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思考

 

胡志偉

活在多元化的後現代社會,性資訊已衍生為商品或服務,任何社會皆不能禁絕。隨著社會的開放,再配合資訊科技的進步,任何人隨時隨地透過手機或互聯網讓性資訊登堂入室。當基督徒思考此課題時,我們得接受社會內有部分人士喜好此類色情資訊,社會不能禁絕,正如娼妓一樣。但另一方面我們不能沒有界定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公認標準。廢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或否定任何客觀的標準,這也不是歐美這些開放社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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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政府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諮詢,本意是跟進2000年4月曾推出「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 – 2000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其後便不了了之。現政府因應中大學生報事件、陳冠希事件等,10月推文件作出公開諮詢;可惜文件出不逢時,在當今金融海嘯下,公眾注意力自然在於「錢」而非「色」,加上部分有利益關係的媒體、立議員、資訊科技界及性小眾等差不多一面倒地反對政府作出任何實質的監管。

字義
,「色情」(pornography) 一字,其英文字與「娼妓」(porne) 有關,原指向任何物品展示的內容,猶如娼妓,或與淫亂有關的作品,泛指向性的歪曲,否定了性原有的尊嚴。色情資訊旨在透過展示身體的某些部位,挑動人的性慾;隨著社會的開放,何謂「不雅」或「淫褻」,社會內有不同的看法,而基督徒作為公民社會的一員,有權表達個人或群體的意見。

首先,文件迴避了要為「淫褻」和「不雅」作出明確清晰的定義,只簡略地提出這是相對而浮動的概念,隨著社會道德而有所改變。筆者當然明白性觀念的開放,帶來人對身體裸露的部分與程度有不同的認受;但無論如何開放的社會,皆有其道德底線。我們可向政府反映涉及「淫褻」、「不雅」或「暴力」,哪些可以接受,哪些則不可以接受。

觀念
基督教性倫理肯定身體是上主創造,有其本質的美麗;另一方面又瞭解人內在性慾,因著罪性而對性的不當渴求,可能帶來對別人身體的不尊重。裸體與色情是有分別的,個人在私有空間之內的裸露,而非在公共空間內展示身體的若幹部位,並不構成罪惡。

,亞當與夏娃在伊甸園原先赤身露體,並不感到任何羞恥;有神學工作者理解亞當或夏娃的裸體,不成問題。當人類墮落之後,罪性使人對身體的渴求有所扭曲,變成了只求自我的滿足;於是「色慾」導致人以不適當的眼光看待她者的身體。赤裸裸身體本身是美麗而尊嚴的,問題不在於身體本身,乃在於觀看者個人的心思,因此我們也不是律法主義般否定文化藝術所呈現身體的美感,視之為色情資訊。

倘若在工作場合內,有任何男或女赤裸上身,對身邊的同事構成某程度的滋擾;但這位仁兄或仁姐在家中,可享有其個人自由。同樣,在公眾場所注目之處懸掛大型性感肖像的海報(以女性居多),或在兒童可接觸的報刊封面,乃是渲染色情或情色資訊;我們就需要有平衡而可接受的尺度。

研究
色情資訊的基本理解,就是不必要地透過暴露身體的若幹部分以引發或刺激受眾的性慾。有研究顯示,色情圖片或文字,使受眾產生性幻想而想法子來滿足其性慾。有部分男士接觸色情資訊後,高估女性對性的開放程度,以為女性是濫交的或開放的,因而可能作出了錯誤的行為。

中大心理學系於2005年進行的研究,青少年瀏覽色情網頁,主要受到朋輩影響和受朋輩的壓力,有九成人觀看色情網頁時有性幻想,六成人邊看邊手淫。研究指出,觀看色情網頁愈多的人,較容忍婚前性行為,及有性騷擾傾向。

案例
最近涉及一些案件,正反映不少青少年對性有著混亂及錯謬的觀念;正因為有社會人士高估個人對色情資訊的自制能力。不少人成為「性上癮」,沉迷於色情資訊而不能自拔,或進一步有偷窺、性騷擾或侵犯等行為。當我們以為色情資訊不會對人有任何影響,我們確實落在「過度天真」的迷思中;身心的性是對整個人格發展有一定的塑造。

建議
筆者認為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交由裁判官作評級事宜,只會使有關判斷不夠客觀;有婦女團體建議至少有一位女士來裁定,是合宜的;審裁委員人數三至四位是合適的人數。筆者認為保留並改善現有機制,總好過交由法庭審理。評級方面的細分,如同電影分級,也是有其好處。

結論
社會內有人以「人權」與「自由」為名,反對任何色情資訊的監管,他們認為「只要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任何形式的內容均應受到保護,可供發佈及接收。」筆者看現時本港的傳媒文化,經已十分開放;若任由色情資訊氾濫,只會對更多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響。基督徒可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積極地於1月底前向政府表達意見,也可透過是次公開諮詢,在堂會內瞭解信徒的性觀念,並進行合適的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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