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庭︰「同性婚姻」並非權利

 

LifeSiteNews.com報道,歐洲人權法庭裁定,禁止未婚伴侶領養不涉及歧視,因為這做法同樣適用於異性及同性伴侶;並裁定「同性婚姻」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不屬一項權利。

裁決適用於法國公約,確定不給予同性伴侶婚姻地位,以及不准許未婚伴侶領養兒童的合法性。

對於2002年簽署「公民結合契約」(Pact of Civil Solidarity, PACS)的法國女同性戀伴侶Valerie Gas和Nathalie Dubois提出的訴訟,法庭於3月15日公佈裁決。公民結合契約屬於較民事結合鬆散的契約。

Dubois在2000年透過匿名捐精者,以人工授孕方式誕下孩子,並與Gas共同撫養。Gas已就領養這名孩子向多個法院求助,但最終被法國最高上訴法院拒絕要求。歐洲人權法庭已確認法國法院的決定。

歐洲人權法庭亦裁定,「若不可能履行婚姻,裁決並無構成間接歧視」,因為《歐洲人權公約》第12章「並無委以締約國政府責任給予同性伴侶婚姻地位」。而政府在同性結合法律認可上「享有一定靈活性進行定義」。

這次裁決延續了歐洲人權法庭對社會議題裁決不一致的情況。早前法庭裁定墮胎不屬人權,又接納意大利公眾建築物內懸掛十字架的做法。然而,法院又裁定自殺屬於人權,並企圖在波蘭實施同性戀繼承權,促成莫斯科同性戀巡行。法庭裁定愛爾蘭憲法准許墮胎,但此事已被愛爾蘭政府推翻。歐洲人權法庭受理歐洲47個履行《歐洲人權公約》的地區的案件。

(2012年3月16日,Bess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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