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

同性戀是罪
聖經清楚地指出,同性性行為並不合乎神的心意,是一種性罪(sexual sin) 。首先,在創世記中可看到一個指導性原則(創1:26-28),就是一夫一妻制屬於創世秩序一部分,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不符合神的心意,當然同性性行為也不是例外。(在新約,這個規範得到主耶穌的重新肯定。) 再者,聖經多處指出同性性行為違反神的律法(利18:22;林前6:9;提前1:10) ,而且是「逆性」的行為(羅馬書1:26-27) 。最後,聖經記載的一些事件也顯出同性的淫亂行為是嚴重的罪行(創19:4-11;士19:22-26)。

同志神學釋經錯誤
近年出現的同志神學否定以上解釋,認為聖經所反對的不是同性戀本身(如兩情相悅的同性愛),而是一些不合理的同性性行為(如孌童和濫交) ;好像是將同性戀定罪的經文都有時代限制,不能應用於今時,就如一些好像貶低女性或支持奴隸制度的經文。我們認為,將同性戀問題比喻為女性、奴隸等問題並不正確,因為聖經無論在創造和救贖上都肯定男女的平等,也在不同地方從根本顛覆奴隸制度的精神(如舊約律法和阿尼西母的例子),加拉太書3章28節更清楚宣告在基督裡再沒有男女、自主為奴之別。然而關於同性性行為,由舊約到新約只有一律的譴責,從來沒有暗示同性性行為是無傷大雅的。其他同志神學的論據不能在這裡一一討論,但我們相信同志釋經並不正確,只是受時代精神洗腦之後一廂情願的解釋。 (當然,以上看法會被很多社會人士視為極度落伍的立場,他們認為有很多論據支持同性戀是完全正常的,下面我們會批評這些論據。)

對同性戀者兩種看法
雖然聖經對同性性行為的否定是難以抹殺的,但將同性戀單獨地視為彌天大罪也不對。第一,聖經論到同性戀行為,都只是將它列為眾多罪行之一,異性戀者也同樣有犯罪傾向,如婚外情。(所多瑪和俄摩拉的罪行,聖經說得最清楚的,反而是社會的不公義。)第二,要區別同性戀傾向與同性戀行為,前者縱然是後天,也往往不是同性戀者刻意去選擇的。同性戀傾向並不符合神的創造秩序,為同性戀信徒帶來同性情慾的試探,但若有同性戀傾向的信徒堅拒誘惑,不進行同性性行為,那他仍可避免陷於罪中,追求過聖潔的生活。

總結而言,聖經的訊息的確包含律法和審判,但其核心卻是信望愛。

以信望愛的態度對待同性戀者
信︰基督徒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稱義。同性戀者只要真心悔改和相信福音,救恩的大門也為他們而開。在成聖的路上,靠著聖靈的大能,原則上同性戀傾向是可以克服的。有不少人已經歷到深刻或徹底的釋放和改變,不再受同性戀傾向捆綁。另一些人雖暫不能得到完全釋放,但可倚賴主的恩典,守著貞潔,不至跌倒。(正如單身異性戀者和離婚人士也要守著貞潔。)

望︰我們活在一個墮落的世界,信徒也會歎息勞苦(羅8:22),同性戀信徒面對持續的掙扎,也是可以預期的。但信仰還有救贖與盼望︰掙扎是會完結的,有一天我們會身體得贖,面對面見主時, 會醫治我們的痛苦和掙扎。

愛︰ 同性戀者同樣是照著神的形象被造,仍然是 所珍愛的,所以一些信徒提倡「神憎恨同性戀者」的訊息,其實是違反聖經的核心教訓︰神就是愛!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時為我們死,這無分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教會應正面宣告,神愛同性戀者,基督也為他們犧牲。

一些聖經學者已對同志釋經作出詳盡的反駁,如Robert A. 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 便是重量級之作。

(本文由「維護家庭聯盟」提供,原載在《基督教對同性戀立場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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