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督教聯盟發聲明 反對大法官改變婚姻定義

在5月24日大法官同婚釋憲結果出爐後,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及台南中會正式發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聲明後,台灣基督教聯盟(簡稱台基盟),經台灣牧者國是論壇後續會議決議,首次公開聯署發出「反對大法官改變婚姻定義之聯合聲明」,目前連署單位正在陸續增加中,聲明節錄如下:

「最近這兩個月裡,教會有許多弟兄姊妹對同婚釋憲有很多討論,有些人會感到挫折,有些人對教會的立場困惑,教會界特別針對釋憲結果發表聲明如下: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宣判民法婚姻規定違憲,為了同性二人結合之關係而要求立法及行政機關改變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定義。我們無法接受少數司法前衛人士違背多數民意,改變婚姻家庭的文化內涵,對此釋憲結果,我們深感遺憾且無法接受。

一、大法官無權代替全國人民改變婚姻定義,此為司法權侵犯立法權的惡例:大法官選擇在立法院審理同婚法案時介入本為不該,又在社會對立且無共識的狀況下,作出如此「違背釋憲法理,論理錯謬,背離人民感情」的釋憲內容,扼殺重大公共議題討論空間,剝奪人民決定重大議題權利,強迫全民接受同性婚姻,對下一代婚姻價值觀念及整個社會倫理、文化、教育帶來重大衝擊及傷害,也重傷了台灣的民主發展。

二、台灣不應破壞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自然婚姻制度:一男一女的婚姻具有繁衍下一代可能性,最有利台灣發展,應受政府制度性保障,不可任意變更,更不能由少數大法官宣告為違憲。兒童權利也應該優先考量,每一位兒童均為一父一母所生,有權於親生父母家中成長,台灣不應高舉同性婚姻,使之凌駕於自然婚姻及兒童權利之上。

三、釋憲不應忽視「後同」族群的存在:大法官於釋憲中不應片面採信同性戀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英譯是不可能改變的個人特徵),不但違背經驗法則,也忽略了台灣社會中存在不少曾經是同性戀者,後來脫離了同性戀生活而快樂生活的「後同」族群。

四、期盼政府運用智慧,不改變婚姻定義:我們希望藉由此聲明帶出多數民眾反對的聲音,並期待政府傾聽多數人民的聲音,扭轉與修復此次釋憲所帶來的危機。

教會基於聖經的教導,不論環境如何改變,仍將堅守基督信仰和聖經的道德標準因為合乎聖經的的婚姻觀即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本於聖經中慈愛與誠實、公義與憐憫的教導,身為基督徒我們表達—我們愛所有的人,包括同性戀者,也接納與歡迎同性戀者在教會生活當中一起領受神的愛,但我們不支持同性間的性行為,也不支持同性婚姻。 」

(台灣國度復興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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