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伦理︰诚信行为之难


柯伯格(Lawrence Kohlberg)
 

司徒永富

不少人认为现实职场中根本没有可能做到诚信,最少某些职业如是。做律师的既然接下案件,便需尽所能从疑点中建立维护所托者的利益,案情的真实性往往是次要的。从事市场营销者,对产品绝对要隐恶扬善,才能成功游说买家。股票交易员往往因买方能收取更多佣金,自然倾向叫人买多于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是“苹眼开、苹眼闭”,或者不断妥协,以致发展到完全不能作伦理上的判断,似乎政治行业便是这类的表表者。

与此同时,却又有相反意见,认为企业以至个人追求诚信,似乎是大势所趋,只是其复杂的挑战性,往往为人所忽略。有些人认为诚信行为是理所当然的,实践起来非常简单。曾经听过一位执法者说他从来没有道德两难的决定,只管按着法规执行,一切便简单得多。又有一位任职于司法机关的人士,形容他草拟法律无数,从没面对道德挑战,因此在他的世界里,活出诚信就如饮茶食饭般理所当然。上述两位人士,活在一套近乎没有灵魂的个人价值体系,把社会公共议题的复杂性分割出来,自然能沾沾自喜地履行其“诚信”理念。

在履行诚信时,的确有人简单到近乎幼稚的相信诚信行为是理所当然的,有人却在处境中不断妥协,直至丧失任何伦理判断的能力。论者柯伯格(Lawrence Kohlberg)洞悉上述两种极端表现与人格发展非常吻合,就如幼童成长到进入化境的老人。可是,柯伯格认为个人或企业在道德发展的程度,与童年至成熟期的道德发展有反向类比,即是说企业不会因规模处于初阶而较能天真地持守道德。相反,企业在创业初期为保生存与竞争力,往往较少顾虑社会责任与伦理行为。基于此,这等小企老板倾向于较少仁义伦理包袱,社会责任则留给大企承担,是以,诚信便成为市民大众对拥有资源、赚大钱者发财立品的应有诉求。柯伯格的理论,虽然不能讨好那些认为诚信行为应该普遍存在不同类形企业的人,但最低限度反映了现实社会对诚信行为的底线要求,就是“多得多取”的原则──赚得越多,责任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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