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创造的种类”?-【创造问答 】专栏

从创世记一章可见,神造万物时的所谓种类,只会在同族里面交配以繁殖后代。十八世纪时,生物学家卡尔.林奈(Carolus Linnaeus,1707-1778)创立了现代的分类学(taxonomy),有条不紊地将世界众生分门别类。林奈本人是个创造论者,透过多方观察了解物种外观特征,构筑层次分明的等级体系(包括科<family>、属<genus>、种<species>等)。美中不足的是,林奈起初不曾进行广泛杂交试验,故此无法把“能否彼此交配”这基本准则落实。这也就是说,所谓科、属、种等,仅属近代的人工词语而已,与真正符合圣经定义的“创造的种类”不尽相同。若干年后,林奈试作了广泛的杂交试验,得以辨明他过去所立“种”的定义,一般而言是远比“创造的种类”为窄;他自此寻思,难道高一层次的“属”才与“创造的种类”较相近?

事实上,只需透过一些简单测试,我们已可判别某两种生物是否同属“创造的种类”。首先,某两种动物(或植物)倘能成功交配(起码足以诞下真正的受精卵),那么,它们理应属乎相同的“创造的种类”。另一种情况是,纵使某两种生物未可直接交配,但却分别能与第三种生物成功交配,那么,全部三者亦算得上是相同的“创造的种类”。值得特别留意的一点是,如此交配而生的后代,不一定拥有继续繁殖下一代的能力,就是当进行混种繁殖时,交配双方可能被种种不利因素所限制,诸如:两者的染色体重行排列(chromosomal rearrangement) ,或是纯粹因着巨大物理差异(体型大小、形状等),随而产生繁殖上的困难。

然而反过来说,倘若某两个种类生物未能成功混种交配,又不一定代表牠们必不属乎相同的“创造的种类”。就如有一对夫妇出于某些原因而不育,我们总不能因此便认为他们并非相同的“创造的种类”吧!

基因突变(mutation)是构成繁殖障碍的起因之一。曾有学者利用果蝇属(Drosophila)来作相关实验,就是他们促使两种果蝇交配以产下后代,再将新生代的果蝇与父母辈交配。基于它们部分有基因出现了突变,未能与父母辈成功繁殖后代,故被鉴定为新的生物种;只不过,这些所谓新的生物种,仅在于染色体重行排列上产生轻微变化,令致繁殖失败,并非基因库内增加了什么新的遗传讯息,因此,新的生物种实质上是与父母辈无异。

从现今可见的混合种(hybrids)的例子,如狮虎(狮子与老虎的混种)和鲸豚(虎鲸与海豚的混种),反映经上所述的“创造的种类”,相对于分类学的“种”的定义,起码高出一个层次,不排除与分类学家定义的“属”更为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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