻开路的影响。最近社会争论的焦点亦正在于此,如政府仍然循此方向修订,只会引起社会更大的分化,以及拖延原本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考虑设立家暴法庭、强制施虐者接受辅导等。

基于社会应对所有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的原则,社会需要正视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内的所有同住者都会面对的居所暴力问题。虽然近日社会对《家暴条例》加入同性同居有极大的争议,然而,对于同性同居者的居所暴力问题,社会均认为需要处理。本会同意政府应正视同性同居者的居所暴力问题,并在法律上对同性同居者加以保障,而争议的重点只在于所采取方式。

所以,本会认为将现有的《家庭暴力问题》改名为《居所暴力条例》,并扩大保障范围至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内的所有同室居住者,令所有人均得到同样的保障,一方面可令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内的所有同住者获得同等的法律保障、二方面不至于令社会大众以为政府改变婚姻制度,为同性婚姻开路,实为双赢方案,可满足各方要求,也是最快平息社会分歧的方法。

由于生命攸关,在面对有关人身安全的暴力问题前,有关的法律保障宜宽不宜紧,政府亦不应以法律草拟的技术问题,推却在应有的义务。

香港性文化学会
20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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