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公务员外国注册同性婚姻 法院判可获已婚福利

香港高等法院于上月裁定,公务员在外国注册结婚的同性伴侣,可享与异性夫妇同等福利。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判决间接承认同性婚姻,影响深远,社会各界必须高度关注,并促请政府尽快就判决提出上诉。

案件申请人梁镇罡现职入境事务主任,2014年在新西兰与同性伴侣注册结婚。公务员事务局因其同性婚姻不获香港承认,拒绝将其婚姻状况改成已婚,亦不向其伴侣提供公务员家人的医疗和牙医福利。另外,梁亦曾尝试在报税时与同性伴侣以配偶身份共同申报,但税局指他与伴侣的关系不符合《税务条例》中“婚姻”的定义,拒绝替二人共同评税,梁于是向公务员事务局及税局提出诉讼。

法官在判词中指,公务员事务局因申请人的性倾向而不承认其外国注册之婚姻,因而不给予有关福利,违反了《基本法》和《人权法》下人人平等的原则,故判申请人此部分复核胜诉。至于二人共同申报税项的复核部份,法官则指税局对《税务条例》中“婚姻”一词的定义无错,故裁定申请人此部分复核败诉。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认为,法官判词虽然强调只是处理歧视问题而非同性婚姻问题,但将“配偶”定义包括同性伴侣,亦是简接承认同性婚姻。“将外国有效的同性婚姻,带到香港承认,逻辑上已是承认同性婚姻。”在公务员条例中将同性婚姻包括在婚姻之中,绝对会产生示范作用。与此同时,法官承认《税务条例》中“婚姻”是一夫一妻的定义,其判决只会令市民感到无所适从。

他指,此判决影响深远,提醒市民大众留心,并促请政府提出上诉,同时要求政府全面检讨各项条例,防止出现任何漏洞,以致不乎合香港现行婚姻法例的做法有机可承。政府有责任令不同条例彼此呼应,不应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

(记者杨晏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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