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引述聖經反同性戀觸犯「仇恨罪」


William Whatcott 2009年在街頭宣揚反同立場(網上圖片)
 

Christian News Network報道,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引述聖經反對同性戀行為的言論觸犯「仇恨罪」。

被告William Whatcott於2001-2002年在沙省派發反同性戀傳單,宣揚聖經的反對立場,被人權委員會控告觸犯仇恨罪。他於2005年被沙省人權法庭判有罪,罰款$17,500加幣。2008年,上訴庭認為他受言論自由保障,判他上訴得直。沙省人權法庭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

據報道,加拿大最高法院合議法庭七位法官於2月27日維持原判,裁定Whatcott觸犯仇恨罪,罰款7500加幣,並支付雙方數十萬加幣訴訟費。

法庭意見書表示,問題在於Whatcott引用聖經針對同性戀人士︰「(他)形容特定群體『威脅他人安全及福祉』,引用備受尊敬的文本……以增加公信力,又惡意中傷詆毀,形成仇視」。又引述下級法院的裁決,指法院不能解讀神聖文本,但文本也不能違反法規。

法庭認為,針對行為和針對人的仇恨,往往難以分割。「性傾向與性行為固然有別,但當針對行為的言論被用以掩蓋針對弱勢群體的真正目標,就不應以此分別來逃避法律裁決。」

文中引述評論指,加拿大反仇恨法規定凡「顯露或傾向顯露仇恨」的資料都屬違法,哪怕只是「有可能」而非「已導致仇恨」。評論認為法例有問題,容許執法人員有太多酌情權。

報道又指,美國阿拉巴州去年亦有類似案件,判決卻剛好相反。有牧師向報章投稿,闡述反同立場,被控仇恨罪。但法庭裁定他受言論自由保障,只要是對事不對人,應有表達立場的權利;又認為這些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立場往往源自深層的宗教信仰,表達時難以保持溫和,法庭不應禁止。

然而,反同言論在美國雖仍合法,但亦有評論指隨各州陸續實施歧視法,美國正逐步與加拿大看齊。

(2013年2月28日,李家慧編譯)

禱告︰加拿大法官有敬畏神的靈,公正持平處理歧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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