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香港教会要正视同性恋运动

绪言
这几十年的同志运动在西方风起云涌,近十年也剧烈冲击著香港的社会和教会。同性恋者纷纷“出柜”,包括同性恋基督徒的群体。同志运动正积极争取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和把同性婚姻制度化,这些诉求在民间和议员中已有不少支持。我们认为,香港教会对这些发展已不能坐视不理,并应对同性恋议题表达精晰、坚定和合一的信仰立场。

标准及进路
同性恋是一个很富争议性的伦理和社会问题,看法往往取决于背后的标准和进路。在现代(后现代)社会中,人们重视感觉多于道德、自由多于自制、权利多于责任,基本上反映一种人本主义和世俗主义──它否定超越的存有和道德标准,它高举人的尊严,以人本身为伦理的最终尺度。

我们认为,基督徒的立场应以基督教世界观为依归,在多元社会中我们的宗教自由和持守信仰立场的权利,也应受到尊重。基督教信仰同样肯定人的尊严,但不同意人本身就是最终尺度,因为人也是受造物。人的本质并非享乐机器,而是“负责任的存有”(responsible being),因我们能聆听和顺服神圣善的话及命令,实现崇高的价值,这也是人的自由的最终意义。性是神的恩赐,是 所创造的世界的一部分, 最明白性的底蕴和真义,也有权划出性表达的界限。

所以,性伦理是有客观对错的,感觉不是道德与否的绝对指标,人的罪性是如此深刻,我们的良心是有可能丧尽的(弗四17-19),所以内心的感觉不一定可靠。一些自认“开明”的基督徒认为圣经的教训是过时的信条,并提倡以人类的性经验出发去建构性伦理。我们认为这种进路是危险的,甚至可能导致相对主义。相反,各类型的性经验需要圣经真理的指引、父神的救赎和圣灵的更新。性伦理最终植根于神的心意和神的创造秩序,而这一切都已在圣经启示中显明,所以在同性恋的议题上我们也需要回到圣经。我们仍然深信,圣经是我们信仰与行为的最高标准,它的教训是历久常新的。

同性恋者的关怀与辅导
教会应按著圣经真理教导和牧养信徒,若同性恋信徒不承认同性性行为是罪,还故意和持续地实践出来,那教会也应一如处理其他罪的方法,加以劝戒和纪律。而对待一些承认圣经真理但仍在挣扎的信徒,教会应设法提供关怀、帮助和辅导。现时还未有证据证明同性恋倾向是先天的,但纵使这倾向是后天形成,在很多情况它的改变并不容易。我们应正视同性恋信徒有血有肉的挣扎,他们的困境往往源自环境因素(如有缺陷的家庭、受侵犯的经验),他们不单是罪人,也是被罪者,假若他们的行为某程度是在不能自已的情况下作出的,我们对他们应多点同情和体谅。

教会应谦卑聆听同性恋群体的声音(纵然观点不一定同意),我们不赞成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歧视同性恋者”的罪名加诸教会,但教会也应反省,过往有否对同性恋信徒付出真实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要谨记主的教训,不可忘记我们眼中可能存在的梁木。我们呼吁,教会积极开展及推动牧养同性恋信徒的事工,接纳他们,与他们一起挣扎。此外,对希望改变同性恋倾向的人,我们也应提供支援,如个别的心理辅导、自助小组和治疗小组。国际和台湾的“走出埃及”事工等,都提供证据支持,同性恋倾向的实质改变是可能的,特别是那些珍惜与上帝的关系、有高度意愿改变的信徒。

抗衡同志运动
基督教对同性恋者应多加关怀,但对当代同志运动的种种诉求却难以认同,纵使这样做会被人加上“道德主义”、“不合时宜”等标签。我们要指出,当代同志运动已超越为同性恋者争取自由和生存空间的阶段。同性恋行为自1990年已非刑事化,同性恋者和一般人拥有同样的自由和人权(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投票权、进出境自由)。现今同志运动的主要诉求是性倾向歧视法和同性婚姻,这是以立法和制度性的改变,强制社会接受他们的政治议程和价值观。这会对社会和教会都有深远影响,因此,教会不能置身事外,也有权利发言,去抗衡那些不合理的诉求。

就著香港同志运动的诉求,我们的基本立场如下︰
1) 反对歧视同性恋者,也反对制订强制性的“性倾向歧视法”。
2) 肯定一夫一妻制,反对同性婚姻。
3) 维护婚姻的神圣和完整,反对同性伴侣法(Domestic Partner)。
4) 维护孩子拥有父亲与母亲的权利,反对同志领养。
5) 捍卫对同性恋问题持异见的权利,反对“煽动性倾向仇恨罪”(hate crime-sexual orientation)等法例。

(转载自《基督教对同性恋立场书》,蒙“维护家庭联盟”允准使用,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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