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家協會論「仇恨罪法案」杜布森認為乃國會「極度邪惡」之產物

 

【編譯Bess/evangelicalnews.org/5月19日/Alex Bush報道】「愛家協會」(Focus on the Family)創辦人杜布森(James Dobson)在每日主持的電台節目《每日愛家》中,提到美國國會最近通過的「仇恨罪法案」(H.R.1913),是「極之邪惡」。該法案使「性取向」和種族、宗教、階級、性別或殘障等可得保護,免受「仇恨罪」影響。

議案H.R.1913被保守派評論人批評為可用作檢控那些只是維護傳統性道德觀念的宗教領袖。批評者亦指該議案是多餘的,因為已有懲罰暴力罪行的法例,而議案在保護特別階層人士免受「仇恨」時,只會有效刑罰思想,多於刑事行為。

參與杜布森電台節目的共和黨國會議員有德薩斯州的Louie Gohmert和愛荷華州的Steve King。Gohmert說︰「這仇恨罪的立法一點兒也不會影響到他們提出的每個個案。這法案所做的,是開始造成有些階層、某類人士比其他人更為重要、更需要保護。這會令美國分化,並不附合美國精神。」

該法訂明,如有人「試圖令任何人因受到或覺得受到其他人在宗教、國籍、性別、性取向、性別身份或殘障而有身體傷害者」,即犯上仇恨罪。

宗教人士對此法案提出批評,但該法案倡議者回應時指出,法案在第10.4條有一項條款是如此說︰「本法案沒有一處可解釋為容許任何人只根據個人對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信念的言論,或只根據個人參與倡導或信奉該等信念的組織,而向其提出檢控。」

此外,法案亦訂明,如有人被控犯上H.R.1913的仇恨罪,「在審訊時,不可呈上被告的言辭或聯繫作為重要證據。」但Gohmert強調,法案的下一行十分重要︰「除非證據特別與該罪行有關。」

根據Gohmert,如宗教領袖教導「同性戀是錯誤的,而有人出外及犯了暴力罪行,那麼[該宗教領袖]可因誘使他人犯案而被捕,根據現有的聯邦法,你與犯了暴力行為者一樣罪名成立。」

杜布森然後俏皮地回應︰「原來第一修正案不外如是。」他亦關注到「 [性取向]的定義廣泛,可作隨意解釋,包括美國精神病學會列出的30種性癖好異常。」

現時「仇恨罪法案」並無界定「性取向」一詞,而這個詞語只曾在一條法例內界定,而法案並沒有提及該法例。Gohmert說如法官嘗試界定一個未有定義又無其他法例可參考的詞語,他會以字面解釋。他說︰「有些法官最後會說︰『性取向』就正如字面所指︰就是你對性的取向。」

在試圖預先制止落實這個包涵甚廣的「性取向」定義時,國會議員King建議修訂議案,使戀童癖患者不會受H.R.1913所保護。戀童癖是美國精神病學會列出的「性取向」之一。不過有關修訂已被否決。「我們進行了空前的唱名表決,顯示司法委員會的每名民主黨議員都投票支持保護戀童癖患者的『性取向』。」

在委員會通過H.R.1913但未呈交參議院審議前,家庭研究學會(Family Research Council)會長Tong Perkins在4月表示,該「仇恨罪法案」是多餘的,因為「該等[暴力]行為已是州法例訂明的罪行。把法案針對的行為轉為聯邦罪行,只是罪犯的想法或意見罷。」

H.R.1913已獲眾議院通過,並已提交參議院,成為S.909議案。

◆「仇恨罪法案」是惡法,為參議院討論該法案代禱,求不能過關。

admin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Next Post

布朗斯維爾復興領袖與學生再次重聚

20/06/2009 – 28 西彎月 5769
  【編譯Rocky Chiu/ch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