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對文明的重要影響︰反對墮胎陋習

 

文◎施密特(Alvin Schmidt)
譯◎汪曉丹、趙巍

希臘羅馬人對生命的蔑視也表現為普遍盛行墮胎。史學家、人類學家對這一問題視而不見,而是樂於引證貧窮或食品匱乏為這一風氣的主要理由。然而,歷史數據表明,貧窮並非羅馬人在公元前以及基督教早期時墮胎風氣盛行的主要原因。當時羅馬人崇尚的婚姻,事實上已經日趨滅絕。正如一位歷史學家所指出的那樣,羅馬人的「婚姻,一掃所有道德特徵,不再是一個神聖的契約,也不再是心靈與心靈的聯合」。當尤維納利斯(Juvenal,約公元60—約公元140年)說幾乎沒有一個妻子是貞潔的時候(《諷刺詩》6.161),他顯然沒有誇大其詞。塞內加這位羅馬道德家,把淫亂稱之為「當前最大的邪惡」(《安慰海爾維婭》15.9)。由於婚姻的這種公開的敗壞墮落,無數羅馬婦女放縱情慾,她們一旦懷孕,便要銷毀性放蕩的後果,這樣,墮胎在羅馬蔚然成風。

羅馬人墮胎還有一個動機,一個相當不尋常的動機,即不想要孩子。塞內加說︰「無子比有子得到更多實惠,曾幾何時讓老人恐懼的孤獨,如今卻帶來了特權,以致有些老人裝作憎惡自己的孩子或沒有孩子,而且他們所行真的使自己無後。」(《安慰馬爾西姆》19.2)為什麼?未婚或無子的人會被人慇勤地追求,會引起財富追逐者超常的注意,他們希望從「朋友」的願望中撈一把。史學家杜蘭特說︰「大批的羅馬人津津樂道於這種貪婪的慇勤。」這種現象蔚然成風,以致羅馬詩人賀拉斯(公元前65年—公元前8年)嘲諷地告訴那些准財富追求者們如何才能成功地建立無子家庭(《諷刺詩》2.5),以此表達了他的鄙視。這樣,對他人財產鬼魅般的慾望助長了羅馬人的墮胎風氣。

基督降世很久以前,誠信的猶太人,與他們周圍的異教社會相反,他們珍視人神聖的生命,包括母腹中的生命。弗拉維斯·約瑟夫(Flavius Josephus)這位公元1世紀的猶太史學家說過,聖經中的律法(摩西五經)「禁止婦女墮胎或治死胎兒」。他進一步指出,婦女除掉自己的孩子就是「毀滅了一個靈魂,消減了這個族類」。1世紀時的基督徒,絕大多數都是先前的猶太人,他們同樣無比珍惜母腹中的生命。

然而,希臘羅馬人流行的觀點與此截然不同。人的生命(如上所述)是低賤的,不值得保存的,尤其是尚未出世的生命。某些哲學家如基督降世前很久的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塞爾修斯,直至公元4世紀的其他很多哲學家,他們對奪走胎兒生命毫無良心觸動。柏拉圖認為城邦國家有權迫使婦女墮胎,以免國家人口過多(《國家篇》5.461)。同樣,曾為柏拉圖學生的亞里士多德,力主「限制下一代的出生」,這種限制一旦被忽視,「必須採取墮胎」(《政治篇》7.14)。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的觀點在古希臘很盛行。可以肯定,也有相反的觀點。例如,早在公元前5世紀,畢達哥拉斯派就反對自由輕易地墮胎,希臘醫生蓋倫(公元137—200年)、以弗所的婦科學家索拉努斯(Soranus of Ephesus,約公元98—138年)也持反對意見。同樣,公元前5世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宣稱︰「我不幫助婦人墮胎」。然而這些相反意見,無論是誰發出的,對大眾及其當權者的影響都微乎其微。

羅馬人基本上傚法希臘人。在他們中間墮胎也很流行。雖然也有一些相反的觀點,但是毫無影響力,因為羅馬公眾極其輕視人的生命。即使有極少數不贊成墮胎,也是從實用的角度,並非出於道德原因。因此,雄辯的西塞羅(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論證說墮胎是錯誤的,因為它威脅了一個家庭的名聲及其繼承權,也冒犯了做父親的,使共和國喪失了一名未來的公民。另一個反對的聲音來自羅馬哲學家、政治家塞內加,他曾為尼祿皇帝的老師。著名的羅馬詩人奧維德(公元前43年—公元17年)在他的《愛的藝術》中說墮胎的婦女該死。羅馬作家尤維納利斯說,施行墮胎者就是「從事謀殺肚腹裡人的勾當」(《諷刺詩》7)。

當少數詩人、哲學家反對墮胎之時,羅馬公眾卻從其道德淪喪的腐朽文化及其道德敗壞的皇帝那裡得到了足夠的支持,這些皇帝對奪取人的生命,無論老幼,無論出生與否,毫無惻隱之心。公元14—37年在位的皇帝提比略喜歡觀看把遭酷刑後的人扔進大海裡,他在位期間,基督耶穌被釘於十字架。公元37—41年在位的皇帝加利古拉,又是一位瘋狂的暴君,比起提比略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嗜好在圓形劇場觀看把人殘忍地開腸剖肚時的鮮血四濺。公元54—68年在位的尼祿,殘酷地迫害基督徒,殘殺了幾百名基督徒,聖保羅與聖彼得皆死在他手下,他還強迫曾為他老師的塞內加自殺。尼祿的繼承人維特裡烏斯只坐了一年皇位,他說敵兵屍體的味道雖然很香甜,但同胞的屍體更香甜。公元81—96年在位的皇帝圖密善殺死了四名維斯太貞女(譯注︰古羅馬主持對女灶神維斯太的國祭的女祭司。),處死了反對他的政策的元老院議員,還殘殺了他自己的侄女婿。正如本書第一章所指出的,在其恐怖統治下,他也殘酷地逼迫基督徒。其他皇帝的血腥暴行也不勝枚舉。由於這種嗜血成性的文化,墮胎在公眾眼裡再平常不過了。

有人說聖經中沒有一處是專門禁止墮胎的。可是,至少有兩處經文讓人懷疑這種說法。保羅大約於公元55年在寫給加拉太的基督徒的信中,提出了一系列的罪(加五20)。其中提到了一種罪是Pharmakeia,即製造、使用魔力之意。通常譯為「邪術」,因為魔力通常是邪術的產物。因此,當保羅在加拉太書中使用Pharmakeia一詞時,極有可能是指墮胎行為,因為在希臘羅馬人中運用療效魔力是引發墮胎的常用方法。新約聖經還有一處經文證明了這一說法。在啟示錄二十一章8節中,當使徒約翰提到「淫亂」一詞時,緊接其後的就是複數的「行邪術」這個詞,很明顯是因為淫亂通常導致不需要的妊娠而造成墮胎。

很清楚,邪術指墮胎行為,正如保羅在他寫給加拉太人的信中,以及約翰在他的啟示錄中所指出的;除了聖經的解釋外,異教的和基督教的作品也證實了這一解釋。普魯塔克,一名異教徒,使用了「邪術」一詞並指出︰該詞專門用來指避孕和墮胎(《名人錄︰羅慕路斯》22)。早期基督教法規《十二使徒遺訓》規定︰禁止墮胎,而且也規定︰「不可行邪術」,緊接其後的是︰「不可墮胎殺孩童」。由此看來,這段話是將邪術(藥物)與殺死母腹中胎兒相聯繫的。亞歷山大城的克萊門,一位頗負盛名的早期教父,認為「行邪術」與導致墮胎無異。他在批判婦女隱匿自己的淫亂罪時,將墮胎(phthora)與施展魔力(pharmakois)相聯。同時代的(約公元190年)一位基督教法學家米紐修斯·費利克斯說︰「有些婦女用醫藥除掉腹中胎兒。」約200年後(公元375年),安波羅修主教寫道,邪術被有錢的婦女用來除掉她們腹中的孽債。同樣,公元384年聖哲羅姆哀歎道,很多婦女使用「藥物」來實施墮胎。公元5世紀後半葉,阿爾的凱撒利烏斯(Caesarius of Arles)在他的一次講道中說︰「女人絕不應該用藥物實施墮胎。」他在另一次講道中譴責墮胎,並且將此與藥物(即拉丁文的邪術)相聯。凱撒利亞的巴西爾,這位公元4世紀下半葉的主教聲稱︰「女人用藥物導致墮胎,與吃毒藥除滅胎兒一樣,都是殺人兇手。」

無論是採用某種邪術墮胎或是其他辦法墮胎,傑出的基督教領袖都毫不含糊地予以譴責。例如,阿薩納戈拉斯(Athenagoras),一位基督徒哲學家,也是位平信徒,他於公元177年左右寫信給馬可·奧勒留皇帝,為他的基督徒同伴被說成吃人肉這樣荒謬無稽的指控而辯護,這是緣於基督徒相信他們在主最後的晚餐中領受了基督的血和肉。他強有力地反擊說︰「當我們說墮胎的婦女是殺人兇手時,我們還有什麼理由犯謀殺罪呢?」德爾圖良,這位北非的拉丁教父聲明了基督教反對墮胎的立場,他說︰「甚至腹中的胎兒我們也不會除滅」。他接著說︰「奪已出生之人的性命,或滅除尚未出生的生命,完全如出一轍。」(《護教辭》9)

從公元4世紀初起,基督教反對墮胎的聲音,不再是僅僅由神學家個人發出,而且是教會集體的聲音。例如,在西班牙埃爾維拉會議(Synod of Elvira)上(約305或306年),西方教會不僅譴責墮胎,而且把墮胎婦女趕出教會,在她離世前絕不接受她對自己行為的懺悔。在東方,公元314年召開的安卡拉會議表明其反對墮胎的立場。由凱撒利亞的巴西爾於公元379年編纂、於4世紀中葉為東方教會所接受的《聖巴西爾法規》,反對墮胎和從事墮胎的行當。這種行當提供藥物墮胎和手術墮胎,其從業者也將墮下來的胎兒賣給工廠製作成美容霜。巴西爾動員基督徒幫助那些面臨不需要妊娠的婦女。他時常公開演說,抨擊墮胎。據說,他的努力激勵了瓦倫提尼安皇帝於公元374年同時廢除了殺嬰、棄嬰與墮胎。

然而反對墮胎的法律,沒有能夠完全禁止墮胎。當然,異教徒們繼續墮胎不止,有些被奧利金稱為「所謂的基督徒」也如此行。所以,教會通過了更多的教規予以禁止。公元524年,萊裡達會議(西班牙)像200年前在埃爾維拉會議上一樣,譴責墮胎。12世紀,伊沃·查特斯(Ivo Chartes)和格拉提安(Gratian)注意到,從4世紀及至當時,共發表了四百多條教規確認生命的神聖性。對生命的肯定並未終止於12世紀。16世紀宗教改革以後,新教徒與天主教徒聯合起來譴責墮胎。例如,馬丁·路德聲稱「那些不關注懷孕的婦女,對胎兒冷漠的人,都是殺人犯,都犯了殺親罪」。約翰·加爾文說︰「未出生的孩子……雖然還在母腹當中,卻已經是一個人,不應當剝奪他尚未開始享受的生命。」

基督教反對墮胎的鬥爭,導致了反墮胎法的出現,並且一直持續到20世紀也沒有中斷。1945年,德國路德宗牧師狄特裡奇·朋霍費爾表明了基督教反對墮胎的一貫立場,被希特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一個月處死。他說︰「摧毀母腹中的胎兒就是侵犯上帝所賜予這個剛成形的生命生存的權利。」朋霍費爾的觀點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代表了基督教神學與正統教會的立場。

眾所周知,對於墮胎一經本人要求即予施行的觀點為當今西方社會普遍接受,而且如上所述,自由神學與世俗主義對於這種觀點的接受功不可沒。甚至連最主流的新教教會,由於受到自由神學的影響,大多數也都接受了這一觀點,因此至少在墮胎問題上,基本上否定了基督教長期以來堅持的生命神聖的原則。只有少數較大的教派,如北美的基督教改革宗教會、密蘇里路德宗教會、威斯康辛福音派路德宗教會、南方浸信會、衛斯理循道會等,繼續追隨其基督教前輩的腳蹤,回歸初始教會。當然,羅馬天主教仍繼續堅決反對墮胎。但是,即使在這些教派內部,事關墮胎問題,當其中的一些人,例如立法者,促成制定贊同墮胎法時,教會根本沒有對他們進行過基督教的勸誡或訓導,這與早期教會截然不同。

早期教會反對墮胎的鬥爭及其對殺嬰和棄嬰的譴責,是西方社會採用制度保障神聖生命的一個主要因素。正如史學家萊基所說的,「嬰孩生命的價值與神聖……使得基督教社會與異教社會涇渭分明」。除墮胎以外,生命神聖在今天基本上得到認可。另一位史學家說得好︰「每一個男人和女人作為上帝之子和一個不朽的靈魂都具有其內在固有的價值,這個理念是由基督教引進的。」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樣,直到大約20世紀中葉,基督教反對墮胎的觀念事實上為幾乎所有人接受,甚至包括那些與教會只稍有關係或者甚至毫無關係的人。例如,19世紀下半葉,甚至連女權主義領袖,如伊麗莎白·卡迪·斯坦頓(Elizabeth Cady Stanton)、蘇珊·安東尼(Susan B. Anthony)、馬蒂爾達·蓋奇(Matilda Gage)等,也都強烈反對墮胎。安東尼說︰「我哀歎謀殺孩童(墮胎)的恐怖罪行;……無論出於何種動機,或是貪圖安逸,或是渴望免受將來養育的苦楚,女人對這種行為都負有深重無比的罪責;……但是,噢,男人為了自己自私的慾望,驅使女人陷入這一罪惡的深淵,他是罪上加罪。」然而今天,大多數女權主義者,對於墮胎問題採取贊成並支持的態度。生命神聖,這個為早期基督徒及其後繼者近兩千年來所熱情宣告並捍衛的真理,在過去的幾十年裡,遭到了墮胎支持者的嚴重破壞,這些支持者一般是來自教會外部的,有時也來自組織化教會內部的一些宗派。

(本文摘自施密特著作《基督教對文明的影響》第二章「生命的神聖」,汪曉丹、趙巍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5月出版。)

愛看網( www.ai-kan.net/?p=101251 )轉載自「橡樹下」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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