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公務員外國註冊同性婚姻 法院判可獲已婚福利

香港高等法院於上月裁定,公務員在外國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可享與異性夫婦同等福利。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判決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影響深遠,社會各界必須高度關注,並促請政府盡快就判決提出上訴。

案件申請人梁鎮罡現職入境事務主任,2014年在新西蘭與同性伴侶註冊結婚。公務員事務局因其同性婚姻不獲香港承認,拒絕將其婚姻狀況改成已婚,亦不向其伴侶提供公務員家人的醫療和牙醫福利。另外,梁亦曾嘗試在報稅時與同性伴侶以配偶身份共同申報,但稅局指他與伴侶的關係不符合《稅務條例》中「婚姻」的定義,拒絕替二人共同評稅,梁於是向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局提出訴訟。

法官在判詞中指,公務員事務局因申請人的性傾向而不承認其外國註冊之婚姻,因而不給予有關福利,違反了《基本法》和《人權法》下人人平等的原則,故判申請人此部分覆核勝訴。至於二人共同申報稅項的覆核部份,法官則指稅局對《稅務條例》中「婚姻」一詞的定義無錯,故裁定申請人此部分覆核敗訴。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認為,法官判詞雖然強調只是處理歧視問題而非同性婚姻問題,但將「配偶」定義包括同性伴侶,亦是簡接承認同性婚姻。「將外國有效的同性婚姻,帶到香港承認,邏輯上已是承認同性婚姻。」在公務員條例中將同性婚姻包括在婚姻之中,絕對會產生示範作用。與此同時,法官承認《稅務條例》中「婚姻」是一夫一妻的定義,其判決只會令市民感到無所適從。

他指,此判決影響深遠,提醒市民大眾留心,並促請政府提出上訴,同時要求政府全面檢討各項條例,防止出現任何漏洞,以致不乎合香港現行婚姻法例的做法有機可承。政府有責任令不同條例彼此呼應,不應出現互相矛盾的情況。

(記者楊晏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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