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條例易名《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政府決定修訂家暴條例
易名《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本報訊】為消除宗教團體和家長組織對婚姻定義的疑慮,政府決定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保障範圍由異性同居者擴大至同性同居者。修訂條例草案將於6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政府於去年6月建議修訂《條例》,將同性同居者加入保障範圍,同年12月諮商立法會,但有議員、宗教及社會團體、家長組織強烈反對,認為婚姻定義不清晰,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鋪路。

經過半年的研究,政府提出「三條腿走路」的方式修訂《條例》︰一,為同居關係作出清晰定義,「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二,清潔劃分不同類別的受保護人士;三,將《條例》簡稱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Domestic and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s Violence Ordinance),清楚反映「家庭」與「同居關係」屬不同類別。

政府同時表示在法律和政策立場上絕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夥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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