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法官︰同性婚姻不是基本權利

【編譯平山/Christian Post十月廿三日報導】紐約州法官韋納十月廿一日裁定,橘鎮鎮公所辦事員馬蒂岡拒絕核髮結婚野i證給十對同性伴侶,這作法是正確的。
這些同性戀者上訴,希望迫使馬蒂岡核發野i證,並且迫使衛生部承認這些野i證。席爾茲說,法官作了「政治性的決定,而非為全民的公民權作決定。」
韋納法官支持紐約州的家庭關係法,裁定結婚野i證只能核發給異性夫婦。原告認為不核髮結婚野i證就是侵犯了他們的公民權,韋納法官卻不採納這論點。他說,同性戀者有結婚的權利,只是對像不能是同一性別。
韋納在十月廿二日的裁定中說,「同性婚姻不是基本權利,不受紐約州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所保護。婚姻制度是一項基本權利,奠基於性別的差異和生殖的潛能上。同性婚姻並不符合那些指導方針,也不能達到這類目的。」
韋納又說,基本權利「深深扎根於本國的歷史與傳統中」,以回應原告所宣稱的,「傳統不足以構成禁止同性婚姻的理由。」
韋納認為,法院不願意擴張基本權利的範圍和定義。同性婚姻的未來應該由州議會決定,而非由法院來決定。
為同性戀者爭取權益的「浪達法律辯護暨教育基金會」(Lambda Legal)在十月廿二日發佈的一份聲明中同意,「毫無疑問,紐約州同性伴侶在州憲法之下是否具有同等結婚權利的這個問題,將由該州的最高法院回答。」在紐約州,家庭關係法左右婚姻法,而該州並沒有「婚姻保護法」。◆請為一夫一妻傳統婚姻制度代禱。取材自(www.christianpo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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