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香港教會要正視同性戀運動

緒言
這幾十年的同志運動在西方風起雲湧,近十年也劇烈衝擊著香港的社會和教會。同性戀者紛紛「出櫃」,包括同性戀基督徒的群體。同志運動正積極爭取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和把同性婚姻制度化,這些訴求在民間和議員中已有不少支持。我們認為,香港教會對這些發展已不能坐視不理,並應對同性戀議題表達精晰、堅定和合一的信仰立場。

標準及進路
同性戀是一個很富爭議性的倫理和社會問題,看法往往取決於背後的標準和進路。在現代(後現代)社會中,人們重視感覺多於道德、自由多於自製、權利多於責任,基本上反映一種人本主義和世俗主義──它否定超越的存有和道德標準,它高舉人的尊嚴,以人本身為倫理的最終尺度。

我們認為,基督徒的立場應以基督教世界觀為依歸,在多元社會中我們的宗教自由和持守信仰立場的權利,也應受到尊重。基督教信仰同樣肯定人的尊嚴,但不同意人本身就是最終尺度,因為人也是受造物。人的本質並非享樂機器,而是「負責任的存有」(responsible being),因我們能聆聽和順服神聖善的話及命令,實現崇高的價值,這也是人的自由的最終意義。性是神的恩賜,是 所創造的世界的一部分, 最明白性的底蘊和真義,也有權劃出性表達的界限。

所以,性倫理是有客觀對錯的,感覺不是道德與否的絕對指標,人的罪性是如此深刻,我們的良心是有可能喪盡的(弗四17-19),所以內心的感覺不一定可靠。一些自認「開明」的基督徒認為聖經的教訓是過時的信條,並提倡以人類的性經驗出發去建構性倫理。我們認為這種進路是危險的,甚至可能導致相對主義。相反,各類型的性經驗需要聖經真理的指引、父神的救贖和聖靈的更新。性倫理最終植根於神的心意和神的創造秩序,而這一切都已在聖經啟示中顯明,所以在同性戀的議題上我們也需要回到聖經。我們仍然深信,聖經是我們信仰與行為的最高標準,它的教訓是歷久常新的。

同性戀者的關懷與輔導
教會應按著聖經真理教導和牧養信徒,若同性戀信徒不承認同性性行為是罪,還故意和持續地實踐出來,那教會也應一如處理其他罪的方法,加以勸戒和紀律。而對待一些承認聖經真理但仍在掙扎的信徒,教會應設法提供關懷、幫助和輔導。現時還未有證據證明同性戀傾向是先天的,但縱使這傾向是後天形成,在很多情況它的改變並不容易。我們應正視同性戀信徒有血有肉的掙扎,他們的困境往往源自環境因素(如有缺陷的家庭、受侵犯的經驗),他們不單是罪人,也是被罪者,假若他們的行為某程度是在不能自已的情況下作出的,我們對他們應多點同情和體諒。

教會應謙卑聆聽同性戀群體的聲音(縱然觀點不一定同意),我們不贊成不分青紅皂白地將「歧視同性戀者」的罪名加諸教會,但教會也應反省,過往有否對同性戀信徒付出真實的關心和支持。我們要謹記主的教訓,不可忘記我們眼中可能存在的梁木。我們呼籲,教會積極開展及推動牧養同性戀信徒的事工,接納他們,與他們一起掙扎。此外,對希望改變同性戀傾向的人,我們也應提供支援,如個別的心理輔導、自助小組和治療小組。國際和台灣的「走出埃及」事工等,都提供證據支持,同性戀傾向的實質改變是可能的,特別是那些珍惜與上帝的關係、有高度意願改變的信徒。

抗衡同志運動
基督教對同性戀者應多加關懷,但對當代同志運動的種種訴求卻難以認同,縱使這樣做會被人加上「道德主義」、「不合時宜」等標籤。我們要指出,當代同志運動已超越為同性戀者爭取自由和生存空間的階段。同性戀行為自1990年已非刑事化,同性戀者和一般人擁有同樣的自由和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現今同志運動的主要訴求是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這是以立法和制度性的改變,強制社會接受他們的政治議程和價值觀。這會對社會和教會都有深遠影響,因此,教會不能置身事外,也有權利發言,去抗衡那些不合理的訴求。

就著香港同志運動的訴求,我們的基本立場如下︰
1) 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也反對制訂強制性的「性傾向歧視法」。
2) 肯定一夫一妻制,反對同性婚姻。
3) 維護婚姻的神聖和完整,反對同性伴侶法(Domestic Partner)。
4) 維護孩子擁有父親與母親的權利,反對同志領養。
5) 捍衛對同性戀問題持異見的權利,反對「煽動性傾向仇恨罪」(hate crime-sexual orientation)等法例。

(轉載自《基督教對同性戀立場書》,蒙「維護家庭聯盟」允准使用,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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